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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法律

我看送餐員車禍事件

幾個重點簡單談:

  • 從法律和法律經濟分析角度看,均不構成「僱傭」契約關係。

其重點在於「外送員可否拒絕工作機會?」若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單,則「僱傭契約」是不可能成立。

而法律上嚴格來說,依照台灣法律其實應該很接近「靠行契約」(常見於貨車司機與公司)的類推適用;但就如我曾談過,英美法體系下沒有類推適用,我偏向認為類似的問題發生在美國應該法官會獨立造法處理。

  • 為何會有這種契約安排?

請先參閱我以前這篇「有關加班的簡易經濟分析」(https://tinyurl.com/y5yo5orf),理解一個重點:

所謂僱傭契約其實也是一種承攬契約的變形;而之所以會出現僱傭契約,根本上來自於工作內容複雜化以及工作成果量度費用提高。

一個生產線工人、一個設備工程師、一個IT人員、一個秘書、一個法務乃至於一個總經理,在一家公司中對於「收入的實質貢獻比例」的量度費用是不一樣的。這也使得某些人員或單位比較容易使用「利潤中心制」來衡量貢獻,但某些單位就很難這樣做。

這也是說,回頭看契約安排這回事,當量度費用夠低時,選擇承攬契約(看成外包也行)的數量會高過僱傭。而這個契約安排從經濟分析角度是以實質內涵論,不要去管契約叫啥名字,那是無聊法匠在搞的。

過去不存在UberEat或Foodpanda這類服務是因為媒合的訊息費用過高。但在現今IT技術與人人有智慧型手機的侷限條件改變下,媒合費用大幅降低,因此這類服務與從業人員大增。但這件事本身並不影響外送服務工作成果量度費用不高的現實,也因此這類服務天生就傾向以承攬而非僱傭的契約安排。

  • 風險分擔與風險貼水

a. 請先參閱我這篇「颱風天外賣服務的經濟分析」(https://tinyurl.com/yygjgpow),就能知道即便是單一店家僱傭的外送員,其薪水本身也已經包含風險貼水。

而UberEat這類透過「分紅制度,且接單越多分紅率越高」的安排本身更是內涵風險貼水 — 接單多者風險高、成本高,所以以更高分紅率貼水。

b. 本案關鍵問題是在於「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營業行為發生的車禍」。

但就這點保險公司也是站得住腳,因為當初承保時,保險公司是以「一般交通風險」去計算保費,而外送員機車騎士的營業行為的確超出保險契約當初的預設風險。當受保人本身行為會提高風險時,依照保險法的基本法理,保險公司的確可以拒絕履行契約。

c. 更重要的是,帶風向媒體怎麼不去問問撞死人的汽車駕駛,其保險是否理賠?侵權行為人又該怎麼依法損害賠償?肇事責任歸屬呢?這一塊明明法律已經可以處理,但媒體似乎講得好像「機車保險不理賠就天底下大家都不用賠」呢?

  • 政府介入的扭曲

政府強制改變原本就很有效率的且風險分擔合理的契約安排(不合理一開始就根本找不到送餐員),其結果必然就是這類外送平台會把本該給送餐員的風險貼水收回來以備不時之需,送餐員實質收入減少,風險貼水從真金白銀變成「某種法律承諾」。

收入減少,願意供應勞務者也將減少,送餐服務不再如此便利,可能消費者也會減少。惡性循環下,最壞的狀況就是送餐服務平台發現無利可圖,放棄臺灣市場。

太好了!失去收入的送餐員再也不用擔心風險!政府官員也少了一個潛在被罵的項目!媒體繼續找下一個可以炒作的議題!廢青繼續一方面要求大有為政府保護人民、怒叱自由市場資本家剝削底層人民;一方面又相信民主,相信市場制度下無能的個體可以拿張選票就做出正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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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經濟分析

