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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灣中國服務貿易協議看教授們的邏輯

最近公事進入緊鑼密鼓階段,詳細的長文沒時間寫,摘要思緒如下:

6月底時,我已寫過一篇「關於服務貿易協議」,其中重點有三:

i. 任何貿易壁壘或限制的降低與取消,對社會多數人民都是益大於弊,這是經濟學早有的共識與基本邏輯。對此提出質疑的所謂經濟學教授們,經濟學懂深不懂淺,把基礎邏輯給丟了。

當然,任何貿易限制的取消,一定會有一群人受損,即在原本限制之下享有租值的人。例如原本在限制下的供應商,當然享有相當高的租值,如今拿掉了,直接要面對財富下降的結果。這群人自然會起身抵抗,但如果只是為了少數人而繼續貿易限制,實證告訴我們其實是拿多數人可以省下的錢,去餵養少數人的租值,得不償失。

現在檯面上的政客或學者,完全忽略此點,只為了保護少數人而要多數消費者付出代價,這種民主很可笑。

ii. 就算開放服務業,以台灣市場規模而言,大陸廠商還不一定想來投資。利弊分析,是所有商業行為的基礎,以台灣市場規模來看,進入市場須投入的直接成本不見得低於大陸市場,但是每單位投入帶來的可預期收益,很可能會低於大陸市場。若是如此,幹嘛去台灣找死?

這是基本商業感受與經濟邏輯,不懂的教授們….看來一輩子也不會懂。

只是讓我想到Milton Friedman說過,學經濟學不是在於你懂多少理論,而在於你經濟感受力好不好。想透過學經濟學來更懂商業,進而致富的同學,對於這些胡說八道的教授們,多小心吧。

iii. 就算要來,依據經濟學大師Alchian著名的定律,同樣一次功夫,能塞多少是多少,帶到國際市場上看,就是一樣的出口投資,打高不打低為上策。真實世界不會有人千里迢迢大張旗鼓到他國,只是為了開一家小麵攤、小理髮院。除非這人是走投無路,如早期許多破產跑路到美國開小攤販的一樣,才有可能。但即便如此,回到第一點,這對台灣人民並沒有什麼不好。

可預期的是真有大陸商人要來,也會是以連鎖體系的大商號為主。在台灣,會是財團對財團的戰爭,小商家邊上看,如有歸屬租值的,則壓根不受影響。

此點,也是多數經濟學教授忽略的了。

而今日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一文「服貿協議該如何審查(顏厥安)」,更讓我深感不只經濟學教授,連法律系教授在論事用法上,連基礎法學邏輯都忘光了?!

顏厥安主張:

所有的審查標準都與一個基本原則相關:重要性理論。也就是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越重大,牽涉到國家、經濟、社會、文化等層面越深廣的議題,就需要有越嚴格的審查標準。

服貿協議衝擊數百萬的就業人口,連同家庭可能超過千萬,六、七成的GDP,牽涉金融、資安、社福、醫療等議題,對重要性這麼高的協議,立法院當然要以最嚴格的標準來把關審查。

憲法從第九條起,到基本自由原則的第23條:

第 9 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可以看出來憲法列舉了一些基本自由權,而在第23條概括說除了四種原因,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我再強調一次,是「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也就是說,憲法邏輯上,當政府要推一個限制人民自由權的法案,無論是酒駕加重處罰、軍法改為違法一律死刑或低收入戶無投票權….等,屬於「限制人民自由」之法律,都需要經過第23條四種判斷因子的審查,審查強度如何區分,就如顏厥安所言,是憲法的「比例原則」或「重要性理論」這種騙騙小孩子的玩意了。

反之,如果政府是開放人民自由,例如80年代的解除黨禁、報禁,那就毋須引入嚴格審查標準,甚至根本毋須引入違憲審查。

服務貿易協議內容是什麼?是開放台灣人民在某些條件下赴大陸投資某些行業;同時也開放中國人民在某些條件下,可以來台灣投資營運某些行業。

總結來說,該協議如在台灣真成為法律生效,其效果是:減少對台灣人民與特定外國人的限制。

剛剛前面說過的法學基礎邏輯是什麼?是如要限制台灣人民,要通過憲法的違憲審查,第23條是一定要過的。(當然,真實世界通常也沒這樣做;政府一堆限制人民自由的法案壓根過不了第23條審查,一樣在實施在限制或處罰人民)。

