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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再談談俄羅斯


元毓在莫斯科紅場

3月份的Economist雜誌分析了俄國的經濟,是一篇我相當欣賞的分析評論,在此推薦大家有時間可以讀讀看。

此篇報導裡提到一個可能讓台灣許多媒體跌破眼鏡的說法:「俄國經濟成長跟俄國總統普丁的強勢作風並沒有太大關係!相反地,普丁的舉措可能只為未來俄國經濟種下令人擔憂惡因!」

該文認為,俄國經濟的崛起,其實在普丁上任前的18個月就已經有跡可循。換句話說,普丁許多自以為是的政績,其實有沒有他關係並不大,因為對俄國經濟貢獻最大的三個關鍵因素,從總體經濟學角度來看分別是:

  • 重新復活的私有財產權制度
  • 飛漲的石油價格
  • 總體經濟環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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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不好的地方就一定對安全產業有利?

這次去俄羅斯我發現,俄羅斯的治安似乎相較於我去過的其他歐美國家來得糟糕許多。從地下道無事事的青少年和老乞丐可略窺一二。

而治安不佳通常也意味著「財產權制度維護難度較高」:表面上看起來就是竊盜事故頻仍。

不少人可能馬上就直覺推斷:「治安不好的環境必定有利於安全產業發展!」

在此顯然會犯了邏輯上的錯誤。

深入解釋一下:

一個竊盜事故頻繁的社會,假如司法體制健全有效率,則多數財產權犯罪會快速進入法律程序並受到制裁。
那麼在這樣的社會裡雖然一時我們會看到犯罪率偏高,但在司法有效率的情形下,未來犯罪率可預期會往遞減的趨勢發展。因為犯罪成本昂貴。

舉例來說,像是世界盃足球賽時,曾經主辦的法國、德國、日本,都不免遇上比較混亂的場面與社會狀況(例如在街頭橫行的足球流氓);但這些法治先進的社會很快就能恢復往昔。

反過來,如果一個社會的司法體系不健全、無效率,則一點點犯罪事故就可以癱瘓司法系統的效率;結果犯罪不能即時受到制止。那麼財產犯罪的成本將隨著犯罪量越高而遞減,自然犯罪率將遞增!

我過去曾提過印度司法案件的例子:
某甲發現鄰居侵佔他家院子的土地越界蓋屋,跑去法院告訴,要求拆屋還地(我國民法第767條)。

這麼簡單的案子直到原被告都過世了,連承審官都過世了;幾十年過去才要第一次開庭!

要是你,你佔不佔別人的地?當然要!反正要還地,也是幾十年後的事。
除非對方有其他後台,不然怕什麼?

這道理不過是簡單的「相對成本分析」概念而已 — 一個不能即時發揮效果的司法體制,會讓犯罪者相對成本降低。反過來,也會讓有財產者守護自身財產的邊際利益提高。 在上述例子,加入黑社會或支付保護費也就顯得「物美價廉」了!

這裡我們就得反思:光看到一時治安不佳這現象,其實也只看到這個社會一時的「靜態切片」。這樣的靜態切片,其實提供的資訊不足以讓我們做出多正確的判斷。

一如本文提到的俄羅斯街頭,邏輯上不可能直接推導出:對安全器材市場有「錢景」的結論。

不過像大前研一之流,卻喜歡炫燿或鼓吹這種小聰明,還出了不少書。留待各位自己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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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進花海沒公德心的台灣人,怎麼辦?

你有沒有看過停在路邊的腳踏車、摩托車,車籃裡有一堆路人隨手扔進去的垃圾?

為什麼公園裡的公共廁所總是髒亂不堪?

最近台中縣新社鄉的花海活動,為什麼一堆人不聽管理員勸告,就是要踩進花圃裡?

這些問題從法律經濟學角度來看,都牽涉到產權界定本身,監督費用高昂的一個命題上。

簡單說,法學與經濟學都認為產權基本上包含:使用、收益、處分三大內涵。但一般法律就從這三個內涵開始探討法律上的規範與案件;卻忽略了這三個內涵都是需要「監督費用」的!

