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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淺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川普政府關稅案

簡單說幾個法律重點:

一、美國憲法開宗明義第一條(Article I, Section 8, Clause 1)就規定:明確規定: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lay and collect Taxes, Duties, Imposts and Excises…”
「國會有權課徵稅捐、關稅與消費稅。」

  • 徵稅、調整關稅稅率屬於國會的專屬立法權(exclusive legislative power)。
  • 總統或行政部門理論上只能在國會明確授權的範圍內執行調整。

因此,若總統僅依據行政命令或模糊授權(例如《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IEEPA》)去改變稅率或對外貿易結構,就純粹法律字面意義來說,是直接構成「違憲」,是一種「對立法權的侵害」(unconstitutional delegation or usurpation of legislative power)。

雖然歷史上的確也存在國會授權行政權(即美國總統)部分關稅決定權,如《貿易擴展法》(Trade Expansion Act, §232)允許總統基於「國家安全」對進口商品徵稅;《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 §301)允許對外報復性關稅。

最直接明確的兩個判例:1892年的Field v. Clark — 國會通過《McKinley Tariff Act》,授權總統若發現他國對美國出口商品徵不公平關稅,可自行調高報復性關稅。最高法院判決:國會可授權總統在特定條件下執行立法意圖,不構成違憲。

1928年J.W. Hampton, Jr. & Co. v. United States 一案:《Tariff Act of 1922》,國會允許總統依據關稅委員會建議調整稅率不超過 50%。最高法院判決:國會可授權行政機關「在明確原則下」決定具體稅率(“Congress may not delegate its power to make a law, but it can make a law which delegates power to determine some fact or state of things…”)。

但川普這次對全世界課關稅援引的 《IEEPA》(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本身主要是讓總統基於緊急狀況凍結外國資產、禁止特定交易;卻並未有授予總統調整關稅稅率的明確條款。

這很明顯違反聯邦最高法院1825年判例Wayman v. Southard 中訂下的「非授權原則」(non-delegation doctrine) — “Congress may not transfer to another branch powers which are strictly and exclusively legislative."

亦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態度是:除非國會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不得以模糊條文主張如此重大權限。尤其憲法本就明定課稅權是國會特有保留權力(exclusive legislative power)。

對川普政府最不利的判決先例就有1935年的Panama Refining Co. v. Ryan — 《國家工業復興法》(NIRA),該法授權總統限制石油輸出。但當時最高法院認為國會未提供明確原則,授權過於籠統模糊,違憲!這等於是畫下一條線,即便國會授權,總統也只能在明確文字的範疇內行事,不能擴張解釋。當國會授權文字不明確時,則甚至可能構成違憲授權,授權無效。

此原則在2022年的判決West Virginia v. EPA 又再被最高法院確認。

這兩個判決也應該會是打擊川普政府關稅的最強先例。

但川普也不是完全沒有說詞,其主要論點可能有二:

a. 外交/國家安全例外 — 聯邦最高法院長期認為外交是美國總統的特有保留權力,因此對外課徵關稅能不能被說成是這個權力的部分?或許有爭吵空間。

但我個人意見是這個主張純粹胡扯,因為無論是經濟學理論或實證研究均指出,關稅大部分是由美國進口商和消費者承擔。所謂的「對外國課徵關稅」其實是個錯誤的說法,真實負擔稅務是美國民眾,這恰恰屬於國會權力。

b. 國會默許 — 有很少數法律人指出美國國會從未立法禁止美國總統在貿易領域的行為(甚至在 2018 年後仍未修法禁止),是某種「默示授權」。當然這是詭辯了。

最後,如果川普政府敗訴,會有什麼結果?