影片:紐約治安

1. 我反覆強調:對真正社會底層者,經濟改善帶來的人權進步遠超過那些言不及義、天空畫大餅的人權運動。
對這群無家可歸者而言,連「免於被隨機打死」的自由都沒有,講啥「言論自由」?
反之,當整體社會透過自由市場經濟達到繁榮與財富累積時,我們可以看到兩個現象:
a. 實質收入的增加會促進「產權和政治需要脫鉤」,使得社會上多數人可以自營維生,不會因自身的政治言論或不言論而受侵害。
同時,實質收入增加也方可實質增進遷徙自由、人身安全自由或宗教自由等等自由權的真正內容。
這部份的經濟分析很複雜,有機會再詳談。
b. 整體社會的富裕程度夠高,也才足以負擔質與量都足夠的警察系統、國防系統乃至於司法體系。
這是說,一個國家的治安維護與司法貫徹都要鉅額費用。法官寫個判決,沒人或沒錢去執行,這種正義若有實無。
又例如影片中說明,多數遊民之所以不願意去庇護所(shelters),是因為那裡面更危險。
我曾在加州灣區與一位加油站流浪漢分享咖啡聊天,聽到的也是差不多的狀況 — 在外面遊盪過夜還比較安全。(話說當時我同學被我的舉動嚇壞了,哈)
以2018年統計為例,美國St. Louis 謀殺率為 61/10萬人;Baltimore為51/10萬人;New Orlean為37/10萬人。
而影片中的紐約,其實算是美國治安比較好的大都市了,2018年紐約謀殺案件數量是70年來最低。


2. 但,影片最後,視頻主說就在他做節目的當晚,就在他做節目的附近,有四個睡著的流浪漢就莫名其妙被人用鐵棍打死。
這就是紐約。Welcome to the Big 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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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關於普通法的義憤殺人(on voluntary manslaughter at common law)

外行又可笑蠢蛋,自以為跟法律系室友住四年就自動懂英美法?
會拿provocation來說嘴很明顯只是一知半解。
Provocation is no ground for exempting one from criminal liability for one’s act, but only maybe ground for mitigating the punishment.
(義憤從來都不是阻卻違法事由,只能當做法官減刑的參考之一。)
如果連這點都不知道,還敢出來扯,就真只是丟自己跟法律系室友的臉。
關於義憤 provocation在英美法上的進一步討論,我就懶得翻譯成中文了:
At common law, provocation will sustain only if met four tests:
a. the provocation must have been one that would arouse sudden and intense passion in the mind of an ordinary person such as to cause him to lose his self-control;
b. the defendant must have in face been provoked;
c. there must have been no sufficient time between the provocation and the killing for the passions of a reasonable person to cool; and
d. the defendant in fact did not cool off between the provocation and the killing.
Usually, the rule would be applied narrowly onto limited scenarios, such as " a personally serious battery," “a threat of deadly force," or “discovering one’s spouse in bed with another person."
In this case, the taxi driver may claim provocation for that he had been surrounded by angry riots with possible threats of deadly force. This was why I said that the taxi driver may be incriminated as murder or voluntary manslaughter.
People could claim self-defense on the behavior of dragging the driver out of the cab. However, these attackers can never successfully claim that they were defending themselves by using such brutal violence on the driver in a coma. Of course, the “provocation rule" does not apply here. Since once the driver had been out of the cab, there was no provocation at all. And the violence they used exceeded the necessary standard of self-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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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勞工付費給雇主購買工作機會,合理嗎?

有沒有「勞工付費給雇主購買工作機會」的現象?

有喔!這種制度安排在政府干預勞動市場之前其實很普遍。

例如歐美熱門餐廳在有最低工資法規之前,的確存在服務生付費給餐廳主取得工作機會的現象,這就是為什麼歐美的服務生分區服務的規劃很明確。因為過去純靠小費收入為全部收入的歐美熱門餐廳服務生而言,明確的服務區域劃分也是一種產權劃分。

中國清末北京的飯莊也存在一樣的現象:某些小菜與敬菜是由服務生準備,與餐廳的廚師無關。這些小菜、敬菜是由服務生的小費回收,並不出現在帳單上。
此外,這類小菜敬菜的內容、數量與品質也與客人的熟稔程度、闊綽程度成正比。
最極端的就是:「吃飛杓」 。
很熟的闊客如果只是一兩個人來吃飯,洽逢有人辦宴席,則服務生可能招呼廚房留杓,這一兩個客人就可以「免付餐費,僅需付小費與酒資」地也沾光吃了宴席。(當然喜宴的主人是吃了虧,其產權被侵害了)

而過去醫生或技藝活的師徒制度,由徒弟服侍師父一家生活各種瑣事以換取學習技藝機會的安排,也接近「勞工付費給雇主購買工作機會」。

進一步延伸有兩點可以談:

