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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國家要進步,誰管你專利不專利?

篇文章的標題似乎很聳動,好像我是反對智慧權制度的份子。
而事實上不是這樣,只是我想要點初一個現象:【國家要進步,誰管你專利不專利?】

我會寫這一篇,純粹是看到Taiwan CNET的這篇文章—中國崛起,誰管你的智產權?

首先,我必須聲明,依照我的專利法老師–台灣大學蔡明誠教授的看法,他認為我們應該多看智慧而不是看財產。
為什麼,因為現在大部分的人都說智慧財產權這名詞,似乎過分強調這個權利的財產性質,但是卻大大地忽略了它的人格權這部份!

而事實上,財產上的獲利只是一時的,但是知識的發明以及紀念,其人格上的意義遠勝於前者。只是似乎大部分的人不在去care是誰發明的,只關心能賺多少?

我認同老師的說法,因此我也要強調:請稱智慧權或是知識權,而不要稱智慧財產權。這個權利沒有狹隘到僅僅在鈔票上面!

從經濟史的角度來看
過去英國靠著對於紡織工業的know-how建立崛起之後,她的宿敵—法國,相當的不滿以及不願意面對現實,但是社會工商界裡面卻很務實地想要急起直追!

怎麼作?
簡單,派人去偷學他們的know-how

慢慢地英國也發現這個事情,於是他們開始透過行業公會來限制知識的傳播,並建立最早期的類似生產線的概念,使得工作場所裡面的工人只知道自己在做的部份的know-how,但是卻不知道全面的。藉由這類的方式,來阻擋法國以及剛剛建立的美國的偷學。

但是法國方面,透過過去建立的財富,訴諸基本人性—貪婪!
大筆重金讓即便受到人身自由限制的專業人士,冒著被砍頭的風險偷渡到法國傳授專門機械知識。

美國呢?
在開國元勳富蘭克林的間接幫助之下,大量地翻印盜版英國的書籍,來為美國建國初期的國立打下知識地基礎。
(順道一題,如果你看富蘭克林自傳,你會發現他老人家相當反對智慧權的財產權部份喔!)

英國女皇當然對這件事相當地感冒,多次發信以正式規格再次警告海盜王國—U.S.A.
當然這像是後來美國對付我們的方式,只是當初他們也是痞子出身!

1960年代初期,台灣逐漸富裕起來使得人民漸漸地能支付起並接受高等教育。
但是相對知識、經濟優勢的美國,所出版的原文書相當昂貴,我們當時的大學生就由便宜、大量的翻印原文書,建立起我們高等知識的基礎國力!

中國崛起,現在知識競爭不僅僅是在高等教育知識,還滲透到產業的各種面向裡面。
中國,要崛起,如果繼續依照既得利益者的遊戲規則來玩,勢必分不到羹!

於是中國做起台灣早期的勾當;做起美國建國實踐不得人的海盜行為!
畢竟智慧權制度是豐衣足食才能談得東西,對一個吃都吃不飽的地方來說,這簡直是個屁!

對這麼大的一個國家,他有的是本錢跟美國對抗,而不需要像台灣一樣如哈巴狗,美國叫我們修專利法、勞基法,我們就乖乖照著做。

法律這東西,基本上只有在國家裡面有用
一旦出了國門,看得還是國家實力為主。
因此一個國家可能建立智慧權制度來保障並促進國內人民願意投資研發;但是相對地,面對為了成長而盜版地國家,他們國內沒有太多人因為侵害智慧權而受害(有智慧權的人太少),相對地受害人在國外,只能透過國際力量來解決。
但是國際力量如果比不上人家或是不相上下,那問題其實遠湧不會解決,甚至只是淪為其他談判的條件籌碼之一。

基本上本篇我只想說說從經濟史角度來看的一個現象;至於評論,我想就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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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對某報記者提出假扣押

根據聯合新聞網的新聞—郭台銘 惹火台灣記者協會

裡面提到鴻海對於該記者在報導中提及鴻海連接機的報價,對於鴻海的報價策略造成負面影響,因此鴻海對該記者提出假扣押處分,使得該記者不但名下財產都不能處分,每個月薪水的1/3也是處分對象之一。

念過憲法的人應該都知道憲法學上有一個專有名詞:「第三人效力」
也就是說憲法之設計最早是為了對抗政府,因為政府常常濫用公權力來迫害甚至是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我們設計憲法來對抗政府,保證人民基本權。因此,憲法學者認為,基本上憲法上所列舉的基本權(像是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祕密通訊自由…..),只能用來對抗政府,換句話說,你只能在政府侵害你憲法上權利時,才能直接引用憲法來主張你的權利;反過來說,你不能直接拿憲法,對一般跟你一樣是人民的人主張你的權利。
如果你享對一般民眾主張你的權利,你必須透過法律:由國會制定法律,將憲法的基本權具體落實到法律之中。
但是第三人效力在談的,就是隨著工商業發達,社會上許多經濟上強勢的一方,他其實有能力去侵害其他人的基本權利,但是因為法律沒有明文,造成你不能直接引用憲法去者張你憲法上的權利,除非修法,否則你都不能加以控訴而獲得保障。
鴻海這案子,基本上就有點這樣的味道(至少記者協會是這樣認為)
不過也可能是真的記者侵害到人家公司,這部份我們不清楚其中真正的事實,所以無法評斷是不是我前面提出的「第三人效力」。不過在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這個小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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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對某報記者提出假扣押

根據聯合新聞網的新聞—郭台銘 惹火台灣記者協會

裡面提到鴻海對於該記者在報導中提及鴻海連接機的報價,對於鴻海的報價策略造成負面影響,因此鴻海對該記者提出假扣押處分,使得該記者不但名下財產都不能處分,每個月薪水的1/3也是處分對象之一。

念過憲法的人應該都知道憲法學上有一個專有名詞:「第三人效力」
也就是說憲法之設計最早是為了對抗政府,因為政府常常濫用公權力來迫害甚至是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我們設計憲法來對抗政府,保證人民基本權。因此,憲法學者認為,基本上憲法上所列舉的基本權(像是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祕密通訊自由…..),只能用來對抗政府,換句話說,你只能在政府侵害你憲法上權利時,才能直接引用憲法來主張你的權利;反過來說,你不能直接拿憲法,對一般跟你一樣是人民的人主張你的權利。
如果你享對一般民眾主張你的權利,你必須透過法律:由國會制定法律,將憲法的基本權具體落實到法律之中。
但是第三人效力在談的,就是隨著工商業發達,社會上許多經濟上強勢的一方,他其實有能力去侵害其他人的基本權利,但是因為法律沒有明文,造成你不能直接引用憲法去者張你憲法上的權利,除非修法,否則你都不能加以控訴而獲得保障。
鴻海這案子,基本上就有點這樣的味道(至少記者協會是這樣認為)
不過也可能是真的記者侵害到人家公司,這部份我們不清楚其中真正的事實,所以無法評斷是不是我前面提出的「第三人效力」。不過在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這個小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