一者,雖然敗訴可能性很高,但我不認為最高法院會直接判決已收關稅要退還,這恐怕會引發美國政府財務風險。很可能會設一個期限,某年某月某日後不得再收,已經收的….就算了。

二者,川普政府還有其他法律依據可以繼續加徵關稅,例如前述的301條款。但此類條款需要啟動一定觀察蒐證和答辯程序,才能形成最後的加稅決策。這個時程快則半年,慢則數年。

這顯然與獨裁的川普單憑個人喜好率意加稅不符(如川普不喜歡加拿大的廣告,立刻發文對加拿大提高稅率10%)。

這邊題外話說一句,朗文字典對獨裁(dictator)的定義:”a ruler who has complete power over a country, especially one whose power has been gained byforce” 或 牛津字典的定義“a person who behaves as if they have complete power over other people, and tells them what to do”或美國專業法律辭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dictatorship”的定義”A country that is ruled by one person who has complete power ”,在在顯示川普是個獨裁總統。

以上是簡單對聯邦最高法院審理川普政府關稅按的法律科普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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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法律

AI產出有著作權嗎?

這問題之前曾經在討論OpenAI指控DeepSeek上簡單談過,這次影片是在法規和判例上更仔細一點討論。

同時也提出一個美國法官沒解決的問題:多少比例人類創作的涉入,會開始認為創作具備著作權保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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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特斯拉自動駕駛遭重判2.4億美元

此判決是2025年8月1日(星期五) 宣佈,由佛羅里達州南區聯邦法院陪審團作出決定。

聊聊判決的法律依據和陪審團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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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3andMe公司宣告破產後DNA隱私該怎麼辦?

經濟學人這篇報導的確點出了一個非常有意思的法律難題:

23andMe公司宣告破產,該公司營業期間全球超過1500萬人購買了服務,用一口口水就能檢測基因,不但能知道自己會不會長雀斑?會不會得二型糖尿病?可能會有哪些癌症?更有人因此知道了自己的遠親或近親。

如今這1500萬人的基因資料仍存在這家破產公司,但之後這些資料該怎麼處理?

已經破產的公司目前並不具備足夠的資金繼續維持高強度隱私保護;依法這1500萬人可以提出要求刪除其個人隱私資料,但已經破產的公司也沒有足夠的資金和人員處理大量的刪除請求。

而我認為最有意思也是最讓破產法院頭痛的法律困難是:

對破產管理人來說,允許用戶請求刪除資料,會減損該公司破產重整時無形資產價值(因為潛在買家就是看這這些資料才願意考慮花錢收這爛攤子)。所以「善良管理人責任」以及「忠誠義務(fiduciary duty)」這兩個法律責任處在一個兩頭堵的困境。

當破產管理人回過頭來要求破產法庭法官給出指示時,法官恐怕也很頭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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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法律

關於Open AI指控DeepSeek涉嫌抄襲的初步法律見解

1.如果是指原始碼抄襲,則DeepSeek是開源,但Open AI是閉源,法學基本原則: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Open AI必須指出DeepSeek哪段原始碼抄襲,並提出證據。

目前並未看到有任何這方面的指控和可信證據。

然而我們卻可以看到某些無知殖人已經在起鬨:DeepSeek技術是抄來的這種極為愚蠢的論調。說穿了,這些人除了少數可以靠此尋租政治利益外,更多的只是藉由反中貶中來滿足自己種族歧視的偏見和慾望,可悲的是這些人多數是歧視自己的出身。

2.如果是指「蒸餾」 — 藉由Open AI生成的數據餵給DeepSeek訓練開發,則主要法律議題會是:

a. 著作權方面

使用Open AI生成數據開發有無侵害著作權?我認為答案沒有。

因為美國著作權法要求著作權成立的前提,必須創作者是「人」。

機器的創作不存在著作權。

這點在Thaler v. Perlmutter(2023)一案中,哥倫比亞聯邦地方法院就完全由AI系統產出且無任何人類參與的作品,是否得受著作權保護之問題,延伸解讀美國著作權法有關適格標的之規定(17 U.S.C. § 102(a)),認為純粹機器作品不符合著作權法成立之前提,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簡言之:AI產出的數據不是著作權法保護標的。

