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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商業評論

勞工團體的危害 — 一例

WSJ於Dec. 18, 2012有一篇報導「Suicide Prevention Creates Dilemma for Hon Hai Workers」。

簡單說,就是先前美國勞工團體對Apple施壓,要求Apple約束代工廠(如鴻海富士康),不准其供應商的工人超時工作。Apple迫於政治壓力做出要求,鴻海迫於訂單壓力照辦,結果鴻海的大陸勞工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嗎?

沒有,根據WSJ的採訪,鴻海的勞工哀聲四起,許多人抱怨進鴻海就是要賺錢寄回故鄉老家,以報導中的馬姓勞工(音譯)為例,原本一個月有加班可以賺5000元人民幣,不准加班後就只能賺3400了。勞工們抱怨,如此一來失去了來鴻海的意義,許多人正打算另覓他職。

經濟學上稱得上定律的不多,除了需求定律外,就是Coase theroem了 — R. Coase認為產權定義清楚是市場交易的先決條件;同時產權一旦定義清楚,則社會整體財富會達到最大。

經濟學家張五常進一步闡釋:產權定義不明,會產生租值消散,而原租值享有者是受到了損害。

回頭談這篇新聞:

1. 理想主義最大的問題,在於這群人一來總自以為自己比別人更懂什麼是好,自以為自己是為別人好,那個別人理當欣然接受(就是要別人把毒藥當糖吃啦);二來,這群人腦袋永遠沒有成本觀念,想要達成什麼理想,都是要別人付出成本,自己出一張嘴就好。

這次教育部長蔣偉寧在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備詢時,被清大學生痛罵這事件,台灣一群人只會批評學生沒禮貌、另一群人只會聲援該學生有勇氣;竟然都沒有人去想想這個學生到底有沒有腦袋?

有關陳反對高等教育學費論點,我在「教育不可能是「公共財」,它就是「商品」!」一文解釋了,台灣國立大學均應該私有化,讓各大學有自由自行訂定教材、發展方向乃至於收費標準。

說教育是公共財的人,都是漠視台灣補習班盛行氾濫這個現象的蠢蛋 — 從科學方法論來說,主張教育是公共財的人,是無法解釋為何補習班存在的。換言之,他們的論點早就被真實世界的現象給扎扎實實地反駁了。

主張高等教育應該由企業出資,壓根就是公然搶劫。後面我會再解釋多一點。

有關陳批評的旺旺中時蔡老闆參與投資台灣壹傳媒一案,我已經於「略談旺中投資蘋果日報案」一文談過:主張媒體壟斷的這些人,壓根不曉得壟斷在反托拉斯法以及經濟分析上的意義何在,只是人云亦云或「人蠢亦蠢」地趕流行。

2. 加班限制的簡單經濟分析

A勞工在鴻海如有加班機會,可賺至月薪5000元人民幣(如無則僅2200元)。假設鴻海被迫喪失要求勞工加班的權利,則A勞工在認為每小時加班費高過休閒享受或生命代價的前提下,會選擇另覓他職。

這意味著:1) 願意生產線加班的勞工多半是較勤勞的勞工,該人的離職是鴻海的損失;2)該人需另覓新職與花時間學習習慣,是要付出成本;3)鴻海被迫拉高單位薪資成本以吸引原本想找有加班機會工作的勞工,以及因A勞工離職所生之招募新人費用與訓練成本,都降低其租值(WSJ報導鴻海至明年政策生效起增加的人事費用可能達140億美元);4)全球消費者將被迫消費可能較貴或未來降價空間較小的鴻海代工產品。

怎麼驗證?邊際上,一個企業租值降低,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形下最先呈現的是毛利率,然後是營業利益率與股東權益報酬率降低。鴻海的營業利益率在2012第三季一度降至2.2%就是證據。

另外幾個邊際上可以觀察到的,是鴻海既有勞工在既有工時內工作密度會增加;嘗試用更多自動化生產取代人力會更划算;其他不受美國勞工團體影響的代工小廠會較容易招人,受影響的代工大廠則招人開始不易….

但我們要問的重點是:整件事誰獲利?

