分類
筆記

串流音樂如何改變音樂創作

1 多數串流平台的分帳機制,一首歌被點播之後必須超過30秒,平台才需要向音樂版權所有人支付分帳。

因此大部分歌曲的前奏被大幅縮短,新曲的副歌比老歌更早出現。

1972年Billboard排行第一名的搖滾樂"Papa Was a Rollin’ Stone"長達4分鐘的純樂器前奏,在現代流行音樂不再可能。

2 某些音樂專業人更表示,現代流行音樂創作者必須在歌曲開始的5~10秒內就讓聽眾接收到「副歌即將出現」的暗示,否則連10秒都撐不到聽眾就會點擊「下一首」。

這樣的經濟安排也必然逼迫現代流行樂往一個非常「八股」的模板化創作傾斜。

3 萊美獲獎製作人馬克·羅森(Mark Ronson)更表示,一首歌必須在3分15秒內結束,這是多數聽眾可以接受的長度。

超過這時間,聽眾點擊下一首,則平台會認為「這首歌大家都聽不完,一定是不值得推薦」,從而在平台上播放率不斷下沉直至無人聞問。

因此2000年以來熱門歌曲的平均長度下降了30多秒。2000年之前上榜的流行歌曲多在4分鐘以上,但2021 年上半年獲得第一名的歌曲中,有近三分之二的時長不到三分鐘。

4 Spotify上一首歌2000萬次完整播放代表$16.3萬美元的版稅收入。

5 受追捧的明星歌手,其粉絲更有意願聽完整張專輯,造成某些當紅歌手的專輯可以所有歌曲都霸榜,例如:Ed Sheeran的 “Divide” 內含16首歌,一度佔了當時Top20榜16個位置。

霸榜越多,越是提高該歌手與平台的分帳談判籌碼。因此在歌曲越寫越短的當下,專輯反而越來越長。許多專輯動輒24首、45首歌,都是2000年以前難以想像。

這又是金錢決定創作、制度安排決定行為的經濟學案例。

分類
經濟分析

回顧經濟預測

回顧我在2018年寫下的經濟預測,佐以近日華為Mate 60 pro 國產7nm晶片、自行開發EDA、自行開發大型ERP,以及中國電動汽車不但橫掃全球市場,而且外銷價甚高於競爭激烈的國內市場來看,此項經濟學預言不斷地成真。

尤其「…美国联邦商务部7日发布统计:2022年,美中贸易额为6900亿美元,其中,美国自中国进口总额为5388亿元,中国自美国进口1538亿美元;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从2021年的3535亿美元增至3829亿美元。」

只是再次證明掌握關鍵侷限條件,經濟學的科學預測力就是這麼強。

分類
中醫

“五不女” “五不男”

女:「螺、纹、鼓、角、脉」

「螺”指阴户中有螺纹,妨碍性交者;

“纹”即纹阴,指阴门细小,属现代医学的阴道狭窄;

“鼓”即鼓花,阴户如蒙鼓皮,无窍可通,属现代医学的处女膜闭锁,或称无孔处女膜,现在可手术切开,仍有受孕的可能;

“角”即角花,状如阴中有角,即阴蒂肥大,现代医学中说的女性假两性人,也称女性半阴阳人;

“脉”是终身不行经,也不受孕者。」

另外還有因宮寒、宮熱、氣滯、血瘀或腎虛引起的女性不孕症,則非上述五種先天現象。


男:「天、漏、犍、怯、变」

「天即“天宦”,泛指男子先天外生殖器官或睾丸缺损,及第二性征发育不全;

漏指精液不固遗泄之类;

犍指阴茎及睾丸切除;

怯即阳痿;

变即两性畸形,俗称“阴阳人”。」

同樣還有因寒、熱、氣滯、血瘀或腎虛引起的男性不孕症,甚至也有因熱毒過盛體內免疫細胞主動攻擊精子造成少精症、死精症者而不孕。

我的經驗如國醫大師李士懋教授總結:「男性不育,只要有精子,哪怕是死精子,也能治疗。无精子者,实难治愈。」

分類
法律

關於中國大陸醫療糾紛相關法律適用

最近上比較多急診相關課程,讓我不禁對中國大陸醫療糾紛相關法律感到好奇,花了點時間做初步探查。

無論是法律人或醫療從業人員要特別注意2021年1月1日中國大陸實施民法典是關鍵轉折。

在此時間之前,中國大陸醫療糾紛的民事請求權基礎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尤其是第49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之認定與賠償額計算。

舊法和新法之間影響法律人、請求權人與醫療從業人員最大的是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不同。

說到舉證責任,法律人耳朵肯定豎起,畢竟無論何種法律體系,大原則始終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舉證責任分配決定原告、被告的勝敗訴機率。

中國大陸舊法採取一種類似「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推定過失責任,在係爭案件中醫療機構與人員不能證明自身無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推定有過失責任。尤其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明確舉證責任倒置的訴訟程序安排。

這是一種侵權行為法概念中非常高規格的注意義務要求,其結果必然造成醫護人員會在方方面面採取過度醫療、過度檢查、過度保守等自保策略。

民法典實施後,請求權基礎基本上轉為該法第1218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以降。

舉證責任則轉為雙軌制:一般情形恢復到傳統侵權行為法由原告負擔主要舉證責任之原則,但在法律表列的特殊情形則維持倒置原則。例如:被證明醫療行為本身違法、違規;被證明隱匿或拒絕提供係爭病例;被證明偽造、篡改病例…等狀況。

需注意舊法賠償額認定有過於狹隘之嫌,造成因醫療事故死亡的告訴人能拿到的賠償額大概率竟然低於非醫療事故死亡者。

2021年民法典實施後賠償額認定原則上依該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從法律從業者角度看,2021年才實施的民法典實在太新,法院究竟會怎樣認事用法?其實不無疑問。又我從某些大陸醫療領域訴訟的專業律師文章來看,其實即便在舊法舉證責任倒置的制度下,大陸法院其實往往並沒有真的採取如此偏袒原告的態度,反而在許多魔鬼深藏的細節裡,採取了許多不利原告的安排。

可以確定的是,新法的新的舉證責任分配,綜合再過幾年法律實務上法院的真實安排,必然在活動鏈上回頭影響臨床醫生與醫療機構的證據保存概念與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