既然一開始就沒有權利,自然不存在「權利侵害」的可能。

另一方面,倒是過去兩三年都有OpenAI竊取私人訊息訓練模型的控訴出現,這部份倒是OpenAI更有可能成立侵害著作權行為,因為該公司從網路拿的,多數還是「人類的創作」。

b. 使用條款方面

因此,Open AI其實可以主張的只有「DeepSeek可能違反其使用條款」的違約行為。

但即便存在這樣的違約行為,Open AI最多能做的也只是不再對DeepSeek運營公司提供服務。可是如果有其他企業、團體或個人用了DeepSeek的原始碼,自己也跑一個模型並蒸餾Open AI的服務,那Open AI也只能針對這些企業團體或個人一一採取法律行為。

同樣的,OpenAI自己過去竊取大量個人資料被控訴,本身也是違反各種網路服務條款的行為。

最後或許還可以提的,反而是Open AI的主張是否違反了反壟斷法?我反而認為極有可能。

因為LLM行業幾乎所有模型都存在使用蒸餾的行為,就連OpenAI的模型自己都有,如果OpenAI自己可以拿別家模型的資料,卻不允許別人拿他的,是否構成壟斷行為中的惡性競爭?恐怕存在高度可能。

但反壟斷案件越是大頭、熱門題目,在美國越是存在政治目的和干預(或者可以說根本就是政治鬥爭之一環),因為短時間內,若OpenAI還受政客寵愛,反而不太會被起訴其惡性壟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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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從2個角度看美國法律架構的混亂

1 川普團隊準備約100項行政命令,計劃在邊境管制和關稅政策上擴大總統權限,但法源依據卻都採取巧的方式,例如川普打算驅逐移民,其法律團隊規劃使用1944年 《公共衛生服務法》第42條款(Title 42):
以防止傳染病傳播為由快速驅逐移民。

但現在有什麼傳染病可以快速驅逐移民?川普上任期有Covid-19都做不到,如今又如何做到?

又,無論川普或拜登都將繼續濫用 1976年的《國家緊急狀態法》(National Emergencies Act),此法案對於「何謂國家緊急狀態」是模糊不清,任由總統片面決定。川普計劃使用該法案繞過國會,為邊境管制和基礎設施項目獲取五角大樓資金。他在首個任期曾使用該法案為邊境牆籌資,儘管這種做法前所未有,但已建立了先例。

關於關稅,川普將使用的分別是兩個1970年代通過的法案《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和《貿易法》第232條(Section 232 of the Trade Act),甚至將動用已經數十年沒被使用的1930年代貿易法特殊條款(1930s-era Trade Law Provisions)。

結果我們看到的是一個號稱民主法治成熟的國家,總統及行政團隊卻是不斷尋找法律漏洞或古早的舊條文,試圖繞開現在的國會監督以遂行總統意志。

2 反過來,即便川普要動用聯邦的力量驅逐移民,但州政府卻不見得配合。

例如2017年加州參議院就通過第54號法案(SB 54):限制地方執法機構與聯邦移民執法部門合作,於是洛杉磯市已放話依據此法該市警察局不會配合聯邦移民局執法驅逐移民 — 聯邦移民局不能使用洛杉磯市財產、不能查詢洛杉磯市有關移民的任何資料、不能調動指揮洛杉磯警局人員。

如果民主黨執政的州多有類似的州法,並依此拒絕聯邦執法,那勢必吸引更多非法移民進入民主黨州,且聯邦又能如何?恐怕也只能打起聯邦最高法院訴訟。

但就算聯邦政府在聯邦最高法院勝訴又如何?歷史上,阿肯色州、密西西比州等都有拒絕執行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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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法律

關於2024美國大選幾個觀察點:

1 美國大選即將塵埃落定,看來Trump拿下總統,共和黨拿下國會,加上目前是以之前Trump任命的保守派大法官為多數的聯邦最高法院,美國將進入三權盡入一黨,事實上甚至是Trump一人影響力之下的狀況。

現在看昨天紐約時報的某個標題「A Grim Trump and an Upbeat Harris End the Race Hitting Opposite Notes」,用「負面/陰鬱」形容Trump,用「樂觀/美好未來」來形容Harris,該報想操弄輿論氛圍的手法粗糙可笑,可見一斑。

2 此次大選均是兩黨史上花費最多,根據Bloomberg報導,總和超過5千億新台幣!從經濟學角度來思考,兩邊願意付出如此鉅額成本,可推估贏方猜想如何未來回報有多高?那實際執政後又會怎樣尋租呢?

