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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關於血友病童返國權

結論放前面,免得法條太多噁心到非法律專業的。

1. 中華民國國籍是屬人主義,出生時父母其中一人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者就自動取得,跟設不設戶籍無關。

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58 號雖是針對當年所謂「政府黑名單」問題,但其背後法理共通:國民有返國權,除非有合乎比例原則的法律限制,否則國家不得無故拒絕國民返國。
但該解釋的敗筆在於大法官把「是否設有戶籍」列為要件之一,我個人是贊同劉鐵錚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至於其肯定立法者得以住所決定對國民入出境是否採取許可制之標準,本席尤難同意。…」
做成此釋字的某位大法官在我念法律系時照顧有加,時不時請我吃當時流行的養生餐或土雞城,看到名字殊堪回憶,題外話一句。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規定「無戶籍國民」不予許可入境的限制中,並不包含「可能生病或被傳染疾病未發病」這個條件。而以第18條第1項第8款「確定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疾病」為前提,且此條是針對『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這邊可以延伸談的是:新型冠狀肺炎的疫情與死亡率是否比其他流行性感冒嚴重?特別針對此病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權?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已表示:

「血友病童的生父是中華民國籍,中配馬姓女士在台灣依親多年,已取得中華民國戶籍並核准在台定居,病童也是中華民國籍。」

所以,陸委會又聲稱的:

「對於「國人與陸配所生的子女,原本即具有臺灣合法居留身分,並且已經與父母在臺灣共同居住生活、就學多年,過年期間隨同父母到中國大陸探親,因停航滯留者」,考量目前中國大陸疫情發展,為減少人員移動,仍不允許回臺。」

法源依據為何?我是很好奇啦。

看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 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並非陸委會管轄主管,所以關該會什麼事?我也很好奇啦。

另一方面,如果該血友病童在台灣設有戶籍,那依照同法第五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我還是看不懂剝奪國民返國權的法源依據,更看不懂這樣的政府哪裡捍衛人權了?
我只知道從經濟學實證來看,民主制度完全不保障人權,持此謬論的人不是笨就是壞。


關於經濟學怎麼看人權可參考我的舊文:
「從南投地院「公然侮辱罪」一案談起 — 2010/06/16」
http://www.yuanyu.idv.tw/?p=779
「經濟學看人權」
https://tinyurl.com/uz3afu4

或是參閱以下論文書籍:
Steven N. S. Cheung, “Why is there a lack of freedom under communism?" 1983
Milton Friedman, “Capitalism and Freedom"
F. A. Hayek “The Road to Serfdom"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58 號: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

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一、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二、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四、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兼具有外國國籍,有前項各款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及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18條第一項第八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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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關於瑞德西韋藥品專利爭議隨筆

這位李秉燊的說詞相當不專業。

李先生論點存在三大問題:

(1)截至2020/02/22,Gilead Sciences, Inc.所發明的瑞德西韋化合物本身已取得美國(US9724360B2)、EP(EP3212174B1)、日本(JP6220484B1)、澳洲(AU2015339223B2)等地的專利,但在中國、加拿大等其他國家只是「申請中未獲證」

未獲證的專利就還不是專利權。還不存在的權利沒有侵權問題。

(2) 「中國上市企業博瑞生物醫藥於2020年2月11日發布其已成功仿製開發了瑞德西韋原料藥合成工藝技術和製劑技術。但後續如要正式投入市場仍須吉利德的專利授權,以及通過臨床試驗、審批等環節」

此行為同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9條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我是不理解台灣國衛院底行為在你口中是「合理合法」,怎麼中國企業的行為就不合理不合法?