1. 過去我曾在一篇討論「搭售行為與如何衡量鬼的價格」的文章中,介紹經濟學大師張五常的「蜜蜂神話(The Fable of Bees)」這篇論文,談到美國華盛頓州養蜂人與果農之間的契約安排存在高度彈性 — 某些情況是由養蜂人付費給果農購買「採蜜權」;某些情況則是反過來由果農付費給養蜂人購買「授粉服務」。
其關鍵侷限條件是:作物的花蜜產出量。
同樣的,以餐廳服務生這行來看,究竟應該是雇主付費聘僱或是服務生付費取得工作機會,其關鍵侷限條件在於小費制度與餐廳的生意火熱程度。

放到特殊技藝與學徒的安排上看,當技藝的特殊壟斷性與壟斷租值夠高時,則學徒必須與願意付出的時間、服務內容也會更多。

這部份可以參考明清時期,劊子手與太監閹割兩種行業的特殊學徒安排,很有意思的。

2. 最低工資與勞工法規的引進等於消滅了此類技藝或雇主提供學習機會的可能性,讓雇主更傾向單位時間內榨取更多的勞工生產力、更傾向採取生產線安排也更容易讓工廠勞工在中年時更無機會具備「可獨立生存的知識或技能」。
這也是說,我們看到一堆「中年百萬高薪被資遣或提早退休後一事無成/經濟危機」等等現象,恰恰是因為這堆「號稱保障勞工的法規」所塑造出來的後果。
而這點也是2008年引入新勞動法的中國經濟最大的隱憂,我預計2030年左右各種因此而生的弊病與社會不安因素都可能會爆發。

與此同時,台灣許多經濟面的問題與某些悲劇,也是出自於政府過度干預勞動市場。

結論還是老話一句:很多自以為可以改進世界、矯正不公的人,其實連「真實認識市場為何存在如此安排」的這點初步認識都做不到。台灣太陽花與現在的香港曱甴都只是此類「無知者無畏」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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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隨筆

世界十大最貴的雪茄

單位:美元

10 Arturo Fuente Anniverxario $78/支

9 Arturo Fuente Pous X $300/支

8 Cohiba Behike $450/支

7 Gurkha His Majesty’s Reserve $750/支

6 Gurkha Black Dragon $1150/支

5 King of Denmark $4500/支 

4 Regius Double Corona $52,785/支

3 Gran Habano No.5 $185,000/支

2 Mayan Sicars $507,000/支

1 Gurkha Royal Courtesan $1,000,000/支

前三名根本就是亂搞,第三名那個size正常人哪有辦法抽?第二名直接是馬雅遺址出土的上古千年雪茄,這要弄到手也不見得能合法地抽吧?

第一名則是包純金金箔又鑲鑽石,擺明是騙錢炫富用途。

裡頭我自己買過抽過的只有Coheba,相當推薦,但印象中沒那麼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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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法律

何謂市場的自由?

「市場的自由」是一門困難的學問,無論是定義與量度方法。

我認為沒有幾萬字甚至十幾萬字都難以講清楚。

最簡單的角度,可以以「契約結構的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與風險分擔的選擇安排自由」來理解。但法規、慣例的限制與法規的理解成本、複雜度與執行可預期性等等方面也必須考慮。

舉幾個最簡單的例子:「論件計酬(piece work)」這種現今仍常見於台灣與大陸兩地的勞動契約安排,在美國實質上被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of 1938給禁止了。(以一種價格管制模式禁止此種契約)

又例如許多契約在傳統common law體系下被允許或被禁止的安排,被聯邦政府的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給改變了。但,傳統契約法屬於州政府的統治權範疇,再加上並非每個州都完全同意UCC全部內容,所以在美國會發生不同州適用的契約法有所不同。我們很難想像中國每個省有自己的民法。

又例如傳統佃農分成契約本身以較高交易費用的方式吸收了地主與農夫雙方面對「收成不確定的風險」;但當年的台灣政府以375減租條例強迫壓低當年普遍約6成的分成率至37.5%,造成地主總體租值收入降低與農戶邊際勞動收入降低的雙輸局面。