另一方面,雙方願意付出如此高的代價,也是遇見對方執政可能動到的既得利益相當之高。那麼落敗一方又將如何在尋租博弈上降低既得利益之損失?

簡而言之,願付出如此高代價選舉,那選後雙方和解可能性就很低。

3 美國國家債務也來到史上最高點,如不能在財稅收入上增長,則根據經濟學推估,美國國債信用與利率都將往不利方向發展。

這點都是兩黨早有共識,因此Biden任內就有嘗試提出前所未見的「未實現資本利得稅」之規劃。

所謂資本利得,是指證券(如股票、債券)持有人買價與賣價之差,美國針對這一塊是課稅的。

但這樣的稅有個特點,即持有人如果始終不賣出,則多高的獲利都不會實現,政府就無從課稅。另一方面,持有人也並非只有賣出一途才能變現,最簡單就是把手中證券抵押借款,在低利率環境就是用極低的成本就換到流動性且免於賦稅。

這也是為什麼美國政府現在試圖犯天下之不韙對「未實現資本利得(unrealized capital gain)」課稅。簡單一想都能看出此稅爭議有多大。

我認為這可能是巴菲特大賣股票的原因之一。當然避開可能開徵的新稅不會是主因,但或多或少是考量之一。主因當然還是他一貫認為市場估價過高就如此賣股。

另一方面,檯面上/網路上可見猜測Elon Musk為何和Trump和解,從過去不對付轉為賣力拿真金白銀輔選,除了旗下Tesla不受Biden青睞,SpaceX在Biden執政期間遭受許多不合理對待(如Musk在訪談中提到,美國政府同時有法律要求SpaceX聘僱和不准聘僱非美國公民,二者均要對他開罰的荒謬困境)這些說法之外,我還有個目前未見華人世界幾人提及的觀察:

稅!

美國目前的長期資本利得稅率最高20%,而高所得者還要另繳3.8%的淨投資收入稅(NIIT)

1980年訂立的《道德改革法》(Ethics in Government Act),鼓勵富人擔任聯邦政府公職,所以提供一個避稅管道:只要富人願意出任公職並將財富做某種程度的信託或符合法規要求,可以近乎無限延遲繳納資本利得稅。(eCFR § 2634: 26 U.S.C. 1043 and the rules of this subpart allow an eligible person to defer paying capital gains tax on property sold to comply with conflict of interest requirements.)

因此一旦Musk擔任公職,則其主要財富來源Tesla和SpaceX就免去鉅額資本利得稅,甚至連可能擬制的「未實現資本利得稅」都可能躲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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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Murthy v. Missouri(2024)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Murthy v. Missouri(2024)一案,雖然最高法院用類似「當事人不適格(lack of standing)」這種程序法手段,推翻了第五巡迴上訴法院禁止美國政府干預言論的命令,但依然確定了3個事實:

a. FDA從Covid-19疫情開始,不斷直接介入要求刪改社交平台(判決明指的平台有:Meta/ Facebook, Twitter, Youtube….等)有關疫情、衛生、醫療等訊息。

b. FBI和CISA(網路安全暨基礎設施安全局)則每日聯繫各種社交平台,直接要求刪改他們聲稱之「不實言論」。

c. 訴訟過程中聯邦政府多次阻止法院取證。

簡言之,就是拜登領導的聯邦政府多次頻繁對社交平台上的言論內容直接做審查和干預。

接受過法學教育的人都學習過大量「美國政府保護言論自由」的虛假捏造論點,尤其是「美國政府不對言論內容做審查」這點,在此案面前只剩打臉打到親媽不認。

此外,我認為聯邦最高法院選擇用「當事人適格」這點切入把訴訟打掉,可見有多麼不想蹚渾水,不想跟行政權對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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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談貓一杯編造小學寒假作業遺留巴黎之事件的法源依據

1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針對貓一杯事件的行政處罰,法源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一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就第一項內容來看,跟中華民國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一項第5款其實幾乎一樣: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我相信很多討論這件事的台灣人連做出行政處罰的單位都搞不清楚,更別提法源依據)

事實上單從法律結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構成要件還比較嚴格:必須是以散佈謠言為手段,目的是『故意』要擾亂公共秩序。

相對,中華民國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不管故意與否,只要「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就構成。

2 那大陸的法律如何定義「散佈謠言」?