服務貿易協議本質並非「限制人民自由」,相反的,是「開放人民自由」。這個大前提沒搞清楚,顏厥安就大放厥詞地要引入「嚴格的審查標準」。

顏教授,你這樣憲法邏輯不及格喔。

我上篇文章與本文前段說了,開放貿易限制,亦即開放人民自由,勢必會影響原本因限制而享有租值的人,但這在憲法邏輯上不構成必然須引入「嚴格審查」的結果。

如開放黨禁報禁,必然造成國民黨高幹或當年的壟斷報業的財富大幅下降,而這個下降事後諸葛來看,是非常明顯的。但一樣毋須引入違憲審查,來審視開放黨禁報禁,更枉論嚴格審查。

本文重點就這麼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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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a Great Flash Mob Chorus in Taipei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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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插隊現象

The Atlantic 報導:「Well, This Is Just Awful: ‘Renting’ Disabled People to Skip Lines at Disney World

去過美國迪士尼樂園的讀者,應該都曾被園區內驚人的排隊人龍給嚇過。事實上你可以選擇不排隊優先通關,只要你願意每人多付170~270美元,就能一路暢行無阻,把愚蠢的排隊人潮通通拋諸腦後。

想省這筆錢又想要能合理插隊?簡單,如果你本身或你家人裡有殘障人士,則迪士尼樂園讓你無需額外付費,就能享有前述的特權。

於是乎,美國就有夫妻「租」了一個殘障人士,好讓自己的家庭可以插隊每項遊樂設施,免去動輒1、2個小時的等候。

經濟分析來看當然是簡單的:

1. 只要有人認為自己的時間成本高過170~270美元,就會傾向選擇付費取代排隊時間。比如說在園區內從早排到晚只能玩到5項設施,花費6小時,付費之後可玩到12項設施,免去排隊之苦且可能不到4小時就能輕鬆離園從事其他活動或休息。若後者帶來的益處大過額外費用,遊客就會支付。

2. 若家裡有殘障人士就免去額外費用,這表示兩種狀況存在租值的差異 — 免排隊之益處加節省的費用。換言之,如果租一個殘障人士費用小於額外費用,則遊客就有誘因去租。但這也牽涉到遊客的自責內疚成本(包含他人知情後帶來的譴責的可能性)、尋找願意配合之殘障人士的難度、與陌生人共遊的不適…等其他代價。

3. 經濟學說:不可能存在無主孤魂的租值。只要有盈利存在,就會有人去爭取。前述享受免排隊特權的契約安排,存在有殘障人士與無殘障人士兩種不同的成本付出,二者差值就是一種租值。只要租值存在,就會有人去爭取、榨取。這是人的自私行為所導致。

經濟學家張五常的「The Theory of Price Control」一文認為:價格管制會導致租值消散,引發降低消散的行為。從侷限條件的考察,可以預先推測何種降低消散的行為會發生。

迪士尼樂園的價格安排,是一種價格歧視(price discrimination)– 享受的服務一樣,但是因為你身分不同或成員中有一人身分不同,而有不同定價。價格歧視也是一種price control,差異在於政府發動的價格管制有強制性;而私人企業實施的價格歧視,消費者可以不買單。這也表示,迪士尼的價格安排,雖然存在著租值差異,但是會偷雞摸狗去爭取的人較少。這是因為不願意排隊也不願意支付額外價格,更不願意租用殘障人士的遊客,一開始就會選擇不去。

但為什麼報導作者在文中大做道德譴責?為什麼其他潛在客戶,也要跟著道德批判這些偷雞摸狗行為?

我的看法:照顧小孩的樂園,如提供殘障人士優惠,則除了吸引殘障人士家庭(通常不會只有殘障人士一人來遊樂),還能創造「遊樂園樂於照顧幫助弱者」的形象,對於殘障人士家屬,乃至於同樣需要照顧之小孩的父母來說,有一定的廣告效應。

另一方面,遊樂園開放殘障人士,卻不針對殘障人士與同遊旅客做身家調查,也往往是因為交易費用過高 — 要調查出真相需要相當的費用與時間。此外,一一盤查的作法也可能嚇跑遊客。這如同多數飯店跟客人收了住宿費用之後,並不特別針對旅客的用水、用電額外收費。一者,每個房間單獨裝水電錶有其費用;二者,水電完全是旅客必用的資源,一一計量收費也會給旅客留下壞印象,從而影響商譽。

賣方(迪士尼)不希望有人利用漏洞插隊,理所當然:差額是迪士尼盡收的租值,沒道理被人這樣騙走。同時原有的廣告效應如不處理,可能未蒙其利、先受其害。迪士尼不處理都不行。

這個經濟論點驗證上,我們可以看那些「不需要創造願意照顧弱者形象」的商業,例如銀行,一般銀行並不因為某人是殘障人士,所以匯款轉帳手續費乃至於利率都有優惠。

站在被租用的殘障人士立場,既有額外收入又能享受遊樂園之趣,撇開閒言閒語的代價,何樂而不為?

