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可能買過百貨公司、量販店、3C賣場的禮券或便利商店的儲值卡之類的東西。
而細心的人應該都會發現這些禮券往往會偷偷印一行小小的「本禮券至某年某月某日為止,逾期無效」。
這樣的記載其實民法上根本就是無效的記載。
許多人可能買過百貨公司、量販店、3C賣場的禮券或便利商店的儲值卡之類的東西。
而細心的人應該都會發現這些禮券往往會偷偷印一行小小的「本禮券至某年某月某日為止,逾期無效」。
這樣的記載其實民法上根本就是無效的記載。
4/18上午,我偕女友去參加Google在台灣舉辦的AdSense聚會。
其實這個聚會我覺得宣傳與廣告性質較重,對於疑難解答來說並沒有太大的幫助。例如會中Google從北京來的員工提到如何提高收益的辦法,其實在大多數的網站,甚至Google自己本身的支援說明網頁裡都看得到,因此對於較熟悉AdSense機制的站長來說,可能參加會議的幫助不如拿到獎品或贈品(Google T-shirt)。
讓我比較驚訝地是聽到有站長表示他已經辭掉工作,完全以網站收入維生;其中AdSense的收入正是他的主要收入來源。我不清楚這位站長一個月能從Google這邊賺到多少錢,不過就財務管理角度來說,我會持相當保留態度視之。
有趣的是Q&A時間有不少站長均反應Google對無效點擊的認定問題,以及部份網站遭到停權的問題。前述以Google為主要收入的站長即表示他很擔心萬一他被停權怎麼辦。
而關於這部份我本來有舉手想要說說我的淺見,不過不知為何一直沒點到我。會後我走到前面跟Google的員工反應,但是他給我的答案也很制式,因此我想我乾脆在自己的網站提出來供大家參考。
最近有新聞報導有一位先生將Wii加上投幣機制,改成投幣式遊戲機提供給玩具店、餐廳之類商家,供一般人玩樂。好像投多少金額就能夠玩上15分鐘。
這件事情極可能涉及違法。
前言:本文同時刊載於【Taiwan CNET】上
小弟的長期讀者可能了解我對公平交易法還算熟悉,但其實我打從內心不相信公平交易法背後大多數的經濟學想法與法理,更甭提我會相信公平交易法實際上能達成多少任務。
所以雖然我以前在法學院唸書時公平交易法拿了高分,但我還是得跟老師說一聲:「抱歉,你講的我並不相信!」
怎麼說?
因為公平交易法的重心之一 — 「處理獨占行為濫用」這部份,很可能是虛幻的。因為連獨占這件事情,其中一部份都可能只是神話!
獨占基本上可以分為「自然獨占」與「人為獨占」二種:
前言:本文同時刊載於【Taiwan CNET】上
Apple 的iTunes在全球線上音樂市場近乎獨霸的地位,同時iPod也取得將近62%的全球電子隨身音樂裝置的市占率。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無論是何者均達到獨占的地位。在前幾天Apple與EMI宣佈開賣DRM-free的音樂之前,每一首被下載的數位音樂其實都會附上一個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讓每首歌只能在一定數量的電腦或隨身聽上面播放。
近來法國或歐盟等歐洲國家開始批判Apple利用DRM進而濫用壟斷地位時,我們必須獨立思考:真有這麼回事嗎?
要處理這個問題,我想可以從幾個面向切入:
前言:本文同時在【Taiwan CNET】上刊載
PCHome的詹宏志以及當初一起開記者會那些人拿網路流量等理由來認定兩家會壟斷網路市場將不利於產業間競爭的藉口,本來就存在著誤導大眾的操作(不管有意或無意)。
因為當你想要處理的是經濟事物時,從流量來看網站是非常不正確的角度。
這點我在【用流量算網站價值,對嗎?】這篇文章就已經提過。
企業鑑價如此,競爭法上所欲處理的經濟問題,自然也是如此。
這次公平會很明顯,根本不管你們瞎扯的那些流量問題;公平會直接看的是實質經濟問題:「兩家公司占台灣網路廣告營收比率」
為什麼看這個?
The New York Times今天刊出這篇報導:「Hollywood Asks YouTube: Friend or Foe?」
描述阿姆的【8 Mile】電影,被一位網友分成數等分,上傳到YouTube網站上供公眾觀賞。
擁有8 Mile版權的NBC Universal公司(也就是環球製片的母公司),雇用了三名職員,每天職務就是在YouTube上面察看有無自家影片未有授權卻被放上去。
然後這三個職員就會正式對YouTube發出信函,要求撤下影片;據他們所稱,平均一個月他們得向YouTube要求撤下1,000部影片。
而他們最頭大的就是,日前才撤下的影片,每每又於短時間內被不同網友重新上傳到YouTube。
這問題,跟日前小弟這篇「YouTube在巴西慘遭封鎖!」新聞中所描述的巴西模特兒性愛影片反覆被網友上傳,以致於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權,巴西法院乾脆下令在巴西封鎖YouTube domain name,有異曲同工之處。
但不僅僅NBC Universal有這燙手山芋,Warner Brothers、20th Century Fox…等各製片公司,都有同樣的惡夢。
2004年Apple的iPod系列產品大紅,台灣有一家不肖渾帳廠商【茂嘉】想搭Apple iPod的順風車,推出幾款極度相似Apple iPod shuffle的產品,甚至其中一款初期還命名為【Super Shuffle】意圖混淆消費者。
圖一為其中一個產品Super Tangent與Apple iPod Shuffle的比較圖(前方為Apple iPod shuffle)

圖二為Super Shuffle

這應該是很簡單的一個案件,但是愚蠢媒體在被告有心操弄之下,打著愛國主義大旗搞下三爛卑賤手段,混淆視聽,做出非常不正確的報導。
聯合新聞網上「茂嘉打贏蘋果 衝擊iPod概念股」這篇報導簡直錯得離譜!
報導部份內容如下:
小蝦米也能扳倒大鯨魚,美商蘋果電腦和茂嘉科技近兩年來MP3播放器的法律爭訟,茂嘉已獲得初步勝利,這項判決可能影響到蘋果iPod 產品銷售,也可能連帶影響到iPod台灣概念股,如:英華達、廣達、華碩、鴻海、正崴等供應商。……民事訴訟一審也判茂嘉勝訴。茂嘉正委請律師團,向蘋果電腦求償1億美元,以彌補近兩年來的損失….
而該公司亦發出新聞稿,講得一副義憤填膺的樣子,強調自己是本土企業打敗國際大廠,伸張遲來正義;新聞稿末了還強調:「茂嘉決以小蝦米之姿,堅決維護台灣企業的權利與尊嚴,為追求市場的公平正義而戰。」(引自該公司新聞稿)
真是好笑到極點,做賊的喊抓賊。
我先直接切入結論,嗣後再慢慢在法律面跟大家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