(『故意』如何定義是法學基礎,不外乎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等概念,此處不談)

目前大陸法院針對「散佈謠言」有三種定義:

a. 消息虛構,即言論完全無事實基礎,可參見[龚刚与赤壁市公安局处罚及行政赔偿上诉案],法院認定被告在網路上刊登「“求助!赤壁市政府每年出资10万元强行把一个正常人关押在长沙精神病院”」一文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擾亂公共秩序,故龚刚敗訴。

b. 消息未經證實,即言論沒有官方或可靠媒體來源。可見〔杨爽与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处罚上诉案”〕,被告将“習近平總書記將於2013年8月28日至30日在大連視察”的消息,傳播給了某區的兩名業主,造成當年40多人到現場上訪。"雖然事實上習近平的確於該時間段到大連視察,但並未有官方公佈行程或媒體報導,因此法院認定楊爽敗訴。

(此案如此認定我覺得頗有爭議)

c. 消息與事實不符,如法院認定〔“赵云与建德市公安局等处罚上诉案”〕中被告明知其網路散佈之文章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仍執意散佈。

3 大陸法院又如何定義「擾亂公共秩序」?

實務判決上同樣有三種觀點:

a. 非構成要件:此說最極端,即散佈前述定義之謠言就構成行政處罰成立之要件,無須證明社會秩序被擾亂。目前只查到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採此見解。

b. 現實公共場所秩序說:見〔“刘荣东诉博罗县公安局、博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案”〕,法院認定被告散佈謠言之行為事實上引起當地各級政府、公安、治安等單位高度戒備,並因此舉行多次會議、警方實際增派人力巡邏…等等真實行為,浪費社會資源,可構成「公共秩序被擾亂」,故成立之。

c. 網路空間秩序說:此說應該就是此次貓一杯事件的行政處罰理論基礎,也是目前大陸很多法院採取的通說。可見〔“王忠祥与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处罚并请求赔偿上诉案”〕、〔“金甲与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均是散佈謠言造成相當數量網民誤信,如後者金甲散佈之謠言造成人民誤信該市消防隊買兇傷人,顯與事實不符,且誹謗公署,故構成擾亂公共秩序。

反觀台灣2023年即有文章與報導指出台灣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一項第5款「散佈謠言」開罰的案件暴增6倍,難道不也值得反思。

近日忙於醫院實習,得閒間隙回法律老本行簡單查詢一下大陸的法學論文與法院判決供參考。總是看到一堆毫無根據的臆測性留言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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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到蛋疼的美國司法部?

2012年美國司法部代理美國漁業和野生動物管理局(U.S. 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對三家石油公司(Brigham Oil & Gas, Newfield Production, and Continental Resources )提出刑事訴訟,聲稱被告鑽油的行為害死了28隻受保護的特殊候鳥(賽氏葦鶯)。

此刑事告訴後來被北達柯塔州地方法院法官Daniel Hovland直接駁回,該法官在駁回處分書中明白表示:

當時美國風力發電設施一年殺死50萬隻候鳥;汽車則撞死6000萬隻候鳥;甚至飛鳥自己撞玻璃窗死掉的每年就有1億隻。

更甭提因為修剪樹木、採收農作物乃至於家中寵物殺死的鳥類每年達37億隻。

然後司法部因為三家石油公司採礦害死了28隻提出刑事訴訟?!閒到蛋疼嗎?


法官強調:如果這樣都成立刑事犯罪,那前述開車、剪樹、採收農穫甚至養寵物的人也都要成立犯罪了。

經濟學看,顯然就是公務員不但不用承擔濫訴的成本,甚至這樣的濫訴本身可以滿足某種KPI要求,那公務員就會這樣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