大家都知道土地所有權的範圍到哪?我們要去地政事務所查查地籍資料。這,就是一種監督費用!
無論我們是要使用這塊地,出租這塊地甚至賣掉這塊地,至少我們都得知道我們的權利範圍到哪,才能免除爭議地完成這些行為。

今天有人跑來侵佔我的土地,我行使民法第767條請求他滾蛋,此規範以及後隨的法院強制執行,也是監督費用的一部分。

從這裡我們不難理解,許多監督費用我們透過政府來負擔、執行。
而政府的費用一向不便宜(想想你一年明的、暗的被政府拿走多少錢?),也不一定有效率(想想這貪腐政客充斥的政府)。但相較於其他方式,透過法律與政府還是多數人認可的一種模式。

但法律並非萬靈丹!

當監督費用過於高昂,特別是「相對高昂」的情形時,那空有法律就不一定能執行。

就以最近新聞提到,新社鄉花海活動,許多人就是不顧工作人員的勸告,非得走進花圃裡拍照賞花不可。甚至要與工作人員破口大罵,也得捍衛「自己爽」的利益。有影片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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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押匯的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身邊的朋友多少知道小弟我正在外貿協會受訓。

而今天一個教授信用狀的老師,在信用狀押匯上誤稱「將信用狀設定抵押」。小弟中堂休息時跟同學討論指出這樣的誤稱並不恰當,但老師又在課堂上進一步表示「抵押」與「質押」沒有太大差異,純粹是念法律的人喜歡玩弄文字的無聊把戲。

在這裡我想談一談,這兩者究竟法律上有多大的差異,希望能給予大家較正確的概念。

一.何謂抵押?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甫通過不久的新修的物權編:
【第 860 條 —-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這裡就能看出「稱信用狀押匯是設定抵押」有多麼不妥;因為信用狀乃一有價證券,並非民法第66條第一項定義的【不動產】(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更重要的是抵押權有一個很大的特色,就是設定抵押權並不用移轉標的物之占有!

接著我們往下看:

二.何謂設質(質押)?

民法第 884 條: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這裡很明顯,動產質權是以動產為標的,且必須移轉標的物之占有為必要!

我舉個簡單的例子來幫助大家理解:

我去銀行借錢,將家裡的房屋拿來提供擔保給銀行。假如今天我是設定抵押,那麼我只要去做抵押權設定登記,我並不需要搬出我現在居住的房屋。
反過來,假若我是設定質權(當然我們知道不動產不能設定動產質權),那麼我就必須搬出我現在居住的房屋,將房屋移轉占有給銀行,否則我設定的質權會淪為無效。

至此我想對這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應該有基本上之認識。接著我們來談談:

三.信用狀押匯行為本身的法律性質為何?

信用狀押匯這裡我們以老師提的狀況為主:受益人純將信用狀與相關單據,向押匯銀行請款。
英文上稱這樣的法律行為係"Negotiation",非"Purchase"。所以銀行絕非是「讓購」該信用狀,而是一種授信行為。

那銀行授信,將價金移轉給受益人需要擔保,於是必須以信用狀與相關單據來為之。這個動作肯定是「設質」!

一來因為信用狀與相關單據是動產,非不動產,不可能設定抵押。
二來銀行押匯時,會將信用狀與相關單據收走保存,顯見「移轉占有」之必要!

四.誤解法律性質的後果

老師誤解了【抵押】與【質押】兩個不同的法律用語,認為二者並未有多大的不同。那麼今天我們到銀行去押匯,可以解為係將信用狀設定抵押,則我們可以主張不將信用狀與相關單據交付給銀行收存,因為抵押權並不以移轉占有為必要!

請問,我們跟銀行說:「錢我要拿走,信用狀不給你!」
你看銀行還讓不讓我們押匯?