回過頭來看其他遊客。

如果有人利用租來的殘障遊客節省排隊時間,對於沒租也不願意付額外費用的旅客來說是增加了排隊的成本,後者當然要抗議。(事實上對於有付額外費用的旅客來說,也可能增加排隊成本)

成本永遠是未來的選項。還在排隊或者未來可能蒞臨的客人,會受到這種作弊行為而受損失。但是已經排過隊、玩到遊樂設施的人來說,後來的作弊者就無影響。但,這樣的作弊行為同樣適用於任何有提供「殘障優惠」的服務或商品上,如果不引入道德譴責,增加行為者的良心成本,則本來事不關己的第三人,某天也可能成為此作弊行為下的受害者。也因為如此,在這件事情上的道德譴責強度就會提高。而更重要的是,「道德譴責」也是第三者唯一能使用的低費用武器,要透過法院處理作弊行為,一者法源上無請求權,二者法律也不允許對還沒發生的損失與侵權行為進行求償。

舉個反例來說,台灣有多少百貨公司停車場的殘障停車格,被非殘障人士的車輛給佔用?以我自身觀察來看,其實比例非常高。然而因為百貨公司並沒有在消費金額上給殘障者特別優惠,所以對於車位是誰停的,百貨公司其實是不在乎的。對百貨公司而言,來者就是客,自然也沒有誘因去糾正此現象;多數消費者也不因為有人作弊偷停殘障車格,而受多大損失,在這件事情上的道德批判強度自然弱上不少。

簡而言之,從成本角度來看,當其他人的作弊行為會增加自己未來的成本(也可以說減少自己未來的選項)時,則人們傾向痛下殺手,賦予更多的道德譴責;反之,則漠然以對。而作弊行為只要有利可圖,永遠都會有人奮不顧身地做下去。

這邊還能延伸出一個問題:為什麼大眾交通工具要鼓勵年輕人讓座給「老弱婦孺」?有興趣的網友可以自己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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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個什麼心態?

已故美國前總統雷根針對政府官僚的心態,有以下極為精闢的描述:

The government’s view of the economy could be summed up in a few short phrases: If it moves, tax it. If it keeps moving, regulate it. And if it stops moving, subsidize it.

政府對經濟事務的看法可簡述如下:只要會動的,就課稅!課了稅還在動,就管制!管制到一動也不動了,那就補貼一點。

PCHome老闆詹先生,您的第三方支付連第一個階段都還達不到呢,即便這群失敗主義者真的開放了,後面相信會是更崎嶇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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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樂園比基尼,婦女團體管個屁?

針對聯合報的報導:「被批物化女性 青年公園比基尼之夜喊停

台北市政府委外經營的青年公園游泳池,日前推出暑期「比基尼之夜」活動,周三晚間只要穿比基尼就可免費入場。婦女團體昨批評此舉把泳池「夜店化」,北市府不但沒帶頭去除女性刻板形象,還將偷窺女體慾望包裝在「優惠」之下。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批評,這是「物化女性」噱頭,看似「免費」,其實是在「消費」女性。她表示,游泳池是全家大小出遊的場所,怎麼會設下標準才能換取優惠?尤其政府委外廠商推出的優惠促銷,應兼顧普及、合理及公平,讓不同族群都能享受多元優惠方案,不該變成展露及比較女性身體的舞台,或有身材歧視。她還舉自己為例說,「像我六十二歲,要我穿比基尼在路上走也很奇怪」。…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陳怡君表示,北市府推行的政策應該引導進步價值,不該抱持「民間夜店怎樣,我們也可以」的心態。…

…馬拉灣水上樂園暑假期間推出周一至周五穿「三片式比基尼」入園只要一百元,也被婦女團體批評。婦女團體呼籲,業者應停止剝削女性的行銷,讓水上樂園回歸家庭、健康的休閒娛樂。…

2009年我寫過一篇「從殺很大談言論自由」與「從上空女郎談競爭準則」,就曾批評:

1. 我們不曉得「物化女性」究竟是指什麼東西?猛男秀是不是?偶像劇中的花美男是不是?被利用去修電腦的宅男是不是?為什麼辣妹秀是?為什麼AV女優是?又為什麼被免費優惠吸引來的比基尼女郎是?

