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爾街日報社論:「The Problem With Police Unions」點出美國過度執法甚至根本犯罪執法的一大幫凶–警察工會。
幾個值得注意的事實摘錄:
1. George Floyd悲劇中,用膝蓋壓死Floyd的其中一名警察Derek Chauvin過去18年職業生涯中已經有17次不良執法行為的投訴,但僅有一次受到因某女士超速10MPH,Chauvin暴力將該女拖出汽車造成受傷而受到懲處 — 一封警告信。
2. 本次Floyd死亡悲劇發生的Minneapolis市從2012年以來共有2600件警察不良執法的投訴,但僅有12件被懲處,且最嚴重的懲處只是「40小時的停職處分」。
3. Jason Van Dyke,一名芝加哥市的警察,在2014年因執法過度殺害一名17歲少年Laquan McDonald,並經陪審團判決謀殺罪成立。這位Dyke警察也是該市警察局被投訴數量排名前4%的人員,但即便謀殺罪成立,被害者家屬也受法院判決得以請求高達$35萬美元的損害賠償,該名警察依舊未受到任何處分。
4. 之所以多有惡行警察卻未受處分的一大關鍵理由:這些州政府、市政府均與當地警察工會簽有「集體談判協議(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s)」。此協議幾乎讓不良警察免於任何處分。
5. 根據Duke大學法學院在2017年的研究指出,全美有40個州都與當地警察工會簽署此類協議,且超過一半市政府所簽署的協議均要求「如有警察因紀律、犯規問題必須解雇,須經過相當時間與程序方可為之」。甚至有如Cleveland市的條款規定,任何警察犯規、不當執法記錄均須於2年後完全消除!這造成管理者或市府無從得知該犯規警察是突發亦或慣性作惡。
2/3的協議更要求警察處分與解雇必須經過「調解程序(arbitration process)」,並由工會選任指派調解人。
6. 賓州大學法學院研究則指出超過一半的協議不但由工會指派調解人,這些調解人權限還大到可以推翻任何事實認定或法律決定。因此2006到2017年美國因違規被解雇的警察人員中,超過1/4在調解程序後復職。
Oakland市因某案開除某警員並依法賠償受害家屬$65萬美元;然而經過工會調解後,該名違規警員不但恢復原職,還領回解雇期間薪資。
7. 華爾街日報社論直指:正是這種「毋庸負責」的扭曲制度,才造成美國惡警揮之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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