況且,說「拿信用狀抵押」,本身就已經不符合【抵押權必須是不動產為標的】的構成要件,就算真要設定也是淪為無法成立的法律行為!

故法律用語的字斟句酌,絕非僅是法律人喜歡玩文字遊戲。事實上就小弟的經驗,多數情況都是有其必要,才會如此仔細要求。

在批評別人的專業前,我希望的是大家能先有起碼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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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級房貸風暴的一點看法:熱錢、法律與實質利率

本文同時刊載於【21世紀經濟報導

一.何謂次級房貸

次級房貸多半媒體都定義為:信用評等較差的客戶的貸款。但其實這樣的定義並不太精確,事實上許多次級房貸本質是【第二順位抵押權房屋貸款】,也就是台灣俗話的【二胎房貸】。
這類房屋貸款不一定信用評等較差,但因為是法律上所謂的第二順位抵押權,所以在法律上債權受清償的可能性較低。

有些不知所以的網友,說台灣並沒有這樣的商品,明顯是錯的!

我國民法物權編裡面就已明白規定【次順位抵押權】:

「第865條: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而當發生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就以該抵押之物擔保其債權,得就該物拍賣之價金為清償。清償次序就是先還第一順位抵押權人,還清了還有剩才再還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再有剩,那就依序第三順位、第四順位…以此類推。

舉例來說,某甲有塊地價值5千萬台幣,拿去抵押1千萬債權,後來又跟另一家A銀行借了2千萬。假如甲無法履行債務,那這塊地拍賣後假設賣到4千萬台幣,則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可以先拿走1千萬元,之後第二順位債權人,也就是A銀行可以再拿回2千萬元;剩下的1千萬元就還是屬於甲所有。

但假如A銀行在放貸時對抵押物的價值評估錯誤,或嗣後景氣盪到谷底,該地只拍賣得1千2百萬元。則第一順位抵押權人還是可以拿走1千萬元;但A銀行就只能拿到2百萬元。
聰明的讀者可能想到:那還有沒還的1千8百萬元該怎麼辦?依法,A銀行對某甲還是有債權可以主張,請求其清償(民法第873之一條第二項後段)。

至此,我們自問:次順位抵押權的貸款,真的是信用評等差嗎?假若某乙真有一塊價值一億元的地,分別跟兩家銀行設定抵押,各借了1千萬與2千萬。後面這享有第二順位抵押權的銀行,真的是把錢借給信貸用評等較差的對象嗎?顯然不是吧?
這種貸款也算是次級房貸的一種,但卻不一定是信用較差。

當然,我並不是否定次級房貸的信用問題;只是正確說來,並非所有的次級房貸就必然信用差,這點我想是需要釐清地。

另一方面,我先在文章之初把法律上的定義說清楚,也方便未來我們要進一步討論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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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與反廣告的戰備競爭(下)

一.很久很久以前….

所有的故事開頭都得交代一下時代背景,在接續上篇【廣告與反廣告間的戰備競爭(上)】的內容之前,我們先看看現今網路與軟體產業。

2005年之後網路世界有著跟過去不一樣的發展:網頁本身不再僅是內容承載體。透過更靈活的網路程式語言以及資料庫的運用,許多網站可以提供某種服務,由使用者自己提供內容。且正因為網路環境技述的成熟,使用者所提供的內容也不侷限於過去BBS或論壇的文字形式,而是更寬廣地納入不同態樣和價值的內容;例如書籤網站的書籤分享、YouTube的影音分享、豆瓣的圖書分享…等。

有一部分的人將之稱為Web2.0改革。但有看過小弟【我看Web2.0泡沫】系列文章的應該了解,在我觀點裡,這只是出於電腦運算能力、頻寬、技術整合成熟度以及使用者對網路運用的熟稔…等眾多因素匯集而成的一個小里程碑,稱不上什麼大改革。