看起來只有賺到一個「爽」字的勞工團體。諷刺的是,這些勞工團體原意要保護的人只是被迫離職,繼續找可以加班的工作;結果來看,工作時數很可能依然沒有減少。這樣叫保護?還是徒增雇主、勞工雙方困擾?企業租值降低、欲保護的勞工結果浪費原本不用支出的費用找新工作、全球消費者在經濟不景之時面臨漲價或缺貨(經濟學上,缺貨就是漲價,只是租值消散而非由供應者收割),整件事情三方的租值都降低消散,怎麼看都是社會淨損。除非,勞工團體賺到的「爽感」價值大過於這些損失。Do you buy it?

只出一張嘴的「所謂的」理想團體危害之甚,豈能不誡之?

先前曾有草稿,從經濟學成本的角度,來分析勞工運動所造成的損害。完文再po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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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台灣糟糕財經媒體報導

又見到扭曲事實的台灣財經媒體報導!

鉅亨網一篇翻譯外電報導「CNET:今年最棒的智慧手機是哪5款?性能優劣大評比」,裡頭列出美國知名科技網站CNET的排名,我截載鉅亨網網頁圖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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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談旺中投資蘋果日報案

前言:本文會引來許多蠢蛋,所以事先聲明這些人我是一概懶得理。

旺旺中時後台老闆蔡衍明被證實有參與投資壹傳媒公司(蘋果日報、壹週刊)的股權出售案,引發學生與社會某些團體的撻伐,甚至有所謂反媒體怪獸聯盟,主張「要新聞專業 X 要旺中道歉 X 要NCC監督 X 反媒體壟斷」。我說旺中投資蘋果,是因為蔡衍明並非獨資買下蘋果,而只是投資者之一罷了。

我的看法恰好與這社會主流(天曉得是不是主流)意見相反,在這裡簡略說說。

1. 公司股權是私有產權(private property),這點是無庸置疑。換言之,公司股東要如何配置、管理公司的資源,基於法律保障,是股東自己的事情;承擔一切風險,也享受一切盈利,外人無任何置喙之餘地。這是私有財產制度對所有權基本三權能–使用、收益、處分–的根本保障。

媒體報社,說穿了也是某公司提供的某種商業服務,該公司股東基於法律保障,當然可以自由決定公司要不要、該不該或如何提供其服務。

說媒體是公器,是可笑的說法。這等於是說「你家就是我家,你的財產要我來替你管」一樣荒謬。

私人媒體都是盈利性質,市場導向,外人遊行抗議要求媒體該怎樣經營,其實是企圖侵害媒體股東的財產權了。

2. 承前,既然公司股權是私有財產,那麼這件投資案本質上跟先前同樣引發爭議的都更案並無二致。
部分學生與社會團體反對都更,背後理由多半是基於認為都更侵害人民財產權。這就不由得讓我質疑:那為何現在這些人又對別人如何管理財產指指點點?這難道不是雙重標準?還是其實只有一個標準:即個人主觀情感喜好。

某些人特愛玩角色扮演,先認定某方是弱勢被欺負、剝削的,然後再來站在道德高度批判一番以滿足自己的爽感。但這些人(事實上也沒有人)其實無法證明誰被剝削了。

邏輯上,反對都更者,就不該也反對旺中投資蘋果股權案;二者都是涉及私有財產移轉,都應該受同樣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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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商業評論

雙D產業不能救,政府的經濟白痴卻不能擋 — 尾聲

2008年12月底我寫了這篇「雙D產業不能救,政府的經濟白痴卻不能擋」,當時我悲觀地認為馬政府的無知無能,最後還是會走大政府主義,拿人民稅金跳下去救TFT-LCD與DRAM產業,結果很不幸地往我不願意看到的方向奮力前進,直到墜崖。

2012年11月13日 —聯合報:力晶將下櫃 黃崇仁辭董座

…「兩兆雙星」的DRAM和LCD廠,去年總共虧損超過兩千億元,其中各DRAM廠都面臨經營危機。茂德去年十一月已下櫃,是最早下櫃的「先烈」,目前仍欠債五百多億元;本月底中科十二吋晶圓廠將拍賣,標售底價一九五億元,等待明年提出重整計畫。瑞晶本月初下興櫃;力晶下個月也準備下櫃。
目前股市僅存的華亞科、南科兩家DRAM廠,都是全額交割股,幸好兩家背後都有富爸爸台塑集團撐腰,短時間還沒有下櫃危機。

談談三個點。

1.無法創造自由現金的公司,毫無價值可言

2008年之前文我已說明,根據I. Fisher的利息理論,一個自由現金流長期為負值的公司,是絕對毫無價值可言的。我多次引用W. Buffett的這段話,這裡要不厭其煩地再引一次:

This surreal scene was accompanied by much loose talk about “value creation.” We readily acknowledge that there has been a huge amount of true value created in the past decade by new or young businesses, and that there is much more to come. But value is destroyed, not created, by any business that loses money over its lifetime, no matter how high its interim valuation may get.