(3) 況且中國大陸與台灣都有緊急避難下的「國家強制授權制度」。直接走這條路徑即可,根本毋需裝模作樣地談授權。

萬一原廠獅子大開口,台灣政府無力支付,疫情肆虐下最後台灣政府還不是強制授權?呵呵
(陳水扁政府就曾強制瑞士羅氏大藥廠授權Tamiflu)

至於「武漢P4實驗室與合作單位在2020年1月21日搶先申報中國發明專利《瑞德西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一事我在2/5已經寫過文章說明「衍生專利」在實務上很常見,引述如下:

中國團隊拿原本治療伊波拉病毒的「瑞德西韋」拿去申請本國專利,這個法律專有名詞叫「secondary patent」,常見就是已知藥物成分發現新用途。威而鋼就是這種專利(中華民國第 292971 號發明專利)。
是很常見的專利類型,並非什麼神奇操作。
另外中華民國第 252045 號及第 310274 號發明專利就是同一種成分不同用途的專利:治療敗血症,與治療休克。
又例如Aspirin是被發現幾百年的成份,1859年首次被人工合成出來,但1970年代發現它有助於心血管某些疾病,同樣可以再針對此新發現用途申請專利。
這也稱之為「衍生專利」。
純屬正常法律操作,而台灣的無知正義感衝腦的法盲要不要先學過專利法再來批判?
話說當年好幾種傳染病的疫苗或藥物研發,最後都因為疫情平息不再有市場而被放棄。
我的判斷,2020新型冠狀病毒大概也是類似狀況,對人體毒性隨著傳播擴大而降低,從而很可能這個中國團隊申請之專利即便獲證,商業價值也不高。
就算是重要專利吧,中國政府同樣可以依照既有專利制度 — 強迫授權,讓不同廠商可以依法製造、進口該藥物救治此新型冠狀病毒病人。

題外話,台灣覺青的「反現實力場自我高潮技能」真是滿點,姑且不論醫藥研發專藥的友人告知「已知且已經有專利公開說明書的物質要合成出來技術上並非高難度」;中國企業2周前就已經有能力量產,台灣落後人家2週還自認可以進軍全球?(且此藥並非疫苗)


而黨報自由時報2/12與2/20的雙標報導更是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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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精準預測壹傳媒退出台灣市場之一

2019年11月4日我公布「從經濟分析預測台灣蘋果日報三年結束」一文。

文章連結:https://tinyurl.com/tzngkue

我透過純粹的價格理論,經濟分析解釋為何壹傳媒即便將蘋果日報與壹週刊改為純網路媒體也不可能止血,並預測三年內曾經名噪一時、轟動全台的港媒將退出台灣市場。

Yahoo新聞最新消息:

台灣狗仔始祖!創立19年 台灣《壹週刊》將吹熄燈號

新聞摘要:「…今天高層主管接收到訊息表示,由不堪長期虧損,在與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詳談後,決定《壹週刊》雜誌社將於2月底結束營運,明天將由總編輯邱銘輝向全體員工宣布此消息,詳細關於員工後續的去留、資遣費等事宜也將一併宣布。…」
https://tinyurl.com/rsbhdwe

還是老話一句:熟稔價格理論且掌握足夠侷限條件,經濟學的科學預測力非常驚人。

侷限條件不變,我的推斷也一樣,壹週刊熄燈之後,蘋果日報台灣也不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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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法律

從販賣回收廢棄食材案件談起

UDN:「好市多回收廚餘洗完流入市面 業者二審最重判2年4月」

新聞內容:「屏東「沈永選牧場」5年前遭查獲負責知名賣場好市多廚餘回收,涉未依合約全部餵豬,挑出外觀乾淨的肉類、海鮮、水果等清洗後賣給餐飲業者,時間長達近2年;一審依違反食安法對經營牧場的吳美孃及2名兒子判刑。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今改判吳女2年4月、胞兄沈育正1年10月、弟沈和昌1年8月並宣告緩刑5年,須付公庫120萬,仍可上訴。
接獲檢警的屏東檢警2015年11月大舉搜索,讓全案曝光後,好市多隨即回應「立即和廠商解約了」。
判決指出,以養豬為業的沈永選牧場,案發前經營主導權交由沈的妻子吳美孃,以及兒子沈育正、沈和昌,2010年起接連與好市多高雄中華店、大順店簽立「廚餘回收」合約,每天上午到好市多載回廚餘,煮熟後餵食豬隻。
雖然簽訂合約明確指出,回收的都是超過保存期限或包裝破損而丟棄,只能供餵養豬隻,好市多還淋上烤雞的雞油以防再被拿來食用,吳美孃仍指示兒子挑選外觀良好的肉類、海鮮、水果等,清洗整理後分裝重新賣給餐飲業者。
一審認定,該牧場從2014年1月到2015年11月11日被查獲為止,將好市多廚餘賣到早餐、自助餐、檳榔攤、薑母鴨店等,推算獲利68萬多元。
吳美孃辯稱,「那些食物我自己有在吃,不會影響健康」,且賣出的都是沒過期的;沈姓兄弟則辯沒參與販賣,僅知廚餘有賣給別人。
合議庭認為,好市多將廚餘都拆除包裝,才交給沈永選牧場載運,吳女母子應可預見有部分已經逾期,卻以「有些食品過期也沒關係」心態容任繼續販賣,且都在常溫下清洗、處理原本低溫的生鮮食品,恐加速腐敗及細菌孳生危害健康,明顯觸犯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一審判吳美孃2年半,沈育正及沈和昌皆2年。」