講來講去,似乎就是某些在性相關市場上(包含婚姻市場與一夜情市場)競爭力弱的人,對某種現象不滿,就可以歸化為「物化女性」這個大帽子,然後要求公權力加以禁止。

這是定義非常亂七八糟且隨便侵害他人言論自由的行為。

2. 舉辦此類活動來招攬客人的廠商,本身就承擔了一定的財產風險 — 如果說比基尼優惠活動真的那麼讓社會多數人深惡痛絕,則廠商就要面臨收入與財富下降的後果。

沒有什麼,比讓一個廠商虧錢有更強的拘束效果!

3. 社會上某些團體,成員總認為自己的價值觀優於他人,他人應該接受其指導拘束。此新聞只不過是一例。

4. 自願參與比基尼優惠的年輕女性,一來廠商並沒有拿著槍逼迫他們,二來也這些女生說不定自己也希望能享受此優惠,三來,根據我的觀察,許多女生很享受他人對自己美貌投以崇羨與注目的眼光。更重要的是,享受比基尼優惠的女生,其實也在利用其他付了門票錢的人的支出;廠商利用某些人的門票錢換來更高的收益,廣告費無疑;沒穿比基尼的分擔了比基尼女生的費用,卻換得自己所希望的享受。

如此看來,三贏局面,何勞這些自詡為道德高尚之人指指點點?更別說這些團體何德何能干預他人如何使用自身權利?何來「剝削女性」之有?

5. 青年公園游泳池委外經營,是一種產權的使用權轉出以及收益權分享的制度;換言之,在政府與承包業者契約內沒有明定何種促銷模式不可行的前提之下,只要該促銷活動沒有違法,政府與民間團體是無從過問。

假設後二者過問之下,廠商就真的不敢再如此推銷,則未來換約時,政府必須付出更高代價,否則難以吸引民間廠商願意承包經營。

整體來看,民間廠商收益有損失;政府未來也會有所損失;唯一沒損失又賺到爽的,就是這些團體。如果我們基於R. Coase的經濟理論,來擴大解釋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後段: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些婦女團體是不是應該要支付民間廠商的損失?

我個人倒是很認同:只要這些看不慣的婦女團體付一筆錢簽下契約,買下廠商不以比基尼女郎行銷這個權利,否則就請別動不動就拿自己的道德來壓迫別人。出一張嘴就要人家減少收益自己還不用負責,其實,整個狀況還比較像是「婦女團體在剝削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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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從該協議內文來看,特別是第二章第四條的規定,如果雙方有任何不公平或不符合WTO精神的制度,他方可以要求改善。

換言之,就法論法的角度來看,如果這個協議真的對雙方有拘束力,則郝先生所擔心的情況不會發生。

我們要問的是中國假如真的霸道不講理,片面不開放而只有台灣開放,那會是怎樣的狀況?

一、郝先生跟多數媒體都錯了

依據經濟學大師Armen Alchian所發明的經濟學定律,出口到國外的水果往往遠比當地販賣的來得品質更好,其原因在於成本效益,後來張五常更於著作「經濟解釋」中補充了「寄託量」的概念:假設一個箱子的運費是固定的,則多數人都會選擇將一個箱子塞得越多越好,使得每單位成分所分配到的運費最低。真實世界裡,台北市隨袋徵收的垃圾袋,塞得永遠比其他縣市來得滿,這是這個經濟學定理的體現。

基於同樣的邏輯,大陸商人真要來台,其主打的也不會是中低階層的,自然也看不上小生意的蠅頭小利。正確的經濟邏輯,既然要跨海做生意,一定要打高階才值得這些成本。換言之,大陸商人開放之後真的來台,受衝擊的應該是台灣大規模的連鎖企業,或者走高檔精緻路線的商品/服務業。

實證來看,當年台灣開放美國連鎖企業來台,第一個進入的是美國龍頭麥當勞,在當年打的也是高貴的美式生活享受,而非打低階的大眾飲食。即便到現在,台灣麥當勞相對於一般沒品牌的小吃攤售價,仍然是較貴的。更近一點,大S的婆婆來台灣開餐廳,也是打中高階市場,可不是打平民的川菜小館(當然,"想打xx市場"與"能不能打下xx市場" 是兩碼子事)。