伴隨著這種不切實際的景況的另一種荒唐說法叫做「價值創造」。我們承認過去數十年來,許多新興事業的確為這個世界創造出許多價值,而且未來還會繼續發生。
但我們打死都不相信,那些終其一生不賺錢,甚至是虧錢的企業能夠創造出什麼價值,他們根本是摧毀價值,不管既存時間裡他們的市值曾經飆到多高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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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歷史

1957-58年的台灣照片

1957-58年的台灣照片,由一位當年來台灣從軍的美國大兵Tom Jones所拍攝,地點除了台北一帶之外,隨著Mr. Jones當年的偉士牌摩托車環島壯舉,南台灣也多處入鏡。當然還有馬祖也在列,真是讓人驚艷!

當年的相片竟然有這麼好的畫質,讓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看看將近60年前,台灣的人、物、景,是我繼看到彩色版的一次世界大戰相片集後,第二次為老相片所驚喜與感動。

Tom Jones相簿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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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廣告蒐集 商業評論

品味難求

科技產品廣告的品味往往難求,我在「Apple v. Acer 廣告」已談過。

最近Apple的

都是品味極高的廣告作品,套句廣告從業人員的話

個人從事廣告設計,我只能說這次mini的廣告堪稱廣告界的登峰造極之作

這也是我們公司同仁一致的見解

Apple這幾支成功廣告,共同特色在於用很少(甚至沒有)語言與說明,就把產品的特色、功能以及二者能與消費者的生活產生怎樣的關係,闡釋得一清二楚。同時,廣告的配色、音樂,都是上上之選。

相對地,台灣Acer在「有沒有」這個爛哏廣告之後,後續推出的特務系列,維持一貫的爛品味:

我不懂,為什麼是MS Powerpoint來告訴特務車底有炸彈,也不懂Acer的電腦或Powerpoint真有這種偵測功能?我更不懂一般人為什麼需要一台能偵測炸彈的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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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再論台灣民間與公務員薪資問題

先前我寫的「台灣公務員與死老百姓的收入財富比較(兼論為何台灣有這麼多公務員考生)」一文引起不少討論與迴響。

不過很多留言從IP就能看出來是從政府機關來的,我很懷疑這些人一面罵我不知公務員工作之辛苦,又能一面在上班時間來我blog留言,是個怎樣的情況。

先不管這些小事。

有位Aaron網友問了一個很值得回答的問題,我特別另文討論:

想請問,過高的公務員薪資,造成人才往政府機關流動。
人力市場中的勞力,因有許多專職考生而減少。

如此一來一往,根據供需原理。
勞力供給降低,若需求一定的情況下,理應會造成工資上漲。
況且,企業為了要和政府搶人才。理論上,也勢必調高薪資來與政府競爭。
因此,提高公務員薪資理應會造成社會中勞動薪資的提升而非降低。
和版主推論好像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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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法律

貪汙的一般性理論(中)

貪汙制度化

1. 從「利息理論」看貪汙成本:

因為其一生財富是一生職業收入(包含低失業風險)折現總值,從此觀點來看,民主制度下,低階層公務員貪汙代價較高;政務官和民意代表貪汙代價較低是顯而易見了。如果任期很短,不在短時間內多賺一點,若日後競選連任失利,對人生財富是有負面影響的。

反之,在專制國家就相反:越高階層貪汙代價越高(畢竟有一生時間可以慢慢累積財富);低階層公務員如中國古代小官,說拔就拔、說砍頭就砍頭,不快點累積財富對不起自己。這就是為什麼中國歷朝歷代地方官員貪汙橫行,皇帝縱使可能荒淫無道,但卻無需貪汙。
邊際上最明顯的就是「皇太子」了,這是一個不確定能不能上位的位子,因此中國歷史上皇太子搞朋黨營私的紀錄就比較多。

