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上,飛機事故中如果飛機本身有製造或設計上瑕疵,依然適用「侵權行為」的product liability。這點從1976年的聯邦第二巡迴法院判決「Bruce v. Martin-Marietta Corporation」可得證。
product liability基本有三塊瑕疵廠商均可能負擔strict liability:
a. manufacturing defect b. design defect c. failure to warn
(請參考 Restatement of Law, Torts, §402 (A))
以波音737MAX機型案來看,落入(a)與(b)的可能性都存在。
尤其落入design defect的話,我認為這類下美國判例樹立的兩項檢測:consumer expectation test與risk-utility test 波音應該都很難過關,因為當法院要求證明波音的設計瑕疵存在「當時技術上極限時」,原告律師只要簡單以空中巴士或它牌飛機的操控系統軟體證明「reasonable alternative design」確實存在且並非經濟成本上之不可能,波音幾乎難以狡辯脫身。
換言之,過去我投資默克藥廠依據的科技抗辯(state of art)在波音737MAX案中應該是難以援用主張。
換言之我們可以看到某些法條,依照法官喜歡與否,可以解釋得非常大或非常小。 比如1917年Caminetti v. United States一案,當年聯邦法律規定「女性不得穿越州界賣淫或從事不道德行為」。當年的聯邦最高法院就把這條法律擴充解釋到:非商業的不道德行為(non-commercial debauchery)也算。
這很誇張!以台灣法律看甚至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fu耶!可是美國法官就是可以這樣「造法」。
另一個故意縮小解釋的例子有1892年的Holy Trinity Church v. United States案:當年聯邦法律「禁止任何美國人透過任何契約協議之方式,幫助境內外國人從事任何形式的勞務供應」,簡言之就是「禁止外勞」啦。 但此案中最高法院硬是說:「Holy Trinity Church請來的神職人員雖然是外國人,但此法條存在之目的是為了避免廉價低技能勞工(cheap and low-skilled labour)破壞美國勞動市場,神職人員都是高貴高技能者,所以不適用此法條,所以教堂可以聘僱外國神職人員。」 此案就看出法官故意縮小成文法空間,然後自己透過common law造法。
quote:"不知道讀者們有沒有感覺到一件奇怪的事情:美國憲法明明將「課稅(taxing)」權力專屬劃給國會….川普此次貿易戰卻是引用Section 232 of the 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 此法案賦與商務部長(其實等於是總統)可以針對進口商品有礙「國家安全」者開徵關稅。… …當風向大轉,尤其在川普不得近半數美國人人心的條件下,美國國會收回部分課稅權,也只是合理合憲的安排。這意味著,貿易戰課稅不是美國總統隨心所欲可以為之。弄爛國家經濟,不但政治上下台,連未來總統課稅權都可以被收回。…
果然有美國國會議員已經看不下去,賓州的共和黨參議員Pat Toomey提出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修正案,主張:未來美國總統如欲以「國家安全」為理由開徵關稅,則必須在60天內得到國會追認才能生效。否則60天後該總統命令自動失效,美國國內廠商亦得向聯邦政府主張返還60天內被額外課徵的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