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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企業(一)企業存在之目的

前言:本文同時刊載於【21世紀經濟報導】

本系列文章打算討論一個最基本的問題:企業是什麼?(What is the enterprise?)
這問題基本上還可以延伸出:企業能做什麼?企業該做什麼?…等問題。
不過在回答進一步的問題之前,我們得先考清楚最上位的概念:「企業的本質」這件事。

關於企業,許多人不是存在著誤解,就是沒有全面性、系統性的認識。偏偏失掉這一層認識,公司的經營者就無法清楚定位自己的任務,更枉論永續經營;員工也就容易淪為被工會偏激言論掌控的工具,失去自己的方寸;投資市場則充斥無數賭徒,在騙與被騙中過活。

因此我認為,對企業這回事搞得清楚明白,不管是於公於私均有著相當之重要性。以下,我們就一起開展這思考旅程,重新深思企業的本質。

一.企業存在是為了追求利潤?

說到企業存在的目的,一般人第一個想到的就是「追求利潤」;甚至台灣的【公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寫到:「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

但我必須明白指出,企業存在之目的,絕對不是為了追求獲利!獲利只是企業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副產品,但不表示它就是企業存在之目的。

用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食物是人生存不可或缺的要素,但不能反過來說人生存的目的就是為了食物。

通常一般企業都會面臨一個三方關係:股東、員工與客戶。

從股東角度來看,股東投資設立企業背後目的的確出於「追求利潤」的企圖。

但是請想想,假如一個企業不管虧不虧錢,都能夠付出工資,甚至加薪,那員工這邊還會在乎企業是否有盈餘嗎?換個角度,某家公司能夠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服務,就算它虧損連連,只要該公司不會倒閉且未來還能繼續供給,請問顧客會在乎該企業是否有利潤嗎?

因此,若僅從利潤角度來看企業,未免太過窄化,等於把整個企業限縮在【股東–企業】這一段關係而已。再者,追求利潤的是股東,並非企業本身。所以把股東的目的直接套在企業上,也犯了邏輯上的錯誤!

至此,讀者或許有點搞糊塗。畢竟這個觀點跟我們習以為常的錯誤常識並不一致,但請各位拋開先入為主的印象,仔細咀嚼本系列文章,相信您會跟我一樣改觀。

前文既然先點出了普遍性的誤解,我們再問個更根本的問題:

二.企業存在有目的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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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記載「逾期無效」,本來就是於法無據

許多人可能買過百貨公司、量販店、3C賣場的禮券或便利商店的儲值卡之類的東西。
而細心的人應該都會發現這些禮券往往會偷偷印一行小小的「本禮券至某年某月某日為止,逾期無效」。

這樣的記載其實民法上根本就是無效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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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AdSense聚會感想&對【無效點擊】的一些法律淺見

一.與會感想

4/18上午,我偕女友去參加Google在台灣舉辦的AdSense聚會。

其實這個聚會我覺得宣傳與廣告性質較重,對於疑難解答來說並沒有太大的幫助。例如會中Google從北京來的員工提到如何提高收益的辦法,其實在大多數的網站,甚至Google自己本身的支援說明網頁裡都看得到,因此對於較熟悉AdSense機制的站長來說,可能參加會議的幫助不如拿到獎品或贈品(Google T-shirt)。

讓我比較驚訝地是聽到有站長表示他已經辭掉工作,完全以網站收入維生;其中AdSense的收入正是他的主要收入來源。我不清楚這位站長一個月能從Google這邊賺到多少錢,不過就財務管理角度來說,我會持相當保留態度視之。

有趣的是Q&A時間有不少站長均反應Google對無效點擊的認定問題,以及部份網站遭到停權的問題。前述以Google為主要收入的站長即表示他很擔心萬一他被停權怎麼辦。

而關於這部份我本來有舉手想要說說我的淺見,不過不知為何一直沒點到我。會後我走到前面跟Google的員工反應,但是他給我的答案也很制式,因此我想我乾脆在自己的網站提出來供大家參考。

二.關於Google AdSense無效點擊的法律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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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i改成投幣式遊樂機,極可能涉及違法

最近有新聞報導有一位先生將Wii加上投幣機制,改成投幣式遊戲機提供給玩具店、餐廳之類商家,供一般人玩樂。好像投多少金額就能夠玩上15分鐘。

這件事情極可能涉及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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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Apple iTunes DRM相關問題(下)

前言:本文同時刊載於【Taiwan CNET】上

三.經濟分析角度:

小弟的長期讀者可能了解我對公平交易法還算熟悉,但其實我打從內心不相信公平交易法背後大多數的經濟學想法與法理,更甭提我會相信公平交易法實際上能達成多少任務。
所以雖然我以前在法學院唸書時公平交易法拿了高分,但我還是得跟老師說一聲:「抱歉,你講的我並不相信!」

怎麼說?