從麥當勞等眾多美國速食業進入台灣這段歷史來看,財大氣粗的美國財團,並沒有把台灣的陽春麵攤給消滅掉,反而其中央廚房的新穎觀念,造就了台灣如「鬍鬚張」這種淬鍊過的傳統小吃企業。

二、中國商人也不見得想來台灣市場

台灣不是什麼大市場,特別在影視與出版業這一塊,相較於中國,是小得非常多的;這點從中國能有許多冷門翻譯書存在,但是台灣沒有,就略知一二。

而出版業乃至於影視娛樂行業,規模經濟的效應是遠遠高於其他種行業,其原因來自於「相較於其他行業,此二種產業存在非常低的邊際成本」。這就是為什麼中國選秀節目經費遠比台灣多,一來因為觀眾多所以廠商願意出更高價買廣告;二來,在節目上的投資,其邊際產出遠大過台灣的。我們假設節目不賣廣告,改如HBO之類衛星節目般依頻道收費 — 同樣花1000萬製作一個節目,假設在兩岸收視率均百分百,一人收1元,在台灣也不過收到2300萬元,在大陸可是能收到10幾億!「人多好辦事」,在這兩種行業是非常明顯的。

以張五常經濟解釋卷二中所舉的出版社例子:在2000年於香港出版500本書與8000本書,其平均印刷成本(包含材料、印刷、油墨、過膠…等費用),分別是15.89與4.93港元。前者是後者的3倍!著除了讓我們知道市場大,平均成本大降之後,出版商可以多賺多少;也讓我們知道暢銷書作者有多好賺!

這就帶來一個問題:如果我是大陸出版商,我有什麼誘因非得到台灣投資出版不可?

從經濟學成本角度來看,大陸出版商在大陸既有的出版體系、印刷設備乃至於經銷渠道(包含需要取得的證照以及須打通關的賄賂),都已經是付出過、投資了的租值,邊際上每出一批書號的書,其成本包含:a. 上頭成本(不開張也得養活的員工與廠房的租金等)與 b. 直接成本(印書所需付出的版稅及物料成本等)。

但是大陸出版商來台灣,則得重新建立新的,亦或學習、融入台灣既有的出版體系、投資新的印刷設備,建立或融入既有的經銷渠道。這些,全都會變成大陸出版商來台投資時所要面對的直接成本。而正常且理性的商人,除非他預測他在台灣的收入能大於等於這些即將付出的投資成本以及未來發行的直接成本,否則他一定不會進入這個市場。

當年黎智英成功將壹傳媒轉入台灣,是天時地利人和下的產物(簡單說,當時臺灣的報章雜誌太弱了)。我不認為就台灣的出版業來說,還有類似當年黎智英所看到的機會。

因此,在台灣出版或娛樂傳媒環境先天失調(因為市場較小)加上既有競爭對手已經非常多,我不認為開放台灣市場會讓大陸出版商躍躍欲試。當然,少數有利基市場的,可以或以為可以克服前述的直接投資成本的商人還是會前進台灣,但多數應該會理性地撇開不管。

三、低價傾銷只是神話

「削價競爭把競爭對手殺光了,然後坐地起價大賺其錢」是一段完全禁不起邏輯與實證的神話。

經濟邏輯上,如果你要透過削價競爭,你必須要有非常粗的本錢,因為當你賠錢賣的產品越受歡迎,你要賠的金額絕對會越多。但別忘了,你的競爭對手一者不見得沒有本錢,二者,如果真的是小型商店,則他的轉型成本高,留下來殘守租值的成本低,你如何削價競爭,你的小競爭對手還是在那裡,不會走。

若你遇上的是聰明的競爭對手,那你只是更快被市場淘汰。真實例子就是許文龍的奇美實業,早年從事壓克力生產時,其競爭對手財大氣粗,採取削價競爭手段要把許文龍趕出市場。許文龍很快發現,競爭對手論斤秤兩地賣壓克力版,是致命地錯誤定價 — 面板大或小,其所需要的工繳是不一樣的;論斤秤兩賣,顯然是忽略了不同規格所需製作成本不同。因此,許文龍乾脆將工繳高的壓克力版售價翻倍,讓其客戶通通倒給該競爭對手,沒兩年,該競爭對手破產倒閉。

更極端的例子,如經濟學家張五常曾舉過的例子:連鎖商店想要把地方雜貨店趕跑,採取恐怖的流血殺價,但是大殺四方之後雜貨店依然屹立不搖。連鎖店長假冒顧客,好奇地詢問雜貨店老闆為何不怕連鎖店的削價?老闆答:「它價格殺得比我進貨成本還低,我就乾脆換供應商,改到該連鎖店買貨,便宜又省事。」

