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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分析 法律

何謂市場的自由?

「市場的自由」是一門困難的學問,無論是定義與量度方法。

我認為沒有幾萬字甚至十幾萬字都難以講清楚。

最簡單的角度,可以以「契約結構的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與風險分擔的選擇安排自由」來理解。但法規、慣例的限制與法規的理解成本、複雜度與執行可預期性等等方面也必須考慮。

舉幾個最簡單的例子:「論件計酬(piece work)」這種現今仍常見於台灣與大陸兩地的勞動契約安排,在美國實質上被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of 1938給禁止了。(以一種價格管制模式禁止此種契約)

又例如許多契約在傳統common law體系下被允許或被禁止的安排,被聯邦政府的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給改變了。但,傳統契約法屬於州政府的統治權範疇,再加上並非每個州都完全同意UCC全部內容,所以在美國會發生不同州適用的契約法有所不同。我們很難想像中國每個省有自己的民法。

又例如傳統佃農分成契約本身以較高交易費用的方式吸收了地主與農夫雙方面對「收成不確定的風險」;但當年的台灣政府以375減租條例強迫壓低當年普遍約6成的分成率至37.5%,造成地主總體租值收入降低與農戶邊際勞動收入降低的雙輸局面。

再加入工會、保險、環保法規、勞工安全、消防法規、土地使用限制、證照制度、反托拉斯法或消費者保護法…等各種對資源使用限制的法律,以及如中國大陸「騰籠換鳥」或美國「貿易戰壁壘」等等政策干擾,我們必須對多種且多國法律有一定熟悉程度,並具備相當好的經濟觀察力與邏輯,才能正確判斷「市場的自由」。

有些難以探查的行內契約安排,左右著市場自由而許多人渾然不知。例如人人都知道中國政府對電影內容有審查權,但較少人知道美國其實也有針對電影內容審查的「film censorship boards」,名義上為產業自我管理,但實質限制了許多種自由;而更少人知道,美國電影產業的特殊保險制度,保險公司對電影劇本內容也是有相當影響力的。再加上美國影業下各種工會(演員工會、導演工會、編劇工會…等等)又各自透過各種法規限制著電影拍攝的契約安排自由。

這是說,膚淺的覺青或多數台灣知識分子程度只看得到顯眼容易被注意到的中國電影審查制度,卻沒有能力看到藏在各種眉角、魔鬼細節的美國電影市場限制,後者其實也並非全然自由。

「中國市場自由度高過美國」是我的個人判斷,而此判斷背後的學問,遠非法律經濟外行人以為的那麼簡單。沒空寫幾萬字講清楚,就簡單提出重點給具備經濟感受的讀者參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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