因為公平交易法的重心之一 — 「處理獨占行為濫用」這部份,很可能是虛幻的。因為連獨占這件事情,其中一部份都可能只是神話!

獨占基本上可以分為「自然獨占」與「人為獨占」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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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Apple iTunes DRM相關問題(上)

前言:本文同時刊載於【Taiwan CNET】上

Apple 的iTunes在全球線上音樂市場近乎獨霸的地位,同時iPod也取得將近62%的全球電子隨身音樂裝置的市占率。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無論是何者均達到獨占的地位。在前幾天Apple與EMI宣佈開賣DRM-free的音樂之前,每一首被下載的數位音樂其實都會附上一個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讓每首歌只能在一定數量的電腦或隨身聽上面播放。

近來法國或歐盟等歐洲國家開始批判Apple利用DRM進而濫用壟斷地位時,我們必須獨立思考:真有這麼回事嗎?

要處理這個問題,我想可以從幾個面向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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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評:公平會有條件通過【Yahoo與無名小站合併案】

前言:本文同時在【Taiwan CNET】上刊載

PCHome的詹宏志以及當初一起開記者會那些人拿網路流量等理由來認定兩家會壟斷網路市場將不利於產業間競爭的藉口,本來就存在著誤導大眾的操作(不管有意或無意)。

因為當你想要處理的是經濟事物時,從流量來看網站是非常不正確的角度。
這點我在【用流量算網站價值,對嗎?】這篇文章就已經提過。
企業鑑價如此,競爭法上所欲處理的經濟問題,自然也是如此。

這次公平會很明顯,根本不管你們瞎扯的那些流量問題;公平會直接看的是實質經濟問題:「兩家公司占台灣網路廣告營收比率

為什麼看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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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i’s到處亂告人,可有權利濫用乎?


阿里山鐵道。元毓拍攝

阿里山鐵道。元毓拍攝

美國專利商標編號第1,139,254號,內容是一個五邊形畫上一個小孩畫風的飛行中海鷗線條。

這是啥?

這玩意兒大家一定都看過,這是Levi’s牛仔褲後邊口袋的樣式,且從133年前沿用至今。

有趣的是,Levi’s這家公司現在為了這個標誌,對他們認為可能侵犯商標權的競爭對手打舉訴訟,短短時間之內,Levi’s控告的對手數目迅速超過通用汽車、迪士尼或Nike等公司的訴訟案數。
換句話說,幾乎全美有在做牛仔褲的大小公司幾乎都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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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i's到處亂告人,可有權利濫用乎?


阿里山鐵道。元毓拍攝

阿里山鐵道。元毓拍攝

美國專利商標編號第1,139,254號,內容是一個五邊形畫上一個小孩畫風的飛行中海鷗線條。

這是啥?

這玩意兒大家一定都看過,這是Levi’s牛仔褲後邊口袋的樣式,且從133年前沿用至今。

有趣的是,Levi’s這家公司現在為了這個標誌,對他們認為可能侵犯商標權的競爭對手打舉訴訟,短短時間之內,Levi’s控告的對手數目迅速超過通用汽車、迪士尼或Nike等公司的訴訟案數。
換句話說,幾乎全美有在做牛仔褲的大小公司幾乎都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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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問YouTube敵或友?好萊塢可不願當大笨牛!

youtubeThe New York Times今天刊出這篇報導:「Hollywood Asks YouTube: Friend or Foe?
描述阿姆的【8 Mile】電影,被一位網友分成數等分,上傳到YouTube網站上供公眾觀賞。
擁有8 Mile版權的NBC Universal公司(也就是環球製片的母公司),雇用了三名職員,每天職務就是在YouTube上面察看有無自家影片未有授權卻被放上去。
然後這三個職員就會正式對YouTube發出信函,要求撤下影片;據他們所稱,平均一個月他們得向YouTube要求撤下1,000部影片。
而他們最頭大的就是,日前才撤下的影片,每每又於短時間內被不同網友重新上傳到YouTube。

這問題,跟日前小弟這篇「YouTube在巴西慘遭封鎖!」新聞中所描述的巴西模特兒性愛影片反覆被網友上傳,以致於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權,巴西法院乾脆下令在巴西封鎖YouTube domain name,有異曲同工之處。

但不僅僅NBC Universal有這燙手山芋,Warner Brothers、20th Century Fox…等各製片公司,都有同樣的惡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