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經濟分析 商業評論 法律

時時刻刻堅強地「監視」著你!

你知道你習以為常的上網動作,背後有多少人在監視嗎?

我指的不單純是在你背後瞧東瞧西的同事朋友、偷看你信箱聊天記錄的另一半、也不是邪惡的公司網管,而是那隻「更無形的手」。

比方說,我們在Google上的所有搜尋記錄,搭配我們電腦裡瀏覽器的cookies,都會被Google這些搜尋引擎收集、分析,以了解每個用戶的行為習慣,好推出他們所謂的「更精準」的搜尋結果,以及「更精準」的廣告配置。

這部份過去我曾寫過一篇經濟分析的文章–「從Google的獲利模式笑看長尾理論」,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

回到主題。如果說搜尋引擎提供我們免費強大的搜尋服務,代價只是一點廣告以及一點隱私權上的侵犯….嗯…或許還說得過去。

不過在Phormfrontporch之類的服務推出之後,事情就比過去更複雜一點。

Economist就討論到這個問題:
這些行為研究公司,已經將觸手伸及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業者。他們提供軟體給ISP業者,直接在ISP的機房裡面分析所有用戶的網路行為,並將資料賣給廣告商,讓廣告更為精準。

例如某甲在週末的時候晃到幾個有關自助旅行的blog上,感受愛琴海風情。ISP機房那邊就會有個軟體,分析這位使用者瀏覽的網頁裡面有那些關鍵字,例如「旅遊」、「機票、「地中海」。
之後某甲跑來我的「元毓說」,可能就會發現右邊與上面的廣告欄位廣告的是某航空公司的機加酒方案、某旅行社的套裝自助方案…

好嗎?

對買廣告的人來說,棒透了!因為可以想見,這樣的廣告更為精準,也意味著每一筆廣告支出的效益更高。

對賣廣告的人來說,正翻了!因為廣告更為精準,則每一筆廣告的單價就有可能更為提昇,意味著毛利的增加。同時更精準的廣告也能吸引買方更願意下廣告。

對ISP業者來說,美呆了!因為這塊線上廣告大餅,ISPs看得到、吃不到,哈死了!現在透過這種軟體,等於是讓ISPs業者間接切入越來越龐大的線上廣告市場。什麼都不用做,就能賺到一筆額外支出,從經濟學的「利益極大化」角度來看,這種「坐著等數錢」的好康豈有不幹之理?

對網路使用者來說呢?糟,還可能更糟。尤其是對隱私權相當注重的人來說,這可能會是一場浩劫啊!

Economist就談到這裡。

而我想接著談的,是這類的行為研究公司其實存在已久,但隨著技術的發展演進、計算成本的逐年降低以及網路廣告市場的日益蓬勃,這類服務越來越顯得有「賺頭」。

這些ISP業者是否願意冒著「侵害消費者之隱私權」之諱,讓第三方廠商置入軟體賺這種錢?
我認為很有可能。
原因在於:

1.前面說過的,在不增加太多額外成本的情形之下,賺這種輕鬆錢,何樂而不為?

2.有賺這種錢的ISP業者,在未來競爭上會比對手更有優勢。
因為新增的現金流入,無論是要在未來與不這麼做的對手進行價格戰,亦或在設備上做更多投資,有此收入都將勝過無此收入者。

3.經濟學上,透過法律、政治或契約協議手段,犧牲多數人的小利益,以嘉惠少數人,是非常常見的現象。
因為一端面對的是少數的邊際利益極高的潛在或既得利益者;另一端則是多數的,邊際利益沒那麼高的大眾。
所以即便這些大眾裡真有那麼重視隱私權的人去抗爭,所能取得的大概也是很有限。

但若能維持市場自由性,強迫或容許ISP業者針對「願意出賣部分隱私權」的用戶,與「絕對不出賣隱私權」的用戶,訂定以不同的價格收費標準,則前者透過犧牲一點點對自己而言無關緊要的隱私權,換得更便宜的網路使用價格,我想許多人會很樂意如此。

只是,我國的公平交易法很可能將此禁止。

公平交易法第1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
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而所謂的正當理由,規範在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6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正當理由,應審酌下列情形認定之:
一、市場供需情況。
二、成本差異。
三、交易數額。
四、信用風險。
五、其他合理之事由。

其中,根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官方出版書籍中,對於此細則第26條的各款說明,均過於狹隘。
諸如季節打折、購買數量、交易時間、慈善機構…等。

因此以「出賣部分些許隱私權」為號召的折價,很可能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視為「非正當理由」而禁止。

畢竟在古板的法學者眼中,諸多權利都是不可分割、也不可以買賣褻瀆之。

這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但我相信,ISP會在公權力(現今公平交易法)逼迫下,用神不知鬼不的方式地賺這種錢;也可以在公權力(強迫ISP業者針對有無販賣資料差別定價)逼迫下將價差回饋給消費者。

何者為優?各位自己評斷。

但記住,不要過分相信自己的正義直覺(念法律的叫這個為「一般大眾的法感情」)。

出賣部分權利並非必然是壞事。

3 replies on “時時刻刻堅強地「監視」著你!”

如果ISP發一份正式通知給我,說:

「我們會把你的網路行為資料賣給廣告商,如果你願意繼續留下來的話,我們會給你的月租費打七折作為補償。(如果你堅持你的網路行為要保密也行,不過就沒有折扣優惠了。)」

或者說:

「如果你加入我們XXX活動的會員,讓我們將你的網路行為資料賣給廣告商的話,我們會在年底依照你的網路行為貢獻,分享廣告利潤紅利給你。」

那我可能會考慮出賣我的隱私權吧…

P.S. 我是覺得不管公權力有沒有介入,差別定價都有可能發生。因為只要有其中一家ISP做了差別定價,它就有機會吃掉對手多一點市場 -也為自己的網路行為交易增加多一點市場-,直到對手跟進為止。

除非同一地區的ISP可以串通,一起用某種神不知鬼不覺的方法來賺出賣客戶隱私的錢…

發表留言