反托拉斯法上,對於「傾銷(dumping)」的看法是充滿謬誤。學術上往往來自於學者對於成本觀念缺乏或錯誤,造成誤認某物以低於邊際成本價格販售;政治上則根本是來自於既得利益團體的抵抗反對,所提出的一種貿易障礙(trade tariff)的藉口罷了。另外一種由政府補貼所達到的傾銷,對於被傾銷國的消費者來說,更是利大於弊!他國願意犧牲自家利益,讓我們享受便宜的產品服務,有何不可?從來沒見過有消費者痛罵百貨公司折扣季的。假若一個國家長期補貼產業傾銷另外一個國家,等到後者產業死光了,前者要坐地抬價也是不可能。因為一旦抬價夠高,有利可圖,後者的業者很快就能重起爐灶;甚至抬價越高,起灶越快。我不是否認這中間沒有陣痛期,但有利可圖,市場就能有效率地解決問題,何勞政府操心?

現在所謂抗議"服貿協議”激烈的中藥行,憂心8成中藥來自於中國的結果是自己沒有議價權。熟識中藥行的都知道,台灣中藥行(特別是台北迪化街)的毛利之高,令人咋舌!以同樣品質的白人參(未經過附子炮製曬乾人參即白參,性涼補;傳統常見的高麗人參,其實均經過附子炮製,所以顏色偏棕紅,藥性屬較燥熱)為例,迪化街報價可以是中部鄉鎮報價的3倍以上價格。

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的中藥商人如能來台設點販賣,其帶來的效果是…..

四、消費者權益

如前述,如果中國中藥商發現台灣中藥售價過高,顯然能克服我在本文第二點所談的那些成本問題,進入台灣市場依然有利可圖。在競爭之下的結果,是台灣民眾能享受比過去廉宜的中藥,試問台灣社會難道沒有得利?

因此,蘋果日報社論「蘋論:馬的服貿息肉好大呀」主張:

陸資連鎖店低價殺進,小民的競爭力薄弱,很快就遭殲滅。肥了富商,瘦了小民,是馬政府的歷史罪惡。

綜合我前述三點,蘋論是完全不符合經濟邏輯的。

幾乎所有的媒體都忘了,如果開放大陸商人來台投資做生意,則台灣的消費者可以獲得許多過去沒有的選項。目前我們不知道消費者得利的總合,是否大過受影響產業的獲利損失?但過去的經驗告訴我們:開放競爭之下,消費者得利會是遠遠大於後者損失的。台灣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電信產業的開放,消費者享受的電話品質、服務態度、便利性與費用,都遠優於過去電信局時代。

同樣的,開放大陸商人來台,假設是老人醫療照護業者來台(包含可以來台的大陸勞工),則許多老人可以享受到新的選項、新的服務,免於現在排隊等候之苦。競爭之下,現有業者的服務品質也會跟著提昇。也就是說,蘋果日報宣稱的「瘦了小民」,是完全忽略消費者得利的。

至於蘋論又宣稱:

陸資的假民營印刷廠以極低的價格殲滅台灣的印刷廠後,台灣出版商只好給陸資印刷廠印,此時印刷廠可拒印不利於中共的書,只印有利於中共的書,台灣還有什麼言論出版自由?

更是可笑至極的謬論。

一者,印刷廠高階與低階兩種差異極大,後者往往三個人一台機器也能開廠,我不認為大陸商人千里迢迢來台灣投資,是要跟台灣在地低階的印刷廠競爭。此處我在第一點的經濟原理解釋已經說過 — 媒體跟郝先生的假設,根本是空穴來風,實證上也站不住腳。換言之,蘋論作者所假設的「極低價格」幾乎不可能站得住腳。

至於台灣高階印刷廠,其承印的不僅僅是書籍,還有許多商業的DM、彩盒或其他與政治言論無關的印刷品。這些東西的色準等品質要求極高,很少有專業廠商只是因為報價極低,就敢輕易將多數訂單移轉給新進大陸廠商。

就算大陸廠商品質直逼台灣高階廠,則刻意殺價競爭,只是賣越多賠越多。中國並沒有富裕到專養賠錢貨,自然中國商人也不會笨到如此。

二者,如同我在「旺中投資蘋果日報案」一文已經闡述過 — 假設真有媒體或印刷廠,拒絕印刷不利中共言論書籍雜誌,這表示其他台灣民營的、願意印刷此類刊物的印刷廠就有利可圖!更仔細來看,市場上不可能是等到「反共印刷廠」倒光,才出現反共言論;而是一直有反共言論書籍存在,養活市場容許的印刷廠。在此前提之下,蘋論宣稱的「殲滅」根本是無的放矢。