這個新聞其實法律經濟學上可以談的點很多耶!

1. 懂食品科學都知道,食品包裝標示的保存期限與食品本身能不能食用並沒有關係。這樣侵權行為存在嗎?如果沒有人受損,那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是?
引入刑罰欲保護的法益為何?
如果沒有法規限制,Costco與處理廢棄食材的業者契約架構中是否會涵蓋「如何處理」?

30年前的台灣與現在的印度、菲律賓等地區均存在「菜尾」這種蒐集廢棄食材(甚至餿水)重新加熱料理的供應,滿足社會最底層者的營養需求。制度經濟學怎麼看現代衛生法規與此種供應行為?西點蛋糕店出售的「邊角料」或「NG蛋糕」、出售「菜尾」與本案當事人行為背後經濟學意涵有何不同?

2. 這種以保存期限為判斷標準的作法是節省了制度費用還是增加?

3. 符合價格理論預測:販賣這類回收食材的邊際利潤很低。但其經濟邏輯是如何推得此預測?

對法律經濟分析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嘗試思考這些問題。

PS 記住,上述請求權基礎並非單純民法的概念,而是法律經濟分析的概念。

又,經濟學是門科學,不問好不好對不對,而是問侷限條件下會發生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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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媒體如何在武漢疫情新聞上造假

從這個兩位自拍外國人在武漢的狀況,結果被南韓媒體買去內容版權後卻刻意扭曲剪接製造假新聞的例子,不難理解多數新聞媒體都不可信。

影片:


https://youtu.be/ZvXwqPbYgGo

我的粉專/blog十多年來已經踢爆了一堆這種媒體製造的謠言,從最早我在中國南方報系的「21世紀經濟報導」專欄駁斥Web 2.0商機不存在、

糧食危機不存在」

「石油危機不存在」

服貿爭議的各種胡扯」

早在2007年,我駁斥當年謝小夫針對開放大陸勞工來台的謬論,也提出「台灣不管開不開放大陸勞工,島上勞工未來薪資成長率將趨近於零」的經濟學預言。

不好意思,對了13年,目前的侷限條件看來還會繼續對下去。

(相信老讀者就能理解,我看到許多學識、判斷力程度都遠不如的台灣廢青留言心中有多麼好笑)

更不用提這兩年各種愚蠢無知的反中媒體操作例如:
米粒間諜晶片事件」

甚至我還從經濟分析角度解釋為何已經被證明錯誤的謠言總還是被回收再利用。

環保團體大絕招-「謠言回收再利用」的經濟分析」

對於社會充斥著判斷力低落的偏執狂(尤其是仇中或假台獨),其實對我這種股齡超過20年的投資者而言是再正常不過。

投資世界再蠢的論點、斧鑿更深的媒體操作我都見過。事實上我也曾是自掏腰包每月各種媒體廣告費支出達七位數的廣告主之一,媒體生態不算外行。

誠如我自己說過很多次:「面對這些傻韭菜,我一向是喜聞樂見。」

回過頭想想,當世界主流媒體都以「反中」為價值觀先行的準則時,誰夠清醒方能收割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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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香港口罩開始落價滯銷

唉呀,我的經濟學又對了一次
幾乎沒有管制的香港口罩2/17開始發生「滯銷」現象,價格開始回落呢~

新聞報導:"有旺角藥房表示,訂價二三百元一盒的口罩,少人問津,昨天整日只賣出一盒。"

