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言之我們可以看到某些法條,依照法官喜歡與否,可以解釋得非常大或非常小。 比如1917年Caminetti v. United States一案,當年聯邦法律規定「女性不得穿越州界賣淫或從事不道德行為」。當年的聯邦最高法院就把這條法律擴充解釋到:非商業的不道德行為(non-commercial debauchery)也算。
這很誇張!以台灣法律看甚至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fu耶!可是美國法官就是可以這樣「造法」。
另一個故意縮小解釋的例子有1892年的Holy Trinity Church v. United States案:當年聯邦法律「禁止任何美國人透過任何契約協議之方式,幫助境內外國人從事任何形式的勞務供應」,簡言之就是「禁止外勞」啦。 但此案中最高法院硬是說:「Holy Trinity Church請來的神職人員雖然是外國人,但此法條存在之目的是為了避免廉價低技能勞工(cheap and low-skilled labour)破壞美國勞動市場,神職人員都是高貴高技能者,所以不適用此法條,所以教堂可以聘僱外國神職人員。」 此案就看出法官故意縮小成文法空間,然後自己透過common law造法。
「…紐約聯邦準備銀行(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普林斯頓大學、哥倫比亞大學經濟學家2日公布的研究發現,川普去年對2500億美元的中國進口商品課徵關稅,導致美國企業與消費者每個月得多付出約30億美元的稅負成本,企業另要支付14億美元的無謂損失。 關稅也造成一年1650億美元的貿易轉移,導致企業得支付重組供應鏈的可觀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阿米提(Mary Amiti)、芮丁(Stephen Redding)、溫斯坦(David Weinstein)分析進口價格數據後發現,幾乎所有關稅成本都落到了美國消費者和企業頭上,和川普宣稱關稅是中國在付的說法大相逕庭。…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高柏(Pinelopi Goldberg)等4位經濟學家3日發布的另一份報告則指出,美國單是因為進口成本上揚導致的損失,一年就高達688億美元,將近國內生產毛額(GDP)近0.4%。 但美國生產商受惠於關稅衍生的保護主義,攤平了部分損失。高柏等人的研究發現,扣除調高關稅與國內生產商漲價的利益,貿易戰對美國經濟整體損失降至64億美元,相當於GDP的0.03%。」
事實上,依據農作物的產蜜量不同,養蜂人與農場主人之間的契約安排具備高度變化: A. 產蜜量高而授粉需求低的作物(如苜蓿),養蜂人付費給農場主人購買「採蜜權利」 B. 產蜜量低而授粉需求高的作物(如桃樹),反而是農場主人付費給養蜂人購買「授粉服務」。 C. 其他產蜜量與授粉需求有不同變化的農作物,養蜂人與農場主人之間另有他種契約安排。 D. 同時具備各種高低需求不同農產品的農場主,同樣二者之間會依據實際狀況有不同契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