總體來看,蘋果社論所擔心的「言論自由受打壓」只是杞人憂天。如果只是為了杞人憂天而犧牲消費者權益,這種利弊分析我不懂。

結而言之:

說開放中國商人來台,台灣小企業小商店會受創,根本是胡說八道的經濟分析。事實上台灣連鎖企業與高檔產品服務公司反而比較會受創。但這些人也都客戶忽略或輕視台灣商人到大陸去經營的實力。明明不少成功的服務業台商在大陸發光發熱,這會兒倒被刻意忽略。本文未討論此點,但請讀者記得,台灣商人如果這麼弱,那就算不開放大陸入台我們也該死了。

媒體論者也忽略了,中國廠商來台灣的成本,非常可能大過預期收益;則這些商人一開始就選擇不來。

低價傾銷只是神話,真實世界裡從沒有人可以靠純粹的殺價競爭來逼退對手。黎智英的蘋果日報,自己也清楚知道甫上市的低價,只是為了降低消費者的訊息成本,讓他們有較高誘因嘗試新報紙。那是行銷手法大過競爭策略了。

最後,多數媒體與幾乎全部的政客,都刻意忽略消費者可從更開放的競爭環境得利。這些自詡正義者,這時候倒不約而同為少數利益團體發聲了。有趣至極。

PS 至於網友"康"問到有關「文化是不是商品?」的問題,我想我過去在「教育就是商品」一文中已經有過經濟學上的討論。經濟邏輯來看,只要是能賣錢的,都是商品。主張不是商品的,只不過睜眼說瞎話。最簡單的測驗:你找個畫家請他畫畫,然後都不付錢,看他會不會抓狂?會,那文化就是商品。同理也適用於作家、音樂家、雕塑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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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Mac 專利

ITC轄下的OUII駁回Google的「公眾利益」主張

Apple透過ITC主張Samsung侵害其專利權,發動「進口禁令」讓Samsung涉及侵權的手機無法進入美國市場。

Google在這件事情上因為乃Android系統所有人與共主,不得不提供相當的法律協助。其中,Google於禁止進口令下達之後,在ITC回擊主張「禁止Samsung手機進入美國會侵害美國公眾利益」。

基本上專利法跟其他智財法背後主原則都是 — 貫徹專利權保護才是維護公眾利益,除非有例外情形發生。ITC的下的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表示

“With respect to non-party Google’s arguments, OUII first notes that the question is not whether an exclusion order would ‘advance’ the public interest (see Google Comments at 1); rather, the statute states that the Commission ‘shall’ issue an exclusion order ‘unless’ the public interest dictates otherwise. 19 U.S.C. § 1337(d)(1)."

也就是說,法律的邏輯並非「這個禁令可以怎樣促進公眾利益」,而是「除非發佈禁令會侵害公眾利益,否則就該發佈」。換言之,Google在這一點上跟ITC打仗,得先證明美國人民會因為禁止Samsung特定手機進口而受侵害,才有可能說服ITC取消禁令。

同時,另外一個重要法律邏輯:「要嘛你證明專利無效,沒本事就想辦法繞過它,別嘰嘰歪歪!

所以OUII又說:

Moreover, Google’s contention that the patents are not ‘inventive’ and are easily designed around, even if true, actually shows the lack of impact on the public interest – once Samsung designs around the patents, then its products will no longer be subject to exclusion.

簡言之,Google認為Apple的專利不具備「非顯而易見」這個創新性要素,而且很容易就能繞開。OUII質問:若真如Google你所言,那麼基於此專利而來的進口禁令,本身對於公眾利益影響也不會太大囉?(言下之意即 — 那你Google現在主張公眾利益受侵害是主張爽的嗎?豈不自打嘴巴?)畢竟照Google的邏輯,其實Samsung繞開專利設計成本也不用太高,事情不就完滿落幕?也用不著你Google來這幫腔啦。

最後,Google又主張禁止Samsung部分手機進口,會影響美國手機市場,造成不公平競爭或減少競爭(這顯然是衝著Apple來)。OUII也回應:

Google’s arguments concerning the lack of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place (see Google Comments at 3-4) are contradicted by both the publicly-available information cited above and the Commission’s findings in other recent investigations involving similar products.