再簡單講一次「價格管制經濟學」 — 傳統經濟學認為價格管制會造成「短缺 (shortage)」而無法「清市 market clearing」,而更正確的看法是「競爭會從市價準則轉為其他準則」,所以我們會看到排隊、攀關係、四處詢問乃至於代買代購與黑市交易…等等現象,經濟學上都是一種「為了降低因管制而消散的租值」行為。
這也是說:
1. 表面上被壓抑的價格,事實上以其他方式呈現;「真實價格(intrinsic prices)」其實還是上漲了。
2. 人類已知最有效率、租值消散最少的競爭準則就是自由式;一旦被管制,則其他引入的競爭準則或多或少都會發生租值消散,也是整體社會財富的消散/浪費。
3. 政府越管制何種商品服務,那種商品服務就越會短缺;有關係者尋租利潤會上升,這是我講到爛的經濟學定律。
4. 引入管制後,得利者會形成新的利益團體,從而有誘因維持管制。這是說,我認為很可能疫情降溫後,台灣的口罩與其他因此而生的醫療器材管制也沒那麼快被取消。
5. 被扭曲的市價造成的資源配置扭曲又是另外一個複雜的議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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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克流感因可能無效遭美國政府起訴

「克流感並無聲稱療效」,羅氏藥廠遭美國政府控告求償。

quote:"The lawsuit claims the drugmaker’s scheme involved publishing misleading articles falsely stating that Tamiflu reduces complications, severity, hospitalizations, mortality and transmission of influenza. The company then used those articles to aggressively market the drug to the government for pandemic use. Relying on the supposed truthfulness of Roche’s claims, federal and state governments spent about $1.5 billion to stockpile Tamiflu to combat influenza pandemics, according to the complaint."

訴訟文件指出原告控訴羅氏公司長時間以「誤導性」文章不實聲稱克流感能減緩各種流感症狀、死亡率與傳染性。並據此涉嫌使美國聯邦與州政府錯誤信賴從而購入價值$15億美元的克流感。

“"As alleged in the complaint – Tamiflu does not do what Roche promised," said attorney Mark Lanier of the Houston-based Lanier Law Firm. “Roche hid this fact for many years by selectively citing its studies and suppressing the data about Tamiflu. The company utilized lobbyists, key opinion leaders and ghostwriters to promote Tamiflu with a deceptive promise to governments fearful of an influenza pandemic.""

原告律師 Mark Lanier指出羅氏公司透過「選擇性引述其研究並掩蓋克流感真實資料的手法,雇用遊說公司、意見領袖與隱形寫手行銷克流感…」

羅氏藥廠除了此訴訟外,還額外因False Claims Act可能要負擔三倍損害額的懲罰性賠償。

“According to the data as analyzed by 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Tamiflu’s effectiveness is limited to a small benefit of reducing the duration of flu symptoms and preventing onset of symptoms but not transmission or infection. In addition, as early as 2000, the FDA had warned Roche that data did not support its broader efficacy claims and that such statements were misleading."

根據FDA的分析資料,克流感的效果十分有限…此外早在2000年,FDA已經警告羅氏藥廠該公司之資料並不知持其聲稱的廣泛性效果,其宣傳用詞是誤導大眾。

“"The lawsuit alleges that Roche was well aware that Tamiflu is an ineffective product for fighting influenza pandemics," said attorney Clayton Halunen of Minneapolis-based whistleblower law firm Halunen Law. “Yet Roche masterfully marketed this drug to fill Roche’s coffers at taxpayer expense. This is precisely the type of corporate behavior the False Claims Act is designed to stop.""