先撇開這些不談(因為已經談過了),從最近的趨勢我們可以發現過去單純的軟體應用(特別是end端)越來越有「網路化」、「服務化」的趨勢。

而就我自己的觀察,回到滿足客戶需求角度來看,現在火紅的網路服務可能是一條新的需求曲線,但不代表舊的需求曲線就被取代調。換句話說,很多滿足既有需求的傳統軟體並不需要網路化(或Web2.0化)。像是程式語言本身、程式開發平台、資料庫、大型商業應用…等,這一類軟體不需要跟風趕熱潮通通變成網頁型軟體,因為一來目前客戶根本沒那種需求,二來這種搞怪不一定能滿足客戶需求。

故有些Harvard Business School或Sloan School of Management of the MIT的一些學者認為「作業系統這類大型軟體很快會被切割成碎片網頁化」的論調,我是相當不能苟同。
明顯的反例即Unix-Like系統,整個系統幾乎就是由各種碎片軟體組成,但不代表人們可以直接跨過作業系統本身從一堆堆疊的小軟體中獲得滿足;同理,目前許多網頁型服務軟體可以滿足很多需求,但並未成熟到可以取代最底層的一些東西。最起碼,這些網頁應用總得有個伺服軟體(如Apache)來跑吧?

因此我認為未來軟體獲利模式可能會有兩種以上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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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記載「逾期無效」,本來就是於法無據

許多人可能買過百貨公司、量販店、3C賣場的禮券或便利商店的儲值卡之類的東西。
而細心的人應該都會發現這些禮券往往會偷偷印一行小小的「本禮券至某年某月某日為止,逾期無效」。

這樣的記載其實民法上根本就是無效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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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AdSense聚會感想&對【無效點擊】的一些法律淺見

一.與會感想

4/18上午,我偕女友去參加Google在台灣舉辦的AdSense聚會。

其實這個聚會我覺得宣傳與廣告性質較重,對於疑難解答來說並沒有太大的幫助。例如會中Google從北京來的員工提到如何提高收益的辦法,其實在大多數的網站,甚至Google自己本身的支援說明網頁裡都看得到,因此對於較熟悉AdSense機制的站長來說,可能參加會議的幫助不如拿到獎品或贈品(Google T-shirt)。

讓我比較驚訝地是聽到有站長表示他已經辭掉工作,完全以網站收入維生;其中AdSense的收入正是他的主要收入來源。我不清楚這位站長一個月能從Google這邊賺到多少錢,不過就財務管理角度來說,我會持相當保留態度視之。

有趣的是Q&A時間有不少站長均反應Google對無效點擊的認定問題,以及部份網站遭到停權的問題。前述以Google為主要收入的站長即表示他很擔心萬一他被停權怎麼辦。

而關於這部份我本來有舉手想要說說我的淺見,不過不知為何一直沒點到我。會後我走到前面跟Google的員工反應,但是他給我的答案也很制式,因此我想我乾脆在自己的網站提出來供大家參考。

二.關於Google AdSense無效點擊的法律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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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i改成投幣式遊樂機,極可能涉及違法

最近有新聞報導有一位先生將Wii加上投幣機制,改成投幣式遊戲機提供給玩具店、餐廳之類商家,供一般人玩樂。好像投多少金額就能夠玩上15分鐘。

這件事情極可能涉及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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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Apple iTunes DRM相關問題(下)

前言:本文同時刊載於【Taiwan CNET】上

三.經濟分析角度:

小弟的長期讀者可能了解我對公平交易法還算熟悉,但其實我打從內心不相信公平交易法背後大多數的經濟學想法與法理,更甭提我會相信公平交易法實際上能達成多少任務。
所以雖然我以前在法學院唸書時公平交易法拿了高分,但我還是得跟老師說一聲:「抱歉,你講的我並不相信!」

怎麼說?

因為公平交易法的重心之一 — 「處理獨占行為濫用」這部份,很可能是虛幻的。因為連獨占這件事情,其中一部份都可能只是神話!

獨占基本上可以分為「自然獨占」與「人為獨占」二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