這邊我強調,我所謂的專制重點在於政府職位的任期和延續性。例如英國政府雖說民主,但英國皇室卻是符合我定義的「專制」 — 英女王死前都不用擔心有人搶她位子,更不用擔心兒孫被篡位,自然貪汙代價高、誘因低了。蔣介石、蔣經國父子政權在台灣,以這定義上來看,也是十分接近專制的。二人在台灣也並無太多貪汙事蹟,但蔣經國之子們則有較多令人臆測之處。

這邊也能推得:民主制度本質容易淪為少數人分贓的制度,陳水扁、林益世也就不過是民主的產物。一些把「民主」喊得震天嘎響、奉為神主牌的人,多半沒下過多少思考功夫。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G. J. Stigler、J. M. Buchanan均曾公開批評民主制度,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容易淪為少數利益團體把持的制度;因為搞定少數利益團體的成本小於本本分份選舉,政商勾結在民主政治中自然也免不了成為常態,甚或如美國Washington DC的遊說公司那般,成行成業了。K. Arrow的「Impossibility Theorem」更點明:要靠投票得到多數人偏好的結果是不可能的!(不過要是選票可以自由買賣,交易費用夠低的情形下多數人偏好是可以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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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的一般性理論(上)

貪汙(corruption)定義可以分為兩個層面,淺的來說,是指因特殊關係(如公司CEO、公務員、國會議員…)而非法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利益之行為。這其實是很模糊的概念,因為我們不容易解釋為什麼A行為是合法而B行為是非法,這個界線的劃定本身存在相當程度的主觀判斷。現實世界裡,這個主觀判斷往往來自於立法者和法官(或合議庭的幾個法官)一己之決斷。

深一層的定義就更不好處理了 — 基於前述條件,再區分有特定受害人之貪汙與無特定受害人之貪汙。

前者多半是委任、僱傭、代理、信託…等等法律行為常見的一種道德風險:受人之託卻未忠人之事,另圖私利也。因為受害者明確,受侵害產權利益也往往較容易界定,法律上也有較容易操作的「善良管理人責任 (positive & negative duty)」或「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 / fiduciary duty)」原則來處理。這類貪汙在私人機構最常見,我在稍後會做更多解釋。

無特定受害人之貪汙就複雜了,例如建管處公務員收賄,讓因為來不及開工即將過期的建照延展之外,同時也規避掉新法對於大樓地下一樓須作停車場用途之建商損失(請參見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09號),這案子公務員雖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但卻很難指明受害人是誰。

更複雜的還有受害人雖然明確,但是受侵害產權卻是不明或產權非法律所保障。98年上易字第252號這判決中,C君為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員,將台北市李姓議員被人檢舉賄選之消息,在選舉期間利用手機私下通知李姓議員注意可能之搜索。C君的瀆職洩密行為,潛在受害人應該是同選區其他候選人,但受害產權不甚明瞭;假設是其他候選人當選後的預期利益吧,則該預期利益中很大成分可能也是非法所得。

由上二簡例可知,貪汙問題本身困難複雜,無知者除了高舉道德非難之外,其實什麼也沒解釋。這點是讀者要特別注意的。

在進入本文正題前,我先簡單區分私人與公務員貪汙的不同:

私人貪汙與公務員貪汙的差異

貪污態樣上基本上可分為私人貪污與公權力貪污兩種。

私人貪污在刑法上的定義主要是背信罪: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私人與公權力貪污最大不同點在於:私人貪污仍面對市場競爭,損害生於本人(此採法律上之定義);公務員貪污卻是源自於政府的壟斷性合法暴力,即便公務員照章辦事,仍有收賄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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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幫農民收割,佔了誰的便宜?

最近大雨不斷,造成農田稻榖諸多倒穗,搶收不易。許多農民哭天喊地,也有地方政客跳出來要求政府提供協助,例如有大林鎮長黃貞瑜直接向國軍發文要求協助割稻。

我們姑且不論這個大林鎮長腦袋是不是有問題,搞不清楚她於法於理上何德何能有向軍隊發命令的權力。農民遇到天災甚或人手不足,政府就應該幫忙嗎?

若是如此,那台灣任何一家工廠或公司遇到人手不足時,是否也可以比照辦理、依樣畫葫蘆地要求政府派國軍提供協助?難道台灣的軍隊淪落成「臨時工應召站」?若真是如此,台灣眾多傳統產業就不會缺工缺得唉唉叫了。

可笑的是,從這影片連結可看出來,早在1950年代,台灣國軍就常幹這種「不務正業」的事情,還自詡「愛民助民」哩!

我們得問:為何農民有這種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