再加入工會、保險、環保法規、勞工安全、消防法規、土地使用限制、證照制度、反托拉斯法或消費者保護法…等各種對資源使用限制的法律,以及如中國大陸「騰籠換鳥」或美國「貿易戰壁壘」等等政策干擾,我們必須對多種且多國法律有一定熟悉程度,並具備相當好的經濟觀察力與邏輯,才能正確判斷「市場的自由」。

有些難以探查的行內契約安排,左右著市場自由而許多人渾然不知。例如人人都知道中國政府對電影內容有審查權,但較少人知道美國其實也有針對電影內容審查的「film censorship boards」,名義上為產業自我管理,但實質限制了許多種自由;而更少人知道,美國電影產業的特殊保險制度,保險公司對電影劇本內容也是有相當影響力的。再加上美國影業下各種工會(演員工會、導演工會、編劇工會…等等)又各自透過各種法規限制著電影拍攝的契約安排自由。

這是說,膚淺的覺青或多數台灣知識分子程度只看得到顯眼容易被注意到的中國電影審查制度,卻沒有能力看到藏在各種眉角、魔鬼細節的美國電影市場限制,後者其實也並非全然自由。

「中國市場自由度高過美國」是我的個人判斷,而此判斷背後的學問,遠非法律經濟外行人以為的那麼簡單。沒空寫幾萬字講清楚,就簡單提出重點給具備經濟感受的讀者參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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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隨筆 商業評論

關於上海Costco

相當好的在地觀察文,打臉一堆台灣小鼻子小眼睛的綠井蛙。

兩個重點:

  1. 上海光是一個行政區就大過整個台北市,因此上海Costco的位置對於許多上海市民而言通車時間來回恐怕要2小時以上(特別考慮上海的塞車狀況相當嚴重)。

我猜一堆台灣井蛙根本沒注意到:上海市的面積是23個台北市!

  1. 上海電商送貨到府服務已經非常成熟且快速。

因此經濟學上來看,上海Costco的成功關鍵侷限條件有三:

a. 展店速度

b. 商品與電商、代購業者的差異性與價差空間

c. 商品為正品的可信度

尤其以b、c為最重要。

我沒此文作者那麼悲觀,尤其土地廣闊這點,美國也是一樣。

但我也同意Costco在美國面對的侷限條件的確與在中國都會區非常不同。中國的市場自由度遠高於美國,造就電商服務與代購等等活動都高於美國市場,這對Costco而言意味著比美國本土更強度且更靈活的競爭。這一塊是多數美國公司在中國真正踢到鐵板的地方。

因此授權範圍、授權深度以及中國區Costco主事者本身的競爭意識與薪資結構會大幅影響Costco在中國實體店面的存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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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上海Costco火熱開幕的簡單經濟分析

依照此篇報導,上海Costco諸多商品(尤其是進口商品)價格幾乎是外邊市價的6折甚至更低,且買到假貨機率考量在內,可以很清楚簡單地解釋「生意火爆」(一條右下傾斜的需求曲線)。

例如WMF 30cm鍋子,costco的價格是679rmb,但在WMF網路旗艦店好像活動價是829rmb。
又例如飛利浦75″電視價差達2000rmb;Burberry包市價12000rmb,Costco價格8699rmb;五糧液市價1200rmb,Costco價格919rmb….


比起台灣媒體只在乎「xx商品標示中國台灣」這種無聊細節,此篇報導雖然簡單,但明顯勝出許多。


但是此篇報導認為「量大造成浪費」卻是常見的錯誤觀念。

從法律經濟分析角度來看,不同的契約安排本身往往創造或消弭了某些交易費用。「吃到飽」模式看似浪費食材,其實是降低了「量度費用」。

同樣的,Costco或Sam’s Club這類收費會員模式,一方面是賣場把「消費者盈餘(consumer surplus)」提前變現,同時也區分出「高頻率與低頻率購買者」。而前者雖然可以保留較多消費者盈餘在自身身上,但貢獻的「消費行為模式資料」對廠商來說也是一種可間接創造獲利的「資產」,而且高頻率買家的資料更具參考價值。(記住,從I. Fisher的利息理論來看,任何能創造收入的有形無形要素都是資產)

