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最後一句:「…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徵為公用。)」
然後我們看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原文:
「…四、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临时征用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依法予以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法學界與經濟學界都不會有人把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政府徵收」看成是「變相課稅」。看來這位留美假專家恐怕不知道美國憲法早在1791年的第五修正案中就有此規定才如此大驚小怪。
法學上更進一步可以談的是上述規範屬於美國聯邦層次,而到「州」政府,傳統認為州獨享的「police power」就可以直接徵收私人產物,法學上稱之為「state regulatory takings」,且州政府的徵收與聯邦政府還有不同,在於美國法院認為:
「美國憲法規範的『徵收』還需要符合『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這個前提,但州政府的徵收卻只要符合『州政府需求』即可(參見:Hadacheck v. Sebastian, 239 U.S. 394 (1915) )。
某些狀況下,早年美國法院甚至認為州政府不給予補償都沒關係!
(參見:Miller v. Schoene, 276 U.S. 272 (1928),此案法院認為側柏樹園主人的側柏受疾病感染,恐怕影響隔壁蘋果園而被政府強制全面砍伐後,無權要求政府補償所受損失。與
Mugler v. Kansas, 123 U.S. 623, 668–69 (1887),此案州政府直接禁止原本合法的酒廠繼續製酒,而法院判決酒廠主人因此所受損失不得請求政府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