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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判罰微軟3,200萬美金!

新聞來源:Taiwan CNET

這則消息其實在早先一段時間就已經沸沸揚揚地不可開交
而正式決定還是終於來到

只是跟我國許久以前公平會的決議不一樣的是,南韓政府明白表示要微軟從Windows裡面拿掉那兩個該死的搭售軟體—Windows Media player 與 MSN Messenger

早先小弟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微軟不惜退出南韓市場–講述公平交易法的操作方式。

更進一步來看微軟在南韓的例子,依我國法來說就是公平交易法的§5 I 以及§10第四款的情事。
§5 I
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其實本條尚未清楚說明獨占真正的定義
對此我們要搭配施行細則§3
本法第五條所稱獨占,應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一 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
二 考量時間、空間等因素下,商品或服務在特定市場變化中之替代可能性。
三 事業影響特定市場價格之能力。
四 他事業加入特定市場有無不易克服之困難。
五 商品或服務之輸入、輸出情形。

這都只是參考標準,要做更精準的法律操作,還需要像英美法common law一樣去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前的案例以及我國法院的判例。

而根據國外判例或是我國判例
也多半認為搭售行為須適用公平交易法§10第四款概括條款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 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 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 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南韓微軟雖然抗辯:他們這樣的搭售行為對消費者更有利!

但我認為法律上顯然是打錯的標的~
因為本條只考慮行為,根本不管你的目的!
只要你的身分具有公平交易法(即 anti-trust law)所欲規範對象的要件,以及有符合法律所欲限制之行為,即便你是出於一片好心,一樣是違法!
因為本法的規範概念,來自於獨占地位之濫用將使得新興或小型企業不再具有競爭之可能。
新的、小的企業往往可能能提供更好的產品或是服務,如果他們在市場上連競爭的機會都沒有,反而是對消費者不利。
反托拉斯法之存在目的,就是要為這些企業創造機會,在某種程度上為其競爭地位找到較平等的地位。

從此觀之,南韓微軟律師真是打錯標的了!

ps.當然,有人對這個看法提出質疑,但是在修法之前,概念是不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