因此低頻率買家或許較容易發生「買回去用不完」的現象,但其實那已經包含在消費者盈餘之中。

高頻率買家中應該會存在的「代購」現象,在我們新竹Costco是屢見不鮮。其實也是Costco方面樂見其成的。

順道一提,高低頻率買家的區分本身也偷偷內涵了「差別定價安排(price discrimination arrangement)」。

簡單正確的價格理論觀念,可以幫助我們更清楚地洞悉整個經濟現象背後的科學性解釋。

報導連結:https://chinaqna.com/a/96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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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中國女工正趕製川普的競選旗幟 (The Chinese workers are diligently working on Trump’s next campaign flags)

一直放話要美商通通回美國生產的川普,下屆競選旗幟正由中國安徽的女工們代工呢~

都說「口嫌體正直」,是吧~

The Chinese workers in the Province of Anhui are diligently working on Trump’s next campaign flags by the due date, and Mr. Trump himself has kept declaring to urge and require the American firms to move their manufacturing lines back to the US.

Action speaks louder than words, you bet.

難怪先前的加徵關稅忽然喊卡,原來是自己的貨還沒到呢!

No wonder priorly Mr. Trump suspended the possible raise of the tariffs. He is still waiting for the delivery.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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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法律

經濟分析簡論人權

先前我引述美國憲法本文Article one說明:「自由人(通常是白人)才算人,非自由人(通常是黑奴,但其實也有白奴喔)算3/5個人,印地安人有繳稅的才算人,沒繳稅的不算人喔!」

有讀者反應:不可思議!美國不是人權立國嗎?


請參閱此照片,攝於1906年,紐約的「人類動物園」展示難得一見的菲律賓兒童與其家人!

美國真是人權立國!我都還沒提美國政府怎樣設計與實施屠殺印地安人的制度呢~

此例重點不僅僅是點出美國怎樣雙重標準,更是要說明「人權」的概念本質其實是一整組錯綜複雜的權利義務內涵,更準確的說是一種「express and implied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而權利範圍的釐定與真實可執行背後都要付出「成本」!也就是我一貫主張的:當整體社會財富不夠,人權喊得再高大上實質上根本做不到也就沒有任何意義;當整體社會財富夠支撐某種程度的契約組合時,人權自然會逐漸獲得改善。

(當然更困難的還有許多基本權利並未明文在憲法之中,而是寄生在他種基本權利之內,因此其權利範疇的劃定又受到他種權利的影響,這一塊我不打算深談,我簡單舉一例:可能多數人並不知道,「墮胎權(abortion)」在美國憲法結構中並非明文的基本權利,最早是從「隱私權(right of privacy)」下派生出來。
「閱讀色情物品(freedom to read obscene materials)」也是從隱私權為權利基礎衍生,這使得此權利早期被認為不包含散佈、販賣或購買的自由。這是說:若此權利一開始被認為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則權利範圍劃定將大為不同)

此論點我自己從兩方面獲得印證:

1. 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後到今日,其人權條件明顯隨著經濟財富的跌宕起伏有所改變。尤其是三年大饑荒後到文化大革命末期,單以言論自由來看,因為產權結構改變,政治言論正確性與收入甚至生命牽上關係,即便貴為國家主席的劉少奇照樣被虐待至死,連姓名都被剝奪被當做無業遊民。

2. 研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立國以來200多年間對於外國人(aliens)的人權權利保障邊界與同時期美國經濟發展有相當關連性。

進一步我要強調:

a. 「財富累積改善人權」是指整體改善,我很厭倦老是有人拿單一個案強調是反證,而其恰恰是邏輯不清的蠢證。這猶如當我說明私有產權制度搭配自由貿易,整體社會財富會增長,而你硬扯「但是這個社會還是有人餓死」一樣可笑荒謬。
是的,當美國已經富裕到每年幾十萬人死於肥胖時,你還是可以硬扯有人依然死於飢餓,從而推導出「所以美國跟當年殖民地初期一樣,依然是不毛之地」的蠢論。

b. 人權改善是變動且緩慢進步的過程。這在哪一國都一樣。與此同時,「權利組合不存在最好」,這是說,不考慮真實侷限條件,光只會聲稱「某國更有人權」是一種愚蠢的論點。
任何權利組合在不同侷限條件下造成的整體社會租值/效率都會不同,而在低交易費用下,人權的權利範圍應該會往最高租值/效率的方向演化,但此演化不見得人人都能接受,特別是那些象牙塔裡的學者或是其實並無思辨能力的法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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