你Google主張的顯然與事實不合 — Android手機又不是只有Samsung一家在賣。

本文簡略Apple與Samsung(加上背後的影武者Google)所打的專利訴訟,其中一場戰役攻防到目前為止的局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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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週刊的小錯誤

這不是什麼正經的文章,不過看到這個小錯誤,覺得很有趣:

本期壹週刊娛樂那本P.66 中介紹Brad Pitt新片「末日之戰」,所用的照片顯然有誤。

IMG_1603

中間那張警官向前撲倒,後方一堆喪屍的照片,應該是出自美國AMC影集The Walking Dead第一季。

只是覺得好玩,拍下來以資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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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政府真的圖利財團讓台灣企業少繳稅?

許多人像前衛生署長楊志良先生一樣,喜歡批評政府圖利財團企業,讓他們少繳稅。

真是如此?

以下二表示我分別從政府網站找出來的資料:

Tax_on_GDP

companies_on_tax

其中,企業繳稅包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金融保險機構營業稅、關稅、貨物稅等幾乎都是以法人為主的繳稅項目。綠色區塊則是馬英九在任時期。

很明顯:

1. 從稅收佔GDP比例來看,從陳水扁時代到馬英九時代,一直都是維持在12~13%之間,隨著GDP增長,稅收的絕對數值是增加而非減少。

2. 同樣的,除了2004年以外,企業繳稅佔總稅收比例一直維持在50%左右,其絕對數值除了2009金融風暴後百業蕭條之外,即便時任財政部長李述德將營業稅從25%降到17%、降低遺產稅以及遞延營利事業所得稅,整體趨勢也是持續增長。

事實上從稅收的絕對數目來看,2012年創記錄的稅收數字–近1兆8千億台幣,絕對證明李述德當時的「拔毛理論」是正確而非錯誤。聯合報的社論顯然是對不起李部長。

3. 上述企業繳稅,還不包括健保費企業支出(2011年企業負擔健保3016億)、勞保費用支出(2011年企業負擔勞保費用164億),也不包括地方的各種規費稅目,當然也不含如企業申請註冊智財權所要付出的行政費用,或某些行業有嚴格的法規又得額外支出行政費用。換言之,如果都加入前述兩個比較大項,那企業實際要支付給政府的還要多出3成3。

4. 事實上台灣最大的問題,不在於稅收太少或稅收沒成長(事實上明明有在成長);而是在於政府支出過多,才會年年都入不敷出!

5. 炒房跟稅制不公沒有啥關係(天曉得什麼叫公平的稅制 — 富者/收入高者多繳稅,這對二者完全不公平);只要一個社會經濟增長,就會有人拿錢去炒房,這是一種財富的倉庫,無知者才會認為這是個該處理的問題。「打房」是最愚蠢的政策,這明擺著就是要把人民過去累積的財富給毀掉。

財富會起會落、會漲會跌,無論是房地產或其他種資產。這是市場有效率的表現,毋須政府干預。

小小一個台灣,政府部門比美國、中國還多,公務員人數/人民比也是驚人(台灣有約34萬公務員)!許多不該政府管的事情、政府插手的事情,政府就是要管要插,弄得一堆專案計畫或補助根本只是讓有心人人謀不臧。

6. 我也不認為醫療應該國營化;政府只要廢掉健保,放手讓各家醫院自生自滅、自由收費競爭,那政府財政馬上就好一半!同時,人民享受到的醫療服務品質以及醫生的收入都會好上幾倍!三贏政策只損健保局那些公務員,後者就會來擋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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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

Our signature

This is it. This is what matters. The experience of a product. How it makes someone feel. When you start by imagining What that might be like, You step back. You think.

Who will this help? Will it make life better? Does this deserve to exist? If you are busy making everything, How can you perfect anything?

We don’t believe in coincidence. Or dumb luck. There are a thousand “no’s" For every “yes." We spend a lot of time on a few great things. Until every idea we touch enhances each life it touches.

We’re engineers and artists. Craftsmen and inventors. We sign our work. You may rarely look at it. But you’ll always feel it. This is our signature. And it means everything.

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

WWDC 2013 keynote開頭前的演說,道盡了Apple設計理念。signature一詞也呼應Apple從第一代Mac開始,由Steve Jobs與Steve Woz,在他們及全體工作人員在所設計製造的產品裡面簽上大名,以示負責與驕傲。

一些看著iOS7佈景與icon就似乎摸透一切大肆批評的人,其實壓根不懂Apple的設計理念。You will never know what Apple has done until you physically and literally touch it.

另一個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