吹哨人的律師Clayton Halunen 表示羅氏藥廠明知克流感對流行性感冒是無效產品,卻還大肆行銷騙取納稅人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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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隨筆

意外看到美國一家以基督教福音為主要內容項目的多媒體集團(橫跨多個基督教廣播電台、多個基督教網站與福音書籍出版社)的財報,慘不忍睹,隨時聲請破產也不令人意外。

尼采可能是對的:上帝已死。


George Carlin肯定是對的:「上帝無所不能,但不知為何卻總是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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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假專家談廣東省政府新命令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最後一句:「…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徵為公用。)」

然後我們看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原文:

「…四、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临时征用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依法予以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法學界與經濟學界都不會有人把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政府徵收」看成是「變相課稅」。看來這位留美假專家恐怕不知道美國憲法早在1791年的第五修正案中就有此規定才如此大驚小怪。

法學上更進一步可以談的是上述規範屬於美國聯邦層次,而到「州」政府,傳統認為州獨享的「police power」就可以直接徵收私人產物,法學上稱之為「state regulatory takings」,且州政府的徵收與聯邦政府還有不同,在於美國法院認為:

「美國憲法規範的『徵收』還需要符合『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這個前提,但州政府的徵收卻只要符合『州政府需求』即可(參見:Hadacheck v. Sebastian, 239 U.S. 394 (1915) )。

某些狀況下,早年美國法院甚至認為州政府不給予補償都沒關係!

(參見:Miller v. Schoene, 276 U.S. 272 (1928),此案法院認為側柏樹園主人的側柏受疾病感染,恐怕影響隔壁蘋果園而被政府強制全面砍伐後,無權要求政府補償所受損失。與
Mugler v. Kansas, 123 U.S. 623, 668–69 (1887),此案州政府直接禁止原本合法的酒廠繼續製酒,而法院判決酒廠主人因此所受損失不得請求政府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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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經濟分析

WSJ: Companies Finds Ways to Bypass Tariffs on Chinese Imports

With U.S. tariffs still in place on $370 billion in annual Chinese imports, “companies are looking under every single rock to try to save money,” one trade lawyer says.

在中國製造業的成本、技術、量產能力與多方面優勢之下,美國對中國的貿易壁壘如我幾篇文章之前分析一樣,除了增加交易費用之外,並不見得能成功降低對中國的依賴。

例如此報導中提到:

「Tom Gould, vice president of global customs at San Francisco freight forwarder Flexport, said hundreds of U.S. companies have hired firms like his to devise moves to cut tariff costs.
In one instance, Mr. Gould said, he convinced a U.S. company that manufactures computer routers to move part of its Chinese assembly line. Now, workers in neighboring Vietnam attach circuitry to the router’s printed circuit board, which marks the exact moment the computer router is born according to a 1980s customs ruling.
Workers then ship that part back to China for final processing and packaging. The company, which Mr. Gould declined to identify, saved more than $100,000 in tariffs since the change, he said.」

不但這種「專門教廠商迴避貿易壁壘」的顧問公司應運而生,同時也削弱白宮政客自以為的「管制措施」。這一點建議恰恰是張五常在經典論文「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XVII, April 1974)中提出:傳統認為價格管制會發生短缺是淺見,更進一步是市場參與者會在自私的驅動之下,選擇「租值消散最少」的方案來降低或繞過管制。如果論者可以事先調查清楚侷限條件,就可科學性預測何種方案會被選擇。

把很小一部分生產程序放到越南再拉回中國,雖然增加費用,但卻能符合1980年的海關規則,從而在總數上少支出$10萬美元關稅。

此外,不同產品服務的不同彈性係數影響下,可能某些產品服務的貿易逆差甚至會擴大。

除非美國要對全世界所有國家實施貿易壁壘,否則美國要有效杜絕對中國製造的依賴只是天方夜譚。但若美國真的蠢到讓極端主義者的愚笨政見實施,為了與中國冷戰而自絕於全球貿易體系之外,則美國的經濟將遭受重創。

我們從歷史數據也可以看到,美國真正大幅縮減貿易赤字的時間,恰恰是美國近年經濟最低迷的2008、2009年整體經濟活動衰退的時期。(見圖)

另外別忘記我們說過:如果美國要維持美元是世界主要交易貨幣,則美國必然要把「多於國內交易所需的貨幣」推出到世界其他國家,則必然會發生「貿易逆差」。同樣地,把時間軸拉更長,我們可以發現1980年代後,全球化越是發達成熟,全世界越是以美元為主要交易貨幣,美國貿易赤字狀況就越嚴重。同時美國貨幣發行量也越高。(見圖)

貿易逆差的根本原因在美國自己而非中國,美國政客這種拉屎在別人國家還怪臭味飄進門的行徑,只會逐漸縮短美元稅的可抽空間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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