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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立法明定禁止DoS攻擊行為;那我們呢?

digital-internet根據CNET的報導,英國女王在11月8日批准Police and Justice Bill 2006,明定禁止任何損害電腦系統,防止或阻礙存取電腦程式或資料之類的攻擊行為。

一般此類攻擊行為常見有DoS(denial of service),自然就被包含在內。

所謂的DoS攻擊行為,基本原理就是從client端對server端不斷地發出帶有SYN的TCP封包,但server所發回的確認封包client故意丟棄。
如此一來,server被迫開啟port來空等那「死沒良心的」,偏偏client這廂還繼續發出封包,製造達達的馬啼聲擾亂server這守閨女的芳心。這可絕不是場「美麗的錯誤」!

講更白話一點,DoS攻擊就像是亂按門鈴的死小孩,一直來你家按門鈴;偏偏你又不得不出來應門,才不會漏掉真正重要的客人。

而真實世界的死小孩不是只有一個,攻擊者往往會透過一堆「殭屍電腦」,搞來上萬個死小孩按你家門鈴…直到server端的port跟系統資源被玩光光,掛點癱瘓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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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貪污遭起訴,台灣經濟利多

如果我們希望像提起一串粽子的方式,拉一個線頭就一言以蔽之整個資本主義經濟核心,我認為非「財產權制度」莫屬!

其中特別重要的,就是「私有財產權觀念」以及「財產權範圍清楚界定」這兩件事上。

綜觀經濟史,多少人提出「為何富國越富,窮國越窮?」的大哉問。就小弟自修所得心得,國家資源、人才、技術都不過是乃枝葉微觀問題;真正根本關鍵,均指向某經濟體對經濟制度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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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中文化∼可以不可以?

Mac圈裡面常見許多「中文化包裹」,像是Jackc或是Deray,都是中文化的好手與大善人。

就法律面來看,一般認為,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以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的定義: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Jackc、Deray、曉曉等人所製作的中文化檔案本身,都具有獨立的著作權,一樣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大家在使用上除非得到作者的同意,否則不得隨意散佈!
因此水果店們不可以自行下載這些作者的中文化軟體幫客戶安裝!不然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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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惡法?

集會遊行法,這部法律我一直認為是侵害人民基本權利至甚的惡法!
完全是統治階級(行政、立法都一樣屬之)為了自保,侵害人民集會、遊行、言論自由…等基本權的混帳東西。

雖然大法官搞了一堆解釋,但其實都不脫唸法律的人那種狹隘目光、短淺格局。

尤其集會遊行法中,警察竟然有很大的裁量空間來決定是否要舉牌認定違法?
甚至連申請制本身我都認為不甚妥當!

這樣的惡法,國內已經存在民間運動串聯反對如此爛法!

特別為小弟所知道就是我們政大幾個學生到教育部前面抗議,竟然被逮捕並以刑事起訴?
雖然一審獲判無罪,但混蛋檢察官竟然繼續上訴?是怎樣?到教育部抗議的大學生是姦淫擄掠、罪大惡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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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組織違憲,理由咧?釋字613號之我見

星期五剛出爐的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13
宣告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組織法第
4政黨比例推薦制違憲

老實說,這個解釋文是我見過最糟糕的解釋文之一
不得不為文痛批一下!

如果你想要看613號解釋全文,請點選這裡。(請務必要連解釋理由書都看)

這號解釋基本上邏輯很簡單(因為根本沒有什麼論述!):

.基於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原則,如果行政院長沒有人事權,那就是不合責任政治原則;本案行政院長僅有3名委員提名權,必須與立法院共享,所以大法官認定是實質剝奪行政院長人事任命權。

二.還有立法院干預到行政院人事任命權,就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三.這點最屁,但不在解釋文中,而是在解釋理由書中因為採政黨比例制,將傷害人民對於通傳會的公正獨立性,等於間接侵害通訊自由

下面是我對這號解釋文的一些想法整理(尚很雜亂無體系,有時間我會進一步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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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 Home垃圾郵件事件與相關法律評析(下)

上一回我們講完現行法律架構下,對於濫發的廣告電子郵件似乎沒有施力之處,但不代表我們使用者在使用e-mail服務就要如此任人宰割。

目前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經有「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進入立法程序。
根據該草案第四條之規定,所有的商業電子郵件發送者不但強制須提供使用者選擇「不再接收郵件」之機制,還要在e-mail主旨欄明白標示此信係「廣告」、「商業」或「ADV」等字樣!
且對於商業電子郵件,採實質認定方式:亦即只要該電子郵件內容是「以行銷商品或商業服務為目的」,就被稱為商業電子郵件。
所以那些骨子裡根本就是廣告的偽「會員電子報」,依本法通通都是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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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 Home垃圾郵件事件與相關法律評析(中)

上回我們簡單地提到,即便你是PC Home的會員,依照當初你所同意(但可能沒看)的契約條款裡面,並沒有同意讓PC Home寄送你商業廣告信。

既然不存在契約,我們就要看看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規範這樣的行為。

就現行法律你可以主張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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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 Home垃圾郵件事件與相關法律評析(上)

PC Home濫發垃圾郵件的行為,我想大概已經到相當天怒人怨的境地!
小弟自己也是受害者之一,每天信箱裡面總有10幾封以上來自於PC Home的廣告信件,但從來沒有一封對我有用的。
更奇怪的是,小弟根本就不記得自己有PC Home的帳號或是什麼關聯,但手上的幾個信箱幾乎都難逃PC Home的蹂躪…

網路上已經有Fred大哥發起「不要PC Home垃圾信」運動。本站從今天開始也正式加入這項Blog串聯活動,以明我不願意遭受PC Home垃圾郵件疲勞轟炸之志!

ok,我們進入法律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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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標錯價,可以拒絕出貨?—從不良網購商PCHome事件談起(下)

接續上一篇文章

再繼續更多法律論述之前,先給已經不耐煩的讀者答案:
我國消保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其中關於顯失公平之定義,於同條第2項第1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PC Home的「出貨與否保留權」將因此被宣告無效。
既然無效,當你訂完貨也付了錢,剩下的就是PC Home的出貨義務(法律上會說標的物給付義務)。
這即是消基會的律師認為PC Home應該要履約出貨的法律上理由。

假如你是個只要答案的讀者,那看到這裡就不需要繼續浪費生命往下讀了。

但如果你跟我一樣充滿好奇心,不禁心裡會問:什麼叫平等互惠原則?
為什麼PC Home的案例可以這樣適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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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標錯價,可以拒絕出貨?—從不良網購商PCHome事件談起(上)

最近PCHome幾次網購商城標錯商品價格,卻拒絕出貨的事件,在網路購物逐漸風行的台灣激起一陣不小地漣漪。
究竟在法學上面的論述為何?小弟在此提供一點個人意見。

我們可以從兩個法律上的面向來討論:

1.網路購物上的目錄是「要約」或「要約的引誘」?

2.網站中買賣定型化契